京政農發〔2023〕44號
各相關區農業農村局:
為充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促進全市家庭農場高品質發展,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結合本市家庭農場發展實際,對《北京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動態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8月16日
北京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在發展現代農業産業和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動本市家庭農場高品質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是指發展理念新、産品品質優、經營效益好、技術水準高、帶動能力強,能夠在全市發揮榜樣示範作用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等額推薦、逐級審核、擇優評定的辦法,每2年評定一批市級示範家庭農場。
第四條 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條件:
(一)家庭經營。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生産經營活動主要依靠家庭成員,家庭主要收入來源是農場的主營業務收入。
(二)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當地的資源條件、農業行業特徵、農産品品種特點、家庭農場主的能力水準相適應。
從事種植業的,糧食生産佔地面積不低於50畝;露地經濟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等)生産佔地面積不低於10畝;設施佔地面積不低於5畝。
從事畜牧業的,生豬年出欄不低於200頭;肉牛年出欄不低於50頭;羊年出欄不低於200隻;奶牛存欄不低於20頭;肉雞、肉鴨年出欄不低於20000隻;鵝年出欄不低於1000隻;蛋雞、蛋鴨年存欄不低於2000隻;蜜蜂養殖不低於100箱。
從事水産業的,漁業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
從事種養結合的,其主要産業應當達到上述規模標準。
經濟效益高出(三)中效益標準20%的,規模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採用一二三産融合經營方式,難以統一規模標準的,農場經濟效益應不低於(三)中效益標準,農業經營收入不低於經營總收入的1/3。
(三)經濟效益良好。常年在家庭農場工作的家庭成員每人平均從農場獲得的凈收入不低於本區農民每人平均家庭經營凈收入的2倍。
(四)帶動明顯。在科技運用、農業裝備、生産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準等方面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強的示範效應,並帶動當地農民增收。
(五)技術先進。家庭農場經營者具有從事相關産業相應的知識技能和經營管理水準,運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配備生産經營活動所需的物質技術裝備,或以互助、購買等方式獲取農業社會化服務。
(六)運營規範。經營年限一般不低於3年,在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有完整資訊。使用家庭農場“隨手記”記賬軟體記錄完整真實的財務收支和生産銷售情況。遵守國家産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生産經營活動誠信守法,無不良誠信記錄。
(七)品質安全。納入農産品生産主體資訊庫備案管理,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品質標準和生産技術規程組織生産,建立農産品生産記錄。近3年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抽查中未發現違規使用禁限用農獸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未發生農産品品質安全事件。
(八)綠色生態。按照綠色生態、迴圈高效的原則開展生産經營活動,採用綠色防控、精準施肥施藥、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技術,農業資源利用率高,農業生態環境良好,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第五條 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程式:
市農業農村局提出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方案,根據全市家庭農場發展總體情況確定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推薦數量,並綜合各區家庭農場發展情況分配推薦名額。
(一)自願申報。家庭農場向所在鄉鎮提出申請,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
1.《北京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表》(見附件1);
2.土地流轉合同及經營規模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3.農場主及常年在家庭農場工作的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常年雇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身份證複印件;
4.農業生産技術規程、相關制度、農産品品質認證、當年農業生産投入品採購和使用情況記錄;
5.財務收支記錄或會計報表;
6.生産技術裝備證明材料或社會化服務合同複印件;
7.對周邊農戶的示範引領帶動佐證材料;
8.相關表彰獎勵等證明材料。
(二)鄉鎮初核。鄉鎮人民政府對提出申請的家庭農場逐一進行實地調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核,將初核通過的家庭農場推薦至區級農業農村部門。
(三)區級推薦。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鄉鎮推薦的家庭農場逐一進行復核,並將復核通過的家庭農場名單在門戶網站或其他公共媒體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市級下達的推薦名額,以正式文件將《 區推薦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匯總表》(見附件2)和相關推薦材料報市農業農村局。
(四)市級評定。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各區推薦材料,組織專家對推薦的家庭農場進行考評,綜合確定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名單,並將評定名單在門戶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對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跟蹤監測,對照標準每2年監測1次(監測情況表見附件3)。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稱號:
(一)申報時存在弄虛作假或公職人員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停止運營或轉為從事非農産業的;
(三)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農産品品質安全事故的;
(五)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存在“大棚房”Ⅰ、Ⅱ、Ⅲ類問題的;
(七)拒絕配合監測、不按照規定提供監測材料或監測不合格的;
(八)因發生其他嚴重問題不再符合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條件的。
第七條 被取消市級示範稱號的家庭農場,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
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訊變化的,各區要及時指導各鄉鎮更新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相關資訊。
第八條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要為示範家庭農場發展創造條件,切實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通過財政獎補、項目扶持等方式支援示範家庭農場發展,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20年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印發的《北京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動態管理暫行辦法》(京政農發〔2020〕1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