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重大建設項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12-01
  5. [成文日期] 2021-12-01
  6. [發文字號] 西科信發〔2021〕15號
  7. [廢止日期] 2024-12-01
  8. [發佈日期] 2021-12-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落實〈北京市西城區加快推進數字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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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科信發〔2023〕15號

各相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北京市西城區加快推進數字經濟發展若干措施(試行)》(西行規發〔2020〕1 號),細化措施具體條款有關內容,現印發《落實<北京市西城區加快推進數字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試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1日  


關於落實《北京市西城區加快推進數字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西城區加快推進數字經濟發展若干措施(試行)》(西行規發〔2020〕1號),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支援對象為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區定位,依法合規運營,符合《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産業統計分類(2021)》(國家統計局令第33號)和西城區數字經濟發展導向,經認定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和機構。認定條件為:

  1.申報主體為西城區內登記註冊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或機構;

  2.申報主體屬於《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産業統計分類(2021)》(國家統計局令第33號)統計類別;

  3.申報主體圍繞數字技術領域開展業務活動,科技創新能力較強,科研團隊帶頭人具有較強影響力,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對區域綜合貢獻較大,管理制度規範;

  4.申報主體近三年無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失信行為,且未發生過安全、品質、環境污染事故。

  第三條 申報主體適合多項區級支援政策的,按照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援。申報主體須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報主體獎補資金申報表;

  2.申報主體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如與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提供一證即可);

  3.申報主體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當年新成立的可不提供);

  4.符合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認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5.承諾函。

第二章 獎勵、補助標準和條件

  第四條 支援入駐和發展

  新設立或新遷入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是指2020年1月1日(含)以後在西城區註冊成立或由西城區行政區以外遷入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

  駐區企業新涵養是指西城區原有企業將數字業務分離,衍生設立了數字經濟類企業。

  (一)實收資本補助

  1.申報條件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條件;

  (2)申報主體為新設立或新遷入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或新涵養重點數字經濟企業的駐區企業。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報主體驗資報告、驗資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申報主體實收資本繳納或出資證明票據複印件;

  (4)申報主體開戶許可證複印件或基本賬戶資訊;

  (5)其他與本項目申報有關的資料。

  3.獎補標準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重點數字經濟企業,實收資本1億元(含)-5億元人民幣,最高補助500萬元;實收資本 5億元(含)-10億元人民幣,最高補助1000萬元;實收資本10億元(含)以上,最高補助2000萬元。對駐區企業新涵養重點數字經濟企業的,按照對新涵養企業實收資本投資或出資金額的10%進行資助,給予駐區企業最高1000萬元補助。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二)辦公用房補助

  1.申報條件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條件;

  (2)申報主體為新設立或新遷入重點數字經濟企業。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基本材料;

  (2)申報主體購(租)房合同複印件(具體房租補貼事項以合同、發票為準。若房租事項發生變更,以最新合同為準);

  (3)申報主體購(租)房支出明細及發票複印件;

  (4)申報主體開戶許可證複印件或基本賬戶資訊;

  (5)其他與本項目申報有關的資料。

  3.獎補標準

  (1)在西城區購買辦公用房且用於自有業務經營的,按照每平米1500元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獲得購房補貼的辦公用房原則上5年內不得對外出售、出租或改變用途,否則將追回已發放補貼。

  (2)在西城區租用辦公用房的,按照實際房租的50%給予連續三年租金補貼,3年累計不超過3000萬元。租房補貼根據企業租用實際情況現場勘查後給予兌現。只對企業自身辦公面積予以補貼,營業大廳、出租給所屬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合作機構等的空間不予支援。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三)企業上市獎勵

  對在國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北京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在西城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的數字經濟企業給予上市獎勵。

  1.支援依據

  按照北京市西城區鼓勵和支援企業上市的相關辦法實施。

  2.受理機構

  北京金融街服務局

  第五條 支援創新能力提升

  (一)研發機構獎勵

  對經認定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作為申報和實施主體獲得國家級及北京市級部門首次認定或立項的企業研發中心、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設計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予以獎勵。

  1.申報條件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條件;

