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辦發〔2022〕1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昌平區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支援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昌平區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支援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昌平區“四區”建設,做強未來科學城“兩谷一園”創新引擎,強化科技創新對區域高品質發展的支撐作用,促進各類創新企業向昌平區聚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昌平區行政區域內完成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納入統計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無安全生産事故、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堅持企業為主、政府支援、規範運作、積極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管理、服務機制。重點圍繞先進能源、醫藥健康、先進智造、新一代資訊技術、科技服務等領域,打造梯次接續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體系,通過培育儲備一批、申報認定一批、做大做強一批,全面促進昌平區高新技術企業品質與數量雙提升,推動區域經濟高品質發展。
第二章 實施高新技術企業“築基”工程
第四條 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從科技型中小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中遴選符合條件的企業成為“育新企業”,納入培育庫,按照“一企一檔、分級培育”原則進行專項輔導和政策培訓。對“育新企業”持續加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推行力度。“育新企業”培育期不超過3年(含),到期未能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自動出庫。
“育新企業”需達到下列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成立一年以上,且未獲得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
2.對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且已申請知識産權;
3.上一年度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比例不低於50%,且近2年佔比增速不低於10%;
4.企業近三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比例不低於2.5%,且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不低於30萬元(含);
5.企業承諾持續加大研發投入,預期三年內能夠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第五條 支援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對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或在資格有效期內將工商、稅務、統計關係整體遷入昌平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上一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10%,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對高新技術企業中的小微企業,資格有效期滿後再次申請獲得資格認定的,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
第六條 深入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報備即批准”試點工作。對在昌平區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人工智慧、關鍵材料等領域生産研發類規模以上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時,滿足從業一年以上且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的企業,施行“報備即批准”試點認定,並給予全流程精準輔導及跟蹤服務。
第七條 支援高新技術企業和“育新企業”主導創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北京市地方標準。對於標準公佈後排名起草單位前兩位的企業,分別給予國際標準50萬元、國家標準30萬元、行業標準及北京市地方標準1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企業年度支援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當國際標準公佈後,被設定為國家標準時不再重復支援。
第八條 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完成單位排名前兩位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育新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對獲得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包括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完成單位排名前兩位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育新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完成單位排名前兩位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育新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特別獎、一等獎,完成單位排名前兩位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育新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
第九條 對獲得國家知識産權示範企業(優勢企業)、北京市知識産權示範單位、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單位資質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育新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
第三章 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小升規”“規升強”工程
第十條 遴選規模以下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納入“小升規”企業清單,主動為企業推送政策資訊,開展科技諮詢、技術對接、科技成果轉化等服務,助力企業在昌平加快成長。對首次納入統計部門規模以上統計的“小升規”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
第十一條 遴選規模以上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納入“規升強”企業清單,利用昌平區財源建設重點企業聯絡工作機制,為企業提供精準化、個性化服務,促進企業在昌平快速發展。
第十二條 支援高新技術企業承接國家級、市級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按照企業年度獲得專項資金總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支援高新技術企業與駐昌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産學研合作,對在昌平區合作建設、且總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創新平臺,按照其中固定資産投資總額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
第十三條 支援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北京市新技術新産品(服務)認定,對通過認定的新産品(服務),每項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企業年度支援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援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北京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産品認定及新材料首批次應用,對通過認定的新産品和獲得應用的新材料,每項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企業年度支援資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高成長類“規升強”企業,按照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營業利潤、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及增長率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擇優給予資金支援,企業年度支援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高成長類“規升強”企業需達到下列標準之一:
1.註冊成立3年以內,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增長率不低於30%。
2.註冊成立3年及以上,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增長率不低於20%。
第十六條 對高産出類“規升強”企業,按照企業年度地均産出、每人平均産出、萬元産值能耗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擇優給予資金支援,企業年度支援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高産出類“規升強”企業需達到下列標準:
1.企業年度地均産出不低於3億元/萬平方米;
2.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連續三年增長且年均增長率不低於5%。
第四章 實施創新生態體系建設提升工程
第十七條 優化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環境。鼓勵科技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機構在區科委進行備案,定期發佈優秀機構白名單,支援優秀機構為昌平區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專業化、高水準服務。引導昌平區重點園區、創新創業載體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培育服務,支援其組建專業團隊、搭建專業服務平臺,為入駐企業提供創業導師、早期投資、資源對接等增值服務,對服務成效突出的按照昌平區有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援。
第十八條 建立昌平區産業空間資源資訊臺賬。支援未來科學城、回天地區以及中關村昌平園範圍內的廠房、樓宇優先用於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空間需求;通過彈性出讓、先租後讓、租買結合等方式,為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提供産業用地;對重大産業項目,採用“拿地即開工”模式加快建設進度。
第十九條 優化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培養模式。對各類産業急需人才,支援企校進行聯合培養;通過“科技副總”柔性引才機制,推動駐昌高校、科研機構的青年專家到高新技術企業挂職;暢通人才招聘渠道,利用大數據技術為高新技術企業精準挖掘匹配人才;根據高新技術企業對區域發展的綜合貢獻,採取梯度配給方式為企業提供工作居住證、保障性住房指標,並對重點人才在子女入學、就醫方面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條 整合銀行、基金、擔保機構等各類金融服務機構資源,通過銀行信貸、股權投資、融資擔保、融資租賃、供應鏈金融等多種方式,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優質融資支援服務。支援高新技術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首發上市,按照昌平區有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援。
第二十一條 聚焦人工智慧、5G、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生命科學、新材料等領域,支援高新技術企業參與昌平區智慧交通、智慧醫療、城市管理、政務服務、産業升級等應用場景項目建設及示範應用。支援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産品(服務)納入昌平區政府採購清單。
第二十二條 建立昌平區高新技術企業運作監測及資訊服務平臺,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科技前沿資訊獲取、科技資源展示對接、供求資訊發佈、線上政策諮詢、高新技術企業相關業務辦理等專屬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多個條款或昌平區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處理。符合北京市市級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可同時申請享受市、區兩級政策支援,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試行期間如遇國家及市級相關政策變動,將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