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地〔2022〕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規範本市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監測井(勘探井)施工、地下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産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等備案事項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22年9月6日
北京市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等備案事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要求,為規範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監測井(勘探井)施工、地下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産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範圍內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監測井(勘探井)施工、地下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産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三項事項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深化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本着便民、利民、為民的原則,實行分級備案管理。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等三項事項備案工作,跨行政區的項目備案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備案事項臺賬和資訊通報制度,相互通報項目備案辦理情況。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單位和個人應當到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産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實施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之前或者過程中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情況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上述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是指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和為保障礦井、地鐵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産安全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行為,不包括為保障礦井、地鐵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産安全必須進行的長期正常取(排)地下水行為。
(二)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前,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對開挖深度超過15米或者疏幹排水量累計超過5萬立方米的地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産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辦理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備案手續,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備案申請表,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2.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説明,説明材料應當包括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原因、水量、排水方案等資訊,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3.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單位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函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第六條 辦理監測井(勘探井)工程施工備案手續,項目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監測井(勘探井)工程施工備案申請表,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2.監測井(勘探井)工程建設方案,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3.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函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第七條 辦理地下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産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手續,項目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地下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産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申請表,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2.地下工程建設方案,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3.防止對地下水産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4.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單位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函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紙質或者電子版1份。
第八條 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等三項事項備案材料的複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單位申請的應當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個人申請的需申請人親筆簽名。
第九條 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報備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備案登記表,並將備案情況及時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抄送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資料不齊全或者有誤的,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備案並説明理由。
第十條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項目,項目名稱或者項目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産業政策規定應當變更的其他情況,項目單位應當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
第十一條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項目,項目建設地點變更或者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原備案部門重新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和個人對所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虛假備案資訊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手續的,備案機關應當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強化備案項目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項目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項目單位和個人限期補辦備案手續或者整改;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法律法規條款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監測井或者勘探井工程施工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有關規定將鑿井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涉及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監測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有關規定向市水文總站匯交監測資料。完成監測或者勘探任務後,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技術標準實施封井或者回填,並將封井或者回填情況告知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