  (2)研發中心、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設計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為申報上一年度經過國家級或北京市級部門首次認定並正式對外公佈的機構;

  (3)同一機構獲得多項認定或多級認定的,按照獲得的最高資質等級給予一次性獎勵,不累計獎勵。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2)研發機構獎勵匯總表及研發機構簡介;

  (3)研發機構獲得國家級及北京市級部門認定的有關通知公告、立項批復複印件及牌匾照片。

  3.獎補標準

  (1)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認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産業創新中心,工信部認定的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2)國家發改委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工信部認定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認定的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認定的北京市産業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3)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企業技術創新中心、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市經信局認定的北京市高精尖産業設計中心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4)其他經西城區數字經濟統籌聯席會審議認定的資質。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二)主導或參與標準制定補助

  對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西城區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給予補助。

  1.申報條件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條件;

  (2)申報的標準應為申報上一年度發佈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

  (3)企業(機構)須在起草單位排名前五名(除國家部委、高校科研院所外);

  (4)檢測類標準、修訂類標準均不予支援;系列標準原則上按一個標準給予支援;

  (5)同一標準為多家企業(機構)共同制定的,由制定各方自行協商支援金額的分配方案後進行申報;

  (6)行業標準須在國家標準委備案後予以支援。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報主體主導或參與制定標準的正式文本(原件)、發佈公告、備案公告(行業標準)等相關證明材料。

  3.獎補標準

  對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西城區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或機構(須為起草單位前五名),在標準公佈後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國際標準)、40萬元(國家標準)、20萬元(行業標準)補貼,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三)承接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補助

  對經認定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獲得國家級及北京市級有關部門立項並給予專項資金支援的研發類、技術推廣類、平臺類等國際合作交流項目給予補助。

  1.申報條件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條件;

  (2)申報主體國際合作交流項目須為研發類、技術推廣類、平臺類。不支援固定資産投資類、改造類、商業設施配套類;

  (3)同一項目同時獲得多級項目資金支援的,按資金額度高的予以支援;

  (4)項目立項年度和支援資金到賬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資金到賬年度進行審核;

  (5)企業承擔子課題的,須提供項目主任務書和牽頭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

  (6)申報金額不超過企業自籌資金部分;如項目費用全部由國家級或北京市級有關部門撥付經費支援的,不再予以支援。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2)國際合作交流項目配套資金匯總表;

  (3)申報主體獲得國際合作交流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及上一年度資金到位證明;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材料。

  3.獎補標準

  對獲得國家級和北京市級立項的國際合作交流項目,按照1:0.5的比例給予配套資金支援,年度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四)國家及市級項目資金配套補助

  對經認定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獲得國家級、北京市級科技重大專項資金支援的,給予相應資金配套。其中:

  國家級項目:科技部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的工業網際網路創新發展工程項目、電子資訊産業發展基金項目、物聯網、雲計算等新興産業發展專項;科技部、財政部共同實施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須按照實際合同及撥款單位級別確定配套比例)。

  北京市級項目: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專項、科技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自主創新專項、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科技服務業促進專項、文化科技融合專項;重大高精尖成果産業化支援資金項目、前沿技術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項目、顛覆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前沿技術企業資金項目、産業發展資金項目、雛鷹人才企業支援資金項目。

  其他經西城區數字經濟統籌聯席會審議認定的項目。

  1.申報條件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條件;

  (2)申報的項目不屬於固定資産投資類、改造類、商業設施配套類;

  (3)同一項目同時獲得多級項目資金支援的,按資金額度高的予以支援;

  (4)項目立項年度和支援資金到賬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資金到賬年度進行審核;

  (5)企業承擔子課題的,須提供項目主任務書和牽頭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

  (6)項目配套金額不超過企業自籌資金部分;如項目費用總額全部由國家或北京市級撥付經費支援的,不再予以配套。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報主體項目配套資金匯總表;

  (3)申報主體獲得國家及北京市級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及上一年度資金到位證明;

