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1-01
  5. [成文日期] 2022-11-13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22〕27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1-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期(總第783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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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22〕270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首都園林綠化高品質發展,依據《北京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相關規定,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修訂完成了《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2年11月13日  

  (聯繫人:宋學民;聯繫電話:84236529)


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管理,保證園林綠化工程品質,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園林綠化工程的品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建設工程品質監督工作,對區園林綠化部門的工程品質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部門設立市級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工程品質監督機構),負責市重點及跨區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工作。區園林綠化部門設立或者委託的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品質監督工作,是指園林綠化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工程實體品質和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單位(包括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品質行為實施監督。

  本辦法所稱工程實體品質監督,是指對涉及植物成活要素、工程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綠化種植、園林景觀構築物及其他造景、園林鋪地、園林給排水、園林用電等工程實體品質實施監督。

  本辦法所稱工程品質行為監督,是指對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單位履行法定品質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條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後至開工前10日內向工程品質監督機構申報辦理工程項目品質監督手續,並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參建各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工程品質終身責任承諾書;

  2.參建各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明文件;

  3.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組建工程管理機構,向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當真實、準確、齊全。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植物種植季節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相關標準,降低建設工程品質;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類物資,應當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品質竣工驗收並通知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形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工程品質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資的進場試(檢)驗報告;

  4.有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品質合格文件;

  5.喬灌木的成活率應當達到95%以上,珍貴樹種和行道樹成活率應當達到98%以上,花卉種植成活率應當達到95%以上,草坪或者地被覆蓋率應當達到100%。

  6.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園林綠化工程養護協議。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按照園林綠化工程有關標準進行設計,對設計品質負責。因設計單位原因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改變導致現場拆改、返工並造成損失的,由設計單位承擔相應責任。設計單位應當提供施工現場技術服務,及時解決設計方面的問題。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説明中明確選用綠化苗木所依據的品質標準;向施工單位作出施工圖文件的詳細説明;及時簽發設計變更和技術洽商通知。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園林綠化工程品質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品質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設計(勘察)導致的工程品質事故或者品質問題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情況,針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進行設計相關檢查,並參加工程品質驗收。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的範圍內承攬監理業務。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園林綠化工程承包合同對工程實施監理,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品質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採取巡視、平行檢驗、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旁站等方式實施監理。從事綠化種植監理活動的人員應當經過園林綠化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的品質驗收,組織單位工程預驗收,參與單位工程品質驗收。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與從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人員、資金、設備等條件,並遵守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施工規範。

  施工單位應當對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品質負責。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品質事故或者品質問題承擔責任。園林綠化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承攬工程的品質負責。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品質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根據工程特點建立項目施工管理機構,配備施工員、品質員、資料員、安全員等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品質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品質、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其他原因導致不能繼續施工的,應當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品質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品質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驗收。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植物材料、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設備等進行進場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業人員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以及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物資應當在監理單位見證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品質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定項目品質監督計劃,確定品質監督人員。

  第二十四條  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實體品質和參建各方品質行為及工程品質文件和資料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進行抽樣檢測,對發現的品質問題及時下發整改通知。

  第二十五條  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同步監督,出具《工程品質監督報告》,並向市或者區園林綠化部門提交。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文件資料報市或者區園林綠化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級工程品質監督機構負責對區級工程品質監督機構進行品質監督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工程品質監督檔案管理制度,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匯總、分析工程品質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工程有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工程品質問題及處理情況,建立健全工程品質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或者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資訊共用機制,將工程品質監督情況納入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系統,計入信用記錄,進行信用評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2010年10月27日《北京市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實施辦法》(京綠城發〔2010〕16號)同時廢止。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園林綠化工程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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