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管發〔2023〕2號
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北京市西城區支援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西行規發〔2021〕1號),細化規範具體條款有關內容,現對《〈北京市西城區支援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試行)》(西科管發〔2023〕1號)進行修訂,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管理委員會
2023年4月10日
《北京市西城區支援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試行)(2023修訂版)
為落實《北京市西城區支援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西行規發〔2021〕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申報《若干規定》相應條款:
1.在西城區行政區域內註冊和稅務登記,於政策兌現年度內已通過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認定,且於政策申報年度已申請納入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以下簡稱“西城園”)統計範圍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2.經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西城園管委會”)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
3.在西城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納稅、入駐中國北京出版創意産業園區(以下簡稱“出版園”),並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與西城園管委會共同認定的企業。
第二條 支援企業自主創新
一、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
(一)配套項目類別
1.國家級項目
(1)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專項、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重點新産品、“火炬”計劃、重大新藥創制(含衛生部批復項目);
(2)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的工業網際網路創新發展工程項目、電子資訊産業發展基金項目、物聯網、雲計算等新興産業發展專項;
(3)科技部、財政部共同實施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需按照實際合同及撥款單位級別確定配套比例);
(4)其他經西城園管委會政策兌現領導小組審議認定的項目。
2.北京市級項目
(1)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專項、科技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自主創新專項、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科技服務業促進專項、文化科技融合專項;重大高精尖成果産業化支援資金項目、前沿技術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項目、顛覆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前沿技術企業資金項目、産業發展資金項目、雛鷹人才企業支援資金項目;
(2)其他經西城園管委會政策兌現領導小組審議認定的項目。
(二)配套標準
國家級項目按照1:1的比例給予配套,北京市級項目按照1:0.5的比例給予配套。單個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企業申請多個項目的,年度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三)申報條件
1.企業是項目的申報和實施主體;
2.申報的項目不屬於固定資産投資類、改造類、商業設施配套類;
3.同一項目同時獲得多級項目資金支援的,按資金額度高的予以支援;
4.項目立項年度和支援資金到賬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資金到賬年度進行審核;
5.企業承擔子課題研發的,需提供項目主任務書和與牽頭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
6.申報金額不超過企業自籌資金部分;如項目研發費用全部由國家或市級撥付經費支援的,不再予以配套。
(四)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項目配套資金匯總表;
2.獲得國家級、北京市級專項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資金到位證明;
3.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二、企業自建研發機構獎勵(《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一)獎勵標準
1.科技部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認定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産業創新中心,工信部認定的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2.國家發改委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工信部認定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認定的北京市工程實驗室、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認定的北京市産業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3.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企業技術創新中心、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市經信局認定的北京市高精尖産業設計中心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4.其他經西城園管委會政策兌現領導小組審議認定的資質。
(二)申報條件
1.企業是申報和承建主體;
2.申報的資質應是政策兌現年度內新獲得的;
3.同一機構獲得多項認定或多級認定的,按照最高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不累計獎勵。
(三)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
2.自建研發機構獎勵匯總表及研發機構簡介;
3.機構獲得國家、北京市認定的有關通知公告、立項批復複印件及牌匾照片。
三、企業獲獎獎勵(《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一)獎勵標準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獎項、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及以上獎項、中國專利獎金獎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2.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二等獎、中國專利獎銀獎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3.獲得工信部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獨角獸”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4.獲得中國專利獎優秀獎、北京市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特等獎及一等獎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5.獲得北京市經信局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6.其他經西城園管委會政策兌現領導小組審議認定的獎項。
(二)申報條件
1.申報獎項應是政策兌現年度內新獲得的,獎項年度與證書頒發年度不一致的,以證書時間為準;
2.企業同一年度獲得多個獎項的,按照最高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不累計獎勵。
(三)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企業獲獎匯總表;
