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1-01
  5. [成文日期] 2023-10-25
  6. [發文字號] 京交法發〔2023〕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0-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6期(總第826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文件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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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法發〔2023〕 17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站區管委會、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執法總隊,各郊區交通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

  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處罰職權,進一步規範本市交通運輸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依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交法發〔2021〕125號)、《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等內容,結合執法實際,制定了《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含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和《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不予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並於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情況,結合執法實際,依照相關文件要求進行動態調整。請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京交執總法發〔2018〕82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京交路法制發〔2015〕280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調整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京交法發〔2019〕25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調整部分處罰裁量基準的通告》(京交法發〔2019〕29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發佈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的通知》(京交法發〔2020〕1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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