  (4)其他與申報條件有關的材料。

  3.獎補標準

  對獲得國家級項目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按照1:1的比例給予一次性配套資金支援;獲得北京市級項目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按照1:0.5的比例給予一次性配套資金支援。單個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同一企業(機構)申請多個項目的,年度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五)企業獲得榮譽獎勵

  對申報上一年度首次獲得或新遷入西城區的國家級、北京市級有關部門認定的數字經濟領域榮譽稱號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給予獎勵。

  1.申報條件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條件;

  (2)企業獲得的榮譽稱號為申報上一年度首次獲得,或新遷入西城區的獲得了國家級及市級榮譽稱號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

  (3)申報主體獲得多個榮譽獎勵的,按照最高獎勵類別進行申報,不累計獎勵。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報主體自上年度起獲得榮譽獎勵匯總表;

  (3)申報主體獲獎證書、通知公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3.獎補標準

  對申報上一年度首次獲得或新遷入西城區的國家級榮譽稱號(全國電子資訊百強、中國網際網路百強、獨角獸、專精特新“小巨人”、製造業單項冠軍)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獲得北京市級有關部門榮譽稱號(數字經濟標桿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的重點數字經濟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其他經西城區數字經濟統籌聯席會審議認定的榮譽。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對首次獲得或新遷入西城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並認定為重點數字經濟企業的給予獎勵。

  1.申報條件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條件;

  (2)西城區存量企業申報上一年度首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新遷入西城區且在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2)申報主體自上年度起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申報表;

  (3)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明材料。

  3.獎補標準

  對首次獲得或新遷入西城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並認定為重點數字經濟企業的給予3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分三年撥付,每年撥付1萬元。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七)資訊消費體驗中心補助

  資訊消費體驗中心是指集展示、體驗、銷售、培訓于一體的沉浸式體驗消費場所,是以消費者體驗為中心、以數據為驅動的泛零售形態。對已入選國家級、北京市級的已建成的資訊消費體驗中心予以補助。

  1.申報條件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條件;

  (2)已入選國家級、北京市級的已建成的資訊消費體驗中心,且落地在西城區可直接申報本補助;

  (3)同一申報主體申報數量限一項,不予重復支援。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2)須提供已入選國家級、北京市級的已建成的資訊消費體驗中心,且已落地西城的相關證明材料。

  3.獎補標準

  對入選國家級的已建成的資訊消費體驗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補助;對已入選北京市的已建成的資訊消費體驗中心,給予一次性50萬元補助。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第六條 支援項目落地發展

  (一)科技創新類項目支援

  重點支援數字經濟企業(機構)面向金融科技、數字商圈、數字文創等領域,開展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重點扶持數字經濟企業(機構)聚焦電子商務、工業網際網路、金融科技、醫療健康、數字文旅等領域,搭建網際網路生産服務平臺、網際網路生活服務平臺、網際網路科技創新平臺、網際網路公共服務平臺及其他網際網路平臺,打造數字産業生態系統。

  1.獎補標準

  按照北京市西城區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管理相關政策實施,對科技創新類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助。

  2.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二)應用場景類項目補助

  按照西城區建設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示範區的目標任務,聚焦西城區數字經濟建設重點工作,鼓勵數字經濟企業(機構)綜合運用5G、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核心數字技術,圍繞城市治理、智慧政務、智慧教育、智慧醫療等重點領域,開展場景應用示範,推動新技術新産品先行先試,對取得良好示範效應或關鍵技術具有首創性的數字新場景項目給予補助。

  1.獎補標準

  按照北京市西城區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管理相關政策實施,對項目的數字技術水準達到了國際領先或填補國內行業空白,已在西城區落地應用,具有較強示範性、首創性且取得一定效益的應用場景項目給予不超過300 萬元補助。

  2.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第七條 支援數字産業載體建設

  (一)低效樓宇改造提升補助

  對於低效樓宇改造升級用於發展數字經濟産業的,經認定,按照實際投資額給予運營主體等資金支援。

  1.支援依據

  按照北京市西城區支援低效樓宇改造提升的相關政策措施實施。

  2.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數字産業基地建設補助

  數字産業基地是指聚焦數字産業化、産業數字化發展方向,具備相應基礎和規模,管理科學規範、配套服務完善的數字經濟發展聚集區。對經認定的西城區數字産業基地給予補助。

  1.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數字産業基地運營主體,同時在西城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納稅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獨立經營與核算;實際運營1年(含)以上;