2.獲獎證書、通知公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研發費用補貼(《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三)款)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政策兌現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強度高於西城園平均水準;
2.企業在申報年度前兩年持續增加研發費用支出;
3.補貼金額以政策兌現年度較前一年度增加的研發費用金額為計算基數,按照5%的比例進行核算,金額小於10萬元的不予補貼,最高補貼50萬元。
(二)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研發費用補貼匯總表;
2.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政策申報年度前三年企業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3.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第三條 培育創新型領軍企業
一、重點企業入駐獎勵(《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
(一)獎勵標準
“獨角獸”、隱形冠軍、上市企業或其他經評定的有重大影響力或突出貢獻的企業,以及其他符合西城園産業定位的重點高精尖特企業,自工商稅務登記起連續三年內,可任意選擇一個自然年度享受一次性綜合貢獻獎勵,根據企業該年度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後,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
(二)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重點企業獎勵匯總表;
2.“獨角獸”企業、隱形冠軍企業、已上市企業須提供相關資質證明;
3.企業簡介;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
(一)申報條件
1.於政策兌現年度新遷入西城區且在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政策兌現年度內首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西城區內企業,且在政策申報年度第一季度前通過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的,給予3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分三年撥付,每年撥付10萬元;
2.首次獲得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滿後連續再申請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在上一輪資格有效期內連續三年按時填報《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情況報表》的,可享受一次性5萬元獎勵。
(二)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匯總表;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由西城園管委會根據科技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提供)。
三、發明專利補貼(《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
(一)申報條件
1.申報的國際、國內發明專利應是在政策兌現年度內新獲得的;
2.申報企業應為發明專利的第一申請人,受讓方式取得的發明專利不予補貼;
3.香港、澳門發明專利按照國內發明專利標準進行支援。
(二)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發明專利補貼匯總表;
2.已獲得的授權證書。
四、技術標準補貼(《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四)款)
(一)申報條件
1.申報的技術標準應為在政策兌現年度內新發佈的,正式發佈時間以標準公告公佈的標準發佈時間為準;
2.企業須在起草單位排名前五名(除國家部委、高校外);
3.檢測類標準、修訂類標準均不予支援;系列標準原則上按一個標準給予支援;
4.同一項技術標準為園區多家單位(企業或機構)共同制定的,由制定各方自行協商支援金額的分配方案後進行申報;
5.行業標準須在國家標準委備案後予以支援;
6.此項條款兌現工作由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核。(受理機構: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準化科 66503790)
(二)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技術標準補貼匯總表;
2.《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技術標準補貼申請表》;
3.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複印件;
4.標準正式文本(原件)、標準發佈公告、備案公告(行業標準)等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6.此條款需單獨裝訂成冊申報。
第四條 支援前沿科技新場景應用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是項目投資或研發的主體;
2.項目應用的原創性技術應達到國際領先或填補國內行業空白的水準,屬於全球或全國首發,並在西城區行政區域內落地應用;
3.項目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並形成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新場景應用項目彙報表;
2.項目簡介(包括項目應用的技術原創性説明、知識産權、人才團隊、技術裝備、軟硬體基礎設施、應用場景等);
3.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項目投資決算報告;
4.項目各項支出明細及發票複印件;
5.項目應用場景照片;
6.項目已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説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7.其他與申報相關的材料。
第五條 促進創新孵化載體提質增效
通過西城園管委會認定和年度考核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以下簡稱“孵化機構”)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資金支援。
(一)支援標準
1.依據《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認定和考核辦法》及年度考核情況,對經認定的西城園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從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培育企業成效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援,每個孵化機構每年支援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2.支援孵化機構輔導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當年輔導或引進的企業,按照凈新增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5萬元、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每家2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支援。
3.鼓勵孵化機構入駐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入駐高新技術企業90%(含)以上擁有研發投入,年度平均研發投入額佔總收入比重超過園區平均研發投入強度,獎勵10萬元,每增加3%比重再獎勵5萬元,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4.鼓勵孵化機構加強入駐企業知識産權促進與保護。對於入駐企業政策兌現年度內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項給予孵化機構1000元獎勵;入駐企業政策兌現年度內通過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或者巴黎公約申請獲得國際發明專利的,每項給予孵化機構2000元獎勵,單項專利最多給予在6個國家的申請獎勵。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5.鼓勵孵化機構培育引進上市企業、獨角獸企業、隱形冠軍等高精尖企業,每新增1家按照5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6.支援孵化機構加強自身建設。對政策兌現年度新認定的國家級、北京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獎勵。
