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1-01
  5. [成文日期] 2022-12-30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22〕16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1-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5期(總第795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養老助餐服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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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22〕161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各街道:

  經管委會同意,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養老助餐服務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養老助餐服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養老助餐服務保障水準,解決老年人用餐不便問題,規範養老助餐服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關於提升北京市養老助餐服務管理水準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經開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化運營、屬地責任、公益屬性、多元支撐、綜合監管”原則,立足於保基本,提高市場化、便利化、多樣化水準,重點滿足基本養老服務對象的助餐服務需求,兼顧滿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多樣性。

第二章  服務對象及認定

  第三條 養老助餐服務對象包括“基本養老服務對象”和“其他老年人”。

  “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戶籍且經常居住地在經開區的城鄉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體,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齡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體,失能、失智、重度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點保障群體。

  “其他老年人”是指除“基本養老服務對象”以外,在經開區實際居住滿半年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條 養老助餐服務對象由老年人所在街道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方可享受區內養老助餐服務補貼。街道應每年對養老助餐服務對象進行核驗。

  第五條 養老助餐服務對象不包括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已在其他區完成申請並享受補貼的老年人,在經開區申請時不再予以審核通過。對於人戶分離的老年人,就餐補貼由經常居住地所在區負責統籌解決。

第三章  助餐點建設及管理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的“養老助餐點”是指經備案公告,發揮自身資源為周邊固定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社會單位內部食堂、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以及面向社會提供養老助餐服務的社會餐飲企業等。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養老助餐點監管的主體責任,綜合考慮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用餐需求、服務半徑等因素,統籌規劃設置養老助餐點,搭建轄區內養老助餐服務體系。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整合轄區餐飲資源,鼓勵養老服務機構設置養老助餐點,為周邊老年人提供就餐、訂餐、送餐等服務,建立長期穩定的供餐關係。

  支援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食堂開闢養老助餐專區,掛牌養老助餐點;鼓勵在各街道建設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供餐能力較強的,可就近共用;發動區域內誠信經營、管理規範、連鎖品牌運營的社會餐飲企業設置養老助餐點。

  第九條 養老助餐點需向屬地街道提交以下材料,在社會事業局進行備案:

  (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養老助餐點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從事服務人員健康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三)養老助餐點功能表並加蓋公章。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與養老助餐點簽訂運營管理協議,明確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務價格、服務補貼及相關要求等事項,引導養老助餐點制定葷素搭配、營養均衡的食譜,每週更新食譜。

  有條件的養老助餐點提供符合相關標準的老年營養餐。老年餐品類型應能逐漸覆蓋至咀嚼吞咽困難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飲食干預的老年人,還要注意照顧少數民族等有特定飲食習慣的老年人。

  第十一條 加強對備案養老助餐點助餐服務的規範化管理。

  (一)統一形象標識。在顯著位置懸挂統一形象標識,形象標識由社會事業局統一設計,各街道按照設計圖組織製作、發放。

  (二)統一支付設備。配備安裝用於刷養老助殘卡(民生一卡通)的POS機,支援老年人刷卡消費。

  (三)統一台賬管理。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養老助餐點臺賬的變化情況報社會事業局。養老助餐點應將開放、關閉及其他變化情況及時對外公告。

第四章  助餐服務及類型

  第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養老助餐服務”是指依託養老助餐點,通過線上和線下服務,為經開區養老助餐服務對象提供的制餐、訂餐、配餐、分餐、發餐、就餐、送餐等營養均衡的膳食服務。

  第十三條 養老助餐服務類型。

  (一)養老服務機構。現場制餐的,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符合北京市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分餐的,應符合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有關分餐的相關規定;進行發餐的,需與有資質的餐飲服務企業簽約,按照留樣管理要求,做好食品成品留樣,由專人管理,配備專用設備。

  (二)社會單位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資質和相應許可項目,開闢養老助餐專區,參與養老助餐服務。

  (三)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具備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資質,與制餐資質單位簽約,為養老助餐點提供配送服務。

  (四)社會餐飲企業。持證經營且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標準,開闢養老助餐專區,參與養老助餐服務。