  (2)申報主體應具備完善的硬體環境和先進的網路通信設施,滿足數字經濟企業(機構)所需的專業服務功能,具有規範的管理制度和運營機制,並具有專職管理人員,可實現對數字産業基地的統一管理和服務;具備完整的數字産業基地建設和發展規劃,並符合西城區總體規劃和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3)入駐數字經濟企業數量佔全部入駐企業總數80%以上,且數字經濟企業須在西城區納稅;

  (4)入駐世界500強企業、獨角獸企業、全國網際網路百強企業、全國軟體百強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等優勢企業1家(含)以上。

  2.申報材料

  (1)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2)數字産業基地申報書;

  (3)基地資産情況證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證、自有物業房地産權證或租賃合同複印件、財務報表等;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獎補標準

  經認定後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第八條 數字經濟人才發展

  對已認定的西城區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經綜合評定入選的企業(機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骨幹給予獎勵。

  1.申報條件

  (1)人才所屬企業或機構為已認定的西城區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

  (2)人才獎勵須以企業(機構)為主體進行申報,同一企業(機構)申報不得超過2人;

  (3)人才與所在企業(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不低於三年或出具不低於三年的任職證明,在申請企業(機構)實際履職滿一年,且申請獎補年度至獎補期間須在該企業(機構)工作。

  2.申報材料

  (1)人才本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人才獎勵申報表及單位情況表;

  (2)高級管理人員須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批復或任職函,核心業務骨幹須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任職證明;

  (3)人才上一年度完稅證明和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4)人才近三年獲得榮譽及獎勵證明;

  (5)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3.獎補標準

  對已認定西城區重點數字經濟企業(機構)按照企業綜合貢獻、業務規模、創新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入選的企業(機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骨幹可以享受獎補。具體獎補標準為:

  高級管理人員為數字經濟企業中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或總裁)和研發(技術)副總(或總監)、運營(市場)副總(或總監),或者與上述職位相當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企業(機構)綜合評定情況,個人獎勵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個人應稅收入的15%,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核心業務骨幹為數字經濟企業中為西城區數字經濟發展和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核心技術人員。按照企業(機構)綜合評定情況,個人獎勵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個人應稅收入的8%,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30萬元。

  4.受理機構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

第三章 申報及評審程式

  第九條 申報。

  (一)受理機構為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的,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申報,每年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網站發佈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本年度通知要求,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報送申報資料。

  (二)受理機構為其他部門的,按照各部門發佈的申報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條 評審。

  (一)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受理的第六條“支援項目落地發展”,依據北京市西城區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管理相關政策組織評審。

  (二)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受理的第四條第(一)款項“實收資本補助”及第(二)款項“辦公用房補助”、第五條“支援創新能力提升”、第七條第(二)款項“數字産業基地建設補助”、第八條“數字經濟人才發展”,通過以下程式組織評審:

  1.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對申報主體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

  2.初審通過後,經過專家評審、數字經濟聯席會(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與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西城區數字經濟統籌聯席會,簡稱“數字經濟聯席會”)聯合審查,確定擬獎補申報主體名單和獎補額度,經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局長辦公會及黨組會審議,報區政府審議。

  第十一條 批復。經區政府批准後,確定獎補企業(機構)和獎補額度。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專項資金支援項目名單通過北京市西城區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相關財政管理制度要求,根據申報項目公示結果及專項資金評審批復內容向各申報主體撥付專項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獲得資金支援的企業或機構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對專項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區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積極配合區科技和信息化局開展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對提供材料不真實的企業或機構取消其享受政策資格,未撥付的支援資金不再撥付,已撥付的支援資金予以 追回,且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支援資金實際撥付前,如發現企業或機構出現違法違規經營、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則不再予以支援。

  第十六條 企業或機構獲得的支援資金總額原則上不高於企業(機構)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綜合貢獻的 50%。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三年。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2021年12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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