(二)申報材料
1.孵化機構年度支援資金申請書;
2.孵化機構年度工作總結;
3.孵化機構年度支援資金申請匯總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4.孵化機構年度入駐企業情況匯總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提升特色産業品牌影響力
一、出版設計專項資金配套(《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一)配套項目類別
1.出版類專項
(1)國家文化産業發展專項、國家文化創新工程、國家文化科技提升計劃、國家出版基金、“原動力”中國原創動漫出版扶持計劃、中國民族原創網路游戲出版工程;
(2)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各類專項資金;
(3)其他經西城園管委會政策兌現領導小組審議的項目。
2.設計類專項
(1)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的北京工業設計促進專項、首都設計提升計劃;
(2)其他經西城園管委會政策兌現領導小組審議的項目。
(二)配套標準
按所獲資金1:0.5的比例給予配套資金支援;同一企業申請多個項目的,年度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申報條件
1.企業是項目的申報和實施主體;
2.入駐出版園內的企業可申報出版類專項資金配套;
3.同一項目同時獲得多級項目資金支援的,按資金額度高的予以支援;
4.項目立項年度和支援資金到賬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資金到賬年度進行審核;
5.企業承擔子課題研發的,需提供項目主任務書和與牽頭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
6.申報金額不超過企業自籌資金部分;如費用全部由國家或市級撥付經費支援的,不再予以配套。
(四)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出版、設計項目配套資金匯總表;
2.獲得國家級、北京市級專項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資金到位證明;
3.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二、出版設計類獲獎獎勵(《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一)獎勵標準
1.出版類獎項
(1)獲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世界最美圖書獎”,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2)獲得“中國出版政府獎”、“三個一百原創出版工程”、“中華優秀出版物獎”,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3)獲得“韜奮出版獎”、“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冰心文學獎”,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4)獲得“大眾喜愛的50種圖書”、“文津圖書獎”、“全國優秀兒童文學獎”、“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以及入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雙百’出版工程”、“國家動漫精品工程”,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5)其他類獎項經西城園管委會政策兌現領導小組審議後執行。
2.設計類獎項
(1)獲得德國紅點獎至尊獎、德國IF獎金獎、美國IDEA獎金獎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2)獲得德國紅點獎紅點和紅點之星獎、德國IF獎IF設計獎、美國IDEA獎銀獎、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中國創新設計“紅星獎”(銀獎及以上獎項)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3)其他類獎項經西城園管委會政策兌現領導小組審議後執行。
(二)申報條件
1.企業為策劃、出版、發行作品的主體;
2.上述獎項不含個人獎項和提名獎;
3.入駐出版園內的企業可申報出版類獎項;
4.申報獎項應是政策兌現年度內新獲得的;
5.企業同一年度獲得多個獎項的,按照最高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不累計獎勵。
(三)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出版、設計獎項獲獎匯總表;
2.獲獎證書、通知公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版權開發補貼(《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一)申報條件
1.企業為策劃、出版、發行或投資作品的主體,影視類和游戲類作品的報審主體;
2.入駐出版園內的企業可申報此條款;
3.申報作品應是在政策兌現年度內新出版發行的;
4.以銷售數量分成的方式支付版權費用的作品,企業對該作品的版權簽約費支付時間可延長至政策申報年度的6月30日,且補貼總時間跨度不超過一個完整年度;
5.同一版權開發的不同作品按照最高標準給予獎勵,不累計獎勵;
6.企業自有版權開發製作精品有聲讀物的,經認定,按照産品出版發行總投資(版權簽約費用+製作費用)分檔進行支援:費用在10萬元(含)-30萬元的,每部作品補貼1萬元;30萬元(含)-50萬元的,每部作品補貼2萬元;50萬元(含)以上的,每部作品補貼3萬元;
7.申報版權簽約費補貼的企業需經出版園區出版平臺確認。
(二)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版權開發補貼匯總表;
2.作品出版、發行、報審等相關證明材料;
3.版權簽約合同、協議和支付費用發票等證明材料;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四、專項人才獎勵(《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一)獎勵標準
1.入選全國新聞出版行業領軍人才、全國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的人才,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2.入選北京市宣傳文化系統“四個一批”人才、北京市出版人才“百人工程”的人才,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二)申報條件
1.申報獎項應是政策兌現年度新獲得的;
2.入駐出版園內的企業可申報出版類人才稱號獎勵;
3.獲得稱號的人才原則上須在園區企業(申報企業)工作滿三年;不滿三年的,暫不兌現獎勵資金,滿三年後再申請給予兌現;
4.同一人才獲得多項稱號的,按單項最高標準給予獎勵或補足差額;
5.此條款的申報主體是獲得稱號人才所在企業。
(三)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專項人才獎勵匯總表;
2.人才本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申請書;
3.人才本人簽字的身份證複印件;
4.獲得人才稱號的證明材料;
5.人才前兩個年度的北京市個人納稅記錄;
6.人才所在企業前兩個年度的社保繳費證明;
7.人才與所在企業簽訂的不少於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8.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五、數字經濟專項政策支援(《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五)款)
按照《北京市西城區加快推進數字經濟發展若干規定(試行)》(西行規發〔2020〕1號)實施。
(受理機構: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83976217)
第七條 優化科技金融服務
一、貸款貼息(《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是貸款的主體,不支援個人名義貸款;
2.貸款實際期限不少於三個月,且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3.應在政策兌現年度的12月31日前已完成貸款的還本付息。未完成還本付息的貸款,歸入到下一年度給予支援;
4.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超期還貸的,不予貼息;企業貸款發生代償的,三年內不再享受貸款貼息的支援。
(二)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貸款貼息補貼匯總表;
2.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複印件和放款證明;企業是首次獲得貸款的還需提供首貸相關證明;