  第十四條 對於行動不便、家中確實無人到助餐點取餐的基本養老服務對象家庭,經街道辦事處評估確有需要的,應落實送餐到家服務。

第五章  管理平臺

  第十五條 建設養老助餐服務管理平臺,規範管理經開區養老助餐服務,支援為老年人訂餐、配餐、送餐,對助餐資訊進行全流程歸集,建立數據動態管理機制,接受社會評價和監督。

  第十六條 養老助餐服務管理平臺應將老年人賬戶、養老助殘卡(民生一卡通)、老年人或代理人有效手機號碼、消費卡賬戶、關聯手機、生物特徵等綁定,實現身份精準識別和養老助餐服務對象身份認證。

  第十七條 對於通過養老助餐服務管理平臺訂餐的老年人,可獲取預約送餐等服務;配送員可通過平臺查看所要配送的訂單,助餐點可同步查看訂單配送狀態。

第六章  服務補貼

  第十八條 養老助餐服務補貼包括:就餐補貼和運營補貼。

  第十九條 就餐補貼。經審核通過的養老助餐服務對象,通過養老助餐服務管理平臺認定的養老助餐點獲取早餐、午餐或晚餐的,可享受老年人就餐補貼。

  (一)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每人每天給予5元就餐補貼。其他老年人每人每天給予2元就餐補貼。

  就餐補貼在老年人給付就餐費用時自動扣減,扣減額度由養老助餐點先行墊付。

  (二)就餐補貼在就餐消費額度超過補貼標準時方可享受。養老助餐點承諾給予的額外優惠,可疊加享受,由養老助餐點自行承擔。

  (三)就餐補貼資金核銷數據臺賬,經養老助餐服務管理平臺歸集至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作為補貼發放的依據來源。就餐補貼逐月核算,由所在街道審核後,按季度撥付至養老助餐點簽約的對公資金賬戶。

  第二十條 運營補貼。養老助餐點運營補貼實行“先服務、後補貼”的方式。未通過養老助餐服務管理平臺完成養老助餐服務的不享受本補貼。

  (一)養老助餐點為養老助餐服務對象提供早餐、午餐或晚餐的,按照每人每天3元的標準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准將根據經濟、物價、養老助餐服務業發展等情況,適時評估並調整。

  (二)單筆訂單金額高於10元(含)方可享受運營補貼。

  (三)養老助餐點補貼資金核銷數據臺賬,經養老助餐服務管理平臺歸集至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作為補貼發放的依據來源。養老助餐點補貼逐月核算,由所在街道審核後,按季度撥付至養老助餐點簽約的對公資金賬戶。

第七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落實對養老助餐點的屬地監管責任,做好養老助餐服務工作的日常監管、評估工作。建立投訴反饋機制,公示投訴受理和處理的方式及程式,暢通投訴反饋渠道,及時處理服務對象及家屬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依託養老服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對養老助餐點運營和服務監管。財政審計局負責養老助餐的資金保障,相關資金由補貼發放單位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商務金融局應加強對養老助餐點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導,強化養老服務供餐來源的食品安全監管,定期組織對養老助餐服務供給主體的檢查。

  街道辦事處根據意見建議,督促養老助餐點進行整改落實,及時將整改情況報相關部門。養老助餐點應主動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整改。

  第二十三條 社會事業局、各街道結合養老助餐服務管理平臺歸集數據、12345市民服務熱線投訴情況,採取實地抽查、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堅持服務導向,以養老助餐點的服務量、便利性、安全性、多樣性、滿意度等為重點指標,委託專業機構,于每年4月和10月開展綜合考評,考評結果與資金支援掛鉤。

  第二十四條 養老助餐點存在下列行為的,屬地街道令其在接到通知1個月內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暫停其享受運營補貼1年:

  (一)養老助餐點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被養老助餐服務對象投訴存在服務品質問題的養老助餐點,且單月投訴點2件,經核實情況屬實的;

  (三)備案後,連續2個月未開展服務或者在養老助餐服務管理平臺沒有服務流量數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暫時無法提供服務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定期對養老助餐點服務數據及獲取補貼情況進行抽查、核查。養老助餐點編報虛假就餐資訊、套取政府補貼資金的,一經核實,由發放部門取消其養老助餐服務補貼獲取資格,並納入養老服務信用黑名單;補貼資金已發放的,由發放部門依法全部追回,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處理。單位及個人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覆蓋範圍為經開區民政工作實際管理範圍。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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