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11-25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22〕14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1-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8期(總第788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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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22〕149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各街道,通州區、大興區各相關鎮:

  經工委、管委會同意,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進一步提高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精細化管理水準,創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確保産業發展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亦莊新城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9〕22號)、《亦莊新城規劃(國土空間規劃)(2017年—2035年)》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範圍內地下空間、地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供應、規劃利用、開發建設、登記等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統籌佈局、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上地下相協調、安全環保、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建立工作機制】經開區管委會設立國有建設用地分層供應工作專班,對經開區國有建設用地分層供應進行組織和領導。

  工作專班由管委會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擔任組長,成員包括開發建設局、經濟發展局、城市運作局、社會事業局、行政審批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經開區分局、土地儲備與建設服務中心等單位。辦公室設在開發建設局,由開發建設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統籌、協調和督促相關單位做好經開區國有建設用地分層供應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相關單位職責】開發建設局負責建設用地分層使用的供應管理,施工建設監督管理,地下人防工程、物業等事項的監督管理,不動産權登記管理。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經開區分局負責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進行地下空間專題研究,對地下空間佈局進行規劃引導。

  經濟發展局負責政府投資類地下空間項目的立項和審批。

  城市運作局負責市政設施類的地下空間項目和軌道交通分層實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的組織、協調管理。

  社會事業局負責建設用地分層供應中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的協調推進工作。

  行政審批局負責社會投資類地下空間項目的立項及其他職權範圍內的審批服務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國有建設用地分層供應及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

  第六條【利用導向】根據經開區規劃與産業需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于地表、地下空間和地上空間分別設立和供應。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實行分層供應,在不存在《北京市地下空間使用負面清單》所禁止情形的前提下,優先用於建設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災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引入適宜地下條件的高精尖産業;引導建設商業、會議、展示、倉儲、物流設施以及體育、文化等項目。

  第七條【規劃與指標】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經開區分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同步開展地下空間專題研究,對地下空間佈局進行規劃引導。

  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規模原則上不計入所在街區總建築規模控制指標。

  第八條【供應方式】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用劃撥方式供應地下空間、地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地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供應。

  符合規劃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協議出讓供應地下空間、地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供地時,建設規劃條件沒有將地下空間納入供地範圍,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開發其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地下空間,並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的。

  (二)連接兩宗及以上已設定産權地塊且需要穿越市政道路、河道、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其主體功能為交通通道的地下連通空間和地上連通空間(空中連廊)。

  (三)附著于地下交通設施等公益性項目且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規劃建築面積不超過地下空間總建築面積20%的經營性地下工程。

  (四)劃撥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的。

  (五)依法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地下空間建設規劃條件】單建式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獨立供應前或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經開區分局應當根據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核定地下空間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並出具《“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審核意見的函》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明確地下建設工程的用途、最大佔地範圍、豎向高程、建築量控制要求、與相鄰建築連通要求、周邊地下空間保護要求等規劃設計要求。

  《“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審核意見的函》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條【地下空間供應年限】按照批准的地上、地下空間規劃用途,依法確定相應的地上、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結建式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終止年限不得超過地表對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年限。

  第十一條【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分攤標準】地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現行規定分攤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分攤土地前期開發成本。

  第十二條【地價標準】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評估確定熟地價、政府土地出讓收益。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僅需繳納政府土地出讓收益。單建式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單獨進行宗地地價評估,結建式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進行宗地地價評估。

  地下連通通道、地下工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政府土地出讓收益繳納時,地下空間修正系數可參照地下倉儲的比例取值;當地下連通通道相容商業用途時,相容商業功能部分的建築面積,按照地下商業確定。

  結建式地下空間與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供應時,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地下建設規劃條件未能明確的,可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土地受讓人應當在地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前,及時申請簽訂補充協議,補繳政府土地出讓收益。

  主體功能為交通通道的空中連廊參照工業用地確定其出讓地價;當空中連廊相容商業用途時,相容商業功能部分的建築面積,按照商業用地確定。

第四章  開發與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軌道交通與項目用地一體化綜合開發】軌道交通建設應當與沿線地塊、道路、地下市政設施等工程建設相銜接,鼓勵地下軌道交通與地上開發項目用地實施分層供地、一體化綜合開發。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預留與地上、周邊工程的介面條件,實現地上地下空間資源一體化高效利用。

  地下軌道交通工程建成後可以“帶設計方案”或以“帶地下建設工程”形式招標或掛牌出讓。

  第十四條【地下空間整體開發模式】因規劃需要或建設單位對相鄰地塊地下空間有整體開發要求的,可由整體開發的建設單位統一辦理地下空間項目立項,整體設計,統一建設;建成的地下空間可分宗單獨供應,也可與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宗採取“帶地下建設工程”一併供應。對於採用明挖法等方式施工的單建式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後恢復土地原狀。

  委託一個建設主體統一建設但實行分宗供應的區域地下空間,土地供應條件中應當明確統一建設的要求,地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規劃許可文件中應當充分考慮各宗地地下空間的物理分割條件,合理確定地下工程佈局,各宗地地下空間分割界線應當與地上權屬界線相協調。

  第十五條【地下空間互聯互通】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設計規範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介面,後建單位負責後續地下連通通道建設。

  第十六條【安全要求】地下空間建設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鄰建(構)築物、設施的安全。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護措施,滿足地表空間和地下空間承載、震動、污染、噪聲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發現地下空間存在安全隱患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並消除隱患;安全隱患嚴重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使用。地下空間發生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不動産權登記

  第十七條【不動産權登記】地下空間和地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的不動産權登記,按照《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和類型辦理。

  第十八條【技術標準】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許可建成的地下空間建(構)築物、地上空間建(構)築物,經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合格後,地下空間和地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宗地為單位登記,並通過水準投影坐標、豎向高程、相對標高和水準投影最大面積確定其權屬範圍。分層設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在宗地圖上註明所在層次、平面四至和豎向高程、相對標高範圍。

  第十九條【注記】地下空間、地上空間不動産權登記時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註明“地下空間”“地上空間”,並按規劃要求註明規劃用途。

  第二十條【登記規則調整】北京市出臺關於地下空間和地上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的不動産權登記規則後,按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和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解釋】本規定由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施行】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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