3.企業貸款還本付息的相關票據複印件;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二、上市專項政策支援(《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三)款)
按照《北京市西城區鼓勵和支援企業上市發展辦法》(西行規發〔2018〕4號)實施。
(受理機構:北京金融街服務局 66025302)
第八條 激勵創新創業人才
一、創新創業人才稱號獎勵(《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
(一)獎勵標準
1.入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援計劃”(以下簡稱“國家特支計劃”)傑出人才等同類別國家級人才稱號的人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2.入選“國家特支計劃”領軍人才、“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等同類別市級人才稱號的人才,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3.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特支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北京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援計劃”(以下簡稱“高創計劃”)傑出人才或領軍人才、“科技北京百名領軍人才培養工程”、“首都傑出人才獎”的人才,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4.入選北京學者、青年北京學者、“北京市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管理人才”、北京市優秀青年人才、北京市“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創計劃”青年拔尖人才的人才,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二)申報條件
1.人才稱號應是政策兌現年度新獲得的;
2.獲得稱號的人才原則上須在園區企業(申報企業)工作滿三年;不滿三年的,暫不兌現獎勵資金,滿三年後再申請給予兌現;
3.同一人才獲得多項稱號的,按單項最高標準給予獎勵或補足差額;
4.此條款的申報主體是獲得稱號人才所在企業。
(三)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創新創業人才獎勵匯總表;
2.人才本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申請書;
3.人才本人簽字的身份證複印件;
4.獲得人才稱號的證明材料;
5.人才前兩個年度的北京市個人納稅記錄;
6.人才所在企業前兩個年度的社保繳費證明;
7.人才與所在企業簽訂的不少於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8.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二、人才住房補貼(《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政策兌現年度的區綜合貢獻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可申報此項條款;
2.企業須在政策兌現年度內為人才租賃住房,並支付房租;按照實際支付金額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最高補貼30萬元;
3.租賃住房對象應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幹人員;
4.由西城區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不享受此項條款支援。
(二)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人才住房補貼匯總表;
2.租房合同、房租發票複印件和實際繳納房租轉賬證明(個人承租後企業報銷形式的租房還須提供企業內部完整審批手續);
3.企業人才住房實際居住人員簡介、本人簽字的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政策兌現年度社保繳納證明和北京市個人納稅記錄;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 促進國際交流合作
一、國際交流合作項目配套(《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
(一)配套項目類別
科技部、工信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經信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立項並給予專項資金支援的各類國際交流合作項目、國際化發展專項、“走出去”專項;中關村國際創新資源支援資金項目。
(二)申報條件
1.企業是項目的申報和實施主體;
2.申報的項目不屬於固定資産投資類、改造類、商業設施配套類;
3.同一項目同時獲得多級項目資金支援的,按資金額度高的予以支援;
4.項目立項年度和支援資金到賬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資金到賬年度進行審核;
5.企業承擔子課題研發的,需提供項目主任務書和與牽頭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
6.申報金額不超過企業自籌資金部分;如費用全部由國家或市級撥付經費支援的,不再予以支援。
(三)申報材料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及國際交流合作項目配套資金匯總表;
2.獲得國家級、北京市級專項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資金到位證明;
3.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二、跨國機構支援專項政策(《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款)
按照西城區政府出臺的相關專項政策實施。
第十條 附則
一、工作流程
(一)西城園管委會在西城區政府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發佈年度政策申報通知,企業到中關村西城園自主創新申報系統上申報各項支援條款,上傳各項政策申請材料;
(二)初審通過後,企業在規定受理時限內向西城園管委會提交年度政策紙質申報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對提交材料齊全的申報項目,通過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議、西城園管委會主任會及工委會審議、西城區人民政府專題會、區委常委會審議等方式逐級審議;
(四)審核通過結果在西城區政府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審核未通過的不再另行通知;
(五)按照審議與公示結果撥付資金;
二、相關要求
(一)獲得政策資金支援的企業需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對專項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區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積極配合西城園管委會開展有關工作。
(二)企業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申請西城區政府其他政策的,按照從高從優原則給予支援;申請本規定時已獲得西城區其他同類型政策資金的,不再重復支援。
(三)對提供材料不真實的企業取消其享受政策資格,未撥付的支援資金不再撥付,已撥付的支援資金予以追回,且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支援資金實際撥付前,如發現企業出現違法違規經營、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則不再予以支援。
(五)企業年度申請所有條款(除第三條第(一)(二)款、第五條外)所獲資金總額不超過該企業政策兌現年度區綜合貢獻的50%。
三、申報材料要求
1.紙質材料中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各項條款匯總表(由網上申報系統自動生成)均須加蓋公章;
2.紙質材料一式一份,正式膠裝成冊,封面和騎縫加蓋公章,其中各項條款所需匯總表和證明材料按照申請書上所列順序進行分隔。其中第三條第(四)款技術標準補貼申報材料單獨裝訂成冊。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西城區支援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試行)》(西科管發〔2023〕1號)同時廢止。2022年度起支援標準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注:1.政策兌現年度:企業開展科技創新獲得支援的年度。
2.政策申報年度:組織開展政策申報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