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房山區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4-28
  6. [發文字號] 房教發〔2023〕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4-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2023年房山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材料審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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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教發〔2023〕18號

  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為做好2023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房山區接受義務教育材料審核工作,依法保障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建立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材料聯合審核機制,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審核材料

  依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23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京教基二〔2023〕4號),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需要在房山區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審核申請人)持本人在京務工就業材料、在房山區實際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戶口簿、北京市居住證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參加入學資格審核,通過後進入入學程式。

  二、審核程式

  (一)居住地鄉鎮(街道)受理審核申請

  審核申請人在2023年5月5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提出審核申請。

  (二)相關部門聯合審核

  居住地鄉鎮(街道)統籌審核工作。各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1.法定監護人在京務工就業材料由人力社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審核。其中,簽有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係證明的由人力社保部門審核,法定代表人、股東、合夥人和個體工商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2.在房山區實際住所居住材料由住建、規劃等相關部門分別審核。

  3.全家戶口簿由公安部門負責審核,其中超齡兒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4.北京市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進行審核。

  (三)居住地鄉鎮(街道)反饋審核結果

  審核申請人居住地鄉鎮(街道)在規定時間內告知審核申請人審核結果,為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開具在京就讀證明,並在學齡人口資訊採集系統或初中入學服務系統上進行確認。

  三、審核標準

  (一)在京務工就業材料審核標準

  在京務工就業材料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單位的,應提供加蓋在京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以及2022年6月至審核月期間連續在房山區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審核時應處於正常繳費狀態,補繳社保的不得作為入學條件。

  2.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法定代表人、股東、合夥人和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供由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確認為法定代表人、股東、合夥人和個體工商戶的時間應在2022年5月31日前。同時,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對市場主體進行嚴格審核和考察,凡未實際經營者,其營業執照一律不得作為入學條件。

  (二)在房山區實際住所居住材料審核標準

  在房山區實際住所居住材料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2.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應提供規範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房主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住所應適宜居住,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時提供安全責任書。

  租住單位公房的,應提供單位房管部門開具的住房證明。租住無房産證農民房的,應提供房屋地契證明、建房屋審批證明、村委會開具的房屋情況證明之一。

  按有關規定不得轉租的公租房、軍産房房産開具的轉租租房證明無效。租住辦公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吵鬧街面商鋪用房、危房的證明無效。

  (三)全家戶口簿審核標準

  1.兒童少年年齡符合當年入學規定,戶口簿上年齡與出生證明上年齡應保持一致。

  2.如果兒童超齡,應説明未按時入學原因。同時填寫提交《非本市戶籍超齡兒童情況表》(區教委統一印製),並提供相關材料由區教委進行審核。

  (四)北京市居住證審核標準

  1.審核申請人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發的有效期內北京市居住證。

  2.北京市居住證地址與在房山區實際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證資訊應為機打,塗改無效。

  四、附則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區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2022年房山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材料審核實施細則的通知》(房教發〔2022〕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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