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資〔2022〕36號
各區水務局、市自來水集團、北京排水集團、北京水務投資中心、永定河流域投資有限公司,局屬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提高精細化調度水準,市水務局制定了《北京市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22年7月27日
北京市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強統一調度管理,規範調度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要求,結合北京市水資源調度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市級水資源調度。本細則所指水資源調度,是通過合理運用各類水工程,在空間和時間上對本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調水、再生水進行調節、控制和分配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水資源配置調度優先用足外調水,協同用好本地地表水,充分利用再生水,有序涵養地下水。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約束引導生産用水,嚴控高耗水行業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通過水資源優化配置促進水資源優水優用、統籌利用、一水多用。
第二章 調度組織
第四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水資源調度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級水資源調度工作。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調度管理機構承擔本市水資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市級調度計劃、專項調度方案編制、調度實施等水資源調度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負責流域統籌的單位牽頭組織做好流域調度相關的安全保障、協同聯動以及相關資訊報送等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執行市級調度指令,按要求報送年度取水計劃、水工程運作計劃建議以及調度指令執行情況和總結等;根據市級年度調度計劃,結合工程安全狀況,編制重要水庫、閘壩等樞紐和輸配水工程運作計劃,做好所轄水工程運作管理,落實調度目標要求。
市自來水集團執行市級調度指令,按要求報送年度水廠和相關水源的取水計劃建議、調度指令執行情況和總結等;組織做好所轄水廠取水運作調度。
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按照全市水資源統一調度的要求,執行市級調度指令,組織做好所轄再生水廠供水運作調度。
北京水務投資中心、永定河流域投資有限公司執行市級調度指令,按要求報送所轄水工程年度輸配水計劃建議、運作計劃建議、調度指令執行情況和總結等;組織做好所轄水工程運作調度。
水文總站承擔重點水庫徑流預報和水文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監測分析等工作。
水規院、水科院承擔水資源配置調度技術支撐和科研工作。
智慧水務院承擔水資源配置調度相關信息化統籌保障工作。
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配置方案和市級調度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水資源配置和調度工作,執行市級調度指令,服從流域統籌管理,按要求報送年度本區水資源配置計劃建議、區管市級調度的水工程運作計劃建議、調度指令執行情況和總結等;做好所轄水工程運作管理和各項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章 方案與計劃
第五條 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用水需求和水資源情勢研判,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年度水資源配置方案,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水資源配置方案主要包括可用水量分析、水資源供需分析、年度生産生活用水和生態用水配置計劃,並明確水源構成。
根據本市年度水資源配置方案,結合實際水資源情勢、年度外調水計劃、市級相關單位年度取水計劃、水工程運作計劃建議以及年度重點工作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年度市級水資源調度計劃。年度市級水資源調度計劃主要包括調度目標、水源組成、總量和用途、月度計劃、調度方式及重要河湖斷面的水量、水位、流量等水文要素控制目標等內容。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庫蓄水、上游來水、外調水的變化情況,在水資源配置總量內對年度調度計劃進行動態調整。因預測來水與實際來水相差較大、發生突發事件或遭遇特大乾旱等原因,導致年度調度工作需要突破年度水資源配置總量或動用應急水源或戰略儲備水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為組織做好河湖生態復蘇、水資源戰略儲備等專項調度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專項調度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專項調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調度目標、計劃起止時間、水源組成、總量和用途、調水線路、重要節點流量過程和控制性工程運作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 調度實施
第六條 水資源調度前應進行會商研判並形成書面記錄,內容包括調度原因、總體考慮、會商情況、調度決策建議。
第七條 水資源調度以調度指令下達,調度指令形式分為書面指令和實時指令。
書面指令是指北京市水資源調度通知單,以傳真或其他信息化方式下達,書面指令適用於所有層級的調度。
實時指令是指通過專用電話、電台等實時通訊方式下達的調度指令。遇突發情況需要開展應急調度的,為保障時效性可先通過實時指令開展調度,並及時補發書面指令。
第八條 水資源調度指令簽發分為四個層級,分別由總調度長、調度長、副調度長、執行副調度長簽發。
(一)總調度長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決策重大水資源調度事項,簽發單次3000萬立方米(含)以上的調度指令或重要調度事項。
(二)調度長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協助決策重大水資源調度事項,部署、落實相關調度工作,簽發單次1000萬立方米(含)至3000萬立方米以下或每天調節水量在100萬立方米(含)以上的調度指令。
(三)副調度長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主責處室負責人擔任,落實總調度長和調度長的決策部署,負責本地水資源及外調水資源的統籌調度、配置與管理工作,簽發單次1000萬立方米以下或每天調節水量在20萬立方米(含)至100萬立方米的調度指令。
(四)執行副調度長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調度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落實上級部門決策部署,組織實施調度,簽發每天調節水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下的調度指令。
第九條 確有生態補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備調水條件的,可根據本市水資源情勢相機開展生態補水,改善區域水資源調蓄和水動力條件,促進河湖生態環境復蘇和地下水涵養。
第十條 各區、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水資源調度管理的要求,明確水資源調度管理部門和責任人,組織做好調度實施相關工作。在調度實施中,要堅決服從調度決策、嚴格執行調度指令。要建立完善調度資訊共用機制,實現雨情、水情、工情以及水資源調度資訊共用,支撐水資源精細化調度。重大水資源調度資訊及時向社會發佈。
第十一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做好與防洪調度的銜接。汛期水資源調度服從防洪調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通過洪水資源化、豐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資源有效供給。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水資源調度總結評估工作,並對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違反水資源調度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區級水資源調度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以及水資源調度工作實際,制定本區的水資源調度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水務局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水務資〔2019〕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