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4-09
  5. [成文日期] 2022-03-31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2025-08-12
  8. [發佈日期] 2022-04-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興區促進氫能産業發展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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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大興區促進氫能産業發展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大興區促進氫能産業發展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貫徹落實國務院《新時代的中國能源發展》白皮書、《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啟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266號)、《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氫能産業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  的通知》(京經信發〔2021〕79號)要求,支援氫能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氫能産業集聚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支援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氫能領域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等,促進産業高品質發展。

第三章 支援內容和標準

  第三條 支援企業落地發展。企業自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對首次納入規模以上統計範圍的禁限目錄外的企業,自該年起每年實現正增長的,連續三年給予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每年支援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條 支援産業集聚發展。鼓勵企業在大興國際氫能示範區集聚落地。企業租賃具有合法合規手續的辦公、研發、生産類用房,且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經評審,自合同簽訂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100%房租補貼;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超出面積部分按照50%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 支援科技成果轉化。對企業上年度新購置的研發和生産設備投資總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設備投資總額的20%給予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每年支援資金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對産品被列入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城市群關鍵零部件目錄的零部件生産研發企業,按照國家獎勵資金的30%給予資金支援。

  第六條 支援建設創新平臺。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創新中心、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認定的企業或機構,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北京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認定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或機構,給予2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市級專精特新“小巨人”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實施晉檔補差;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市級專精特新認定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七條 支援主導重大課題研究及標準編制。對主導國家級重大科技專項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促進區域發展並結題的企業或機構,按項目結題時自籌投入資金的30%給予支援,單個項目支援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主導省(市)級重大科技專項或省(市)級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並結題的企業或機構,按項目結題時自籌投入資金的30%給予支援,單個項目支援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主導編制氫能産業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或團體、地方、軍用)標準併發布,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的支援資金。

  第八條 支援企業融資發展。企業上年度用於生産、研發等正常經營活動申請的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並按約定貸款用途或應用於融資租賃項目實際使用的,按照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最高不超過三年、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貼息支援,貼息利率以實際發生為準,不高於上年度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第三條與第六條不重復享受)

  第九條 支援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對企業在上年度採購燃料電池汽車零部件産品年累計採購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別按經評審的年採購金額的5%、5%、3%、3%給予採購企業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每年支援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採購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裝備,應用於氫能綜合應用等示範場景的企業,且年累計採購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經評審的年採購金額的5%給予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每年支援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條 支援車輛推廣應用。鼓勵支援燃料電池車輛在路權通行、高速收費等方面的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試,鼓勵新增和更新的市政工程車輛優先使用燃料電池汽車,鼓勵物流、自卸、牽引、環衛、旅遊、通勤等領域車輛新增或更換為燃料電池汽車。

  支援企業採購燃料電池汽車,對企業在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城市群示範期內年度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分別按照國家獎勵資金標準的40%、30%、20%、10%給予資金支援。

  支援企業採購燃料電池叉車等交通工具,對企業在上年度購買的燃料電池叉車等交通工具分別按照購車金額的10%給予資金支援,每輛車支援資金最高不超過5萬元。

  對從事車用氫氣高效運輸的企業,按氫氣運輸車輛購置費用總額的20%給予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每年支援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援車輛高效運營。鼓勵運力平臺發展,支援企業應用燃料電池汽車從事運輸業務,對滿足單車平均用氫運作里程條件的企業,針對中重型貨車、輕型普貨貨車、輕型冷鏈貨車、中大型客車、環衛車共5類車型,按車輛年度累計用氫運作里程給予資金支援,每輛車每年支援資金分別最高不超過5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

  第十二條 支援開展高水準行業交流活動。鼓勵氫能企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等,聯合發起組建産業聯盟、行業協會;鼓勵各類機構舉辦國際、全國性的行業交流活動,具有較大影響力且促進區域發展的,經評審,按照上年度活動經費的50%給予支援,每家機構每年支援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項目徵集。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每年面向全區徵集相關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審核兌現。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協助開展項目評審,並按照既定程式在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予以支援。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持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提交書面意見和有關證據,逾期視為對公示內容無異議,且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監督與管理。對在審計與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經核查違規的企業,自發現之日起,已獲得政策資金支援的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本辦法,並限期返還已獲得的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組織實施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同時符合大興區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援,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8月12日結束。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本辦法同步調整。原《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興區促進氫能産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興政發〔2020〕2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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