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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8-08
  5. [成文日期] 2022-08-05
  6. [發文字號] 京交公建發〔2022〕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8-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期(總第783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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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公建發〔2022〕12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管理體系,市交通委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2年8月5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體系,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公路工程新、改(擴)建項目施工、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包括路基、路面、橋涵、隧道、路線交叉、交通工程及有關沿線設施等專業。

  第三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簡稱“市交通委”)負責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招標人、投標人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招標投標資料進行備案管理;

  (二)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三)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作出處理;

  (四)依法查處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遵循“減成本、減環節、減時限”的原則,推進招投標信息化,加強公開透明度和市場開放度。招標投標活動資訊應當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進入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簡稱“交易平臺”)開展交易。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投標,招標計劃發佈、招標公告發佈、獲取招標文件、投標擔保繳退、專家抽取、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合同簽訂及變更等環節實行線上辦理。

  交易平臺負責對招標項目的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等活動全程錄音錄影並存檔備查。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委託授權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代建單位。

  第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擬採用邀請招標或者不進行招標的,須按照項目審批、核準許可權報請項目審批、核準部門。

  第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及北京市指定的法定媒介上,發佈招標計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非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及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資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計劃應于招標公告發佈之日前至少30日公佈,供潛在投標人知悉和進行投標準備。招標計劃應當載明擬招標的建設項目名稱、項目概況、投資估算、招標內容或範圍、預計開始進行招標的時間等內容。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計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佈,同時在市交通委網站同步公開。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計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第九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原則上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資格後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佈招標計劃;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

  (四)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五)接收投標文件,第一次公開開標,解密第一信封內的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

  (六)組建評標委員會,對第一信封內的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與詳細評審,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與響應性評審、資格評審;需要時,招標人可以按照交通運輸部及市交通委有關規定協助評標委員會開展評標工作;

  (七)第二次公開開標,對通過第一信封評審的投標人解密第二信封報價文件;

  (八)評標委員會進行報價文件評審,完成評標,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資訊;

  (十)確定中標人;

  (十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公告中標結果;

  (十三)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四)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審查辦法原則上採用合格制。

  採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佈招標計劃;

  (二)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三)發佈資格預審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

  (四)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五)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寫資格審查報告;需要時,招標人可以按照交通運輸部及市交通委有關規定協助資格審查委員會開展資格審查工作;

  (六)根據資格審查結果,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未通過的原因和依據;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七)編制招標文件;

  (八)發佈招標文件;

  (九)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十)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十一)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需要時,招標人可以按照交通運輸部及市交通委有關規定協助評標委員會開展評標工作;

  (十二)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資訊;

  (十三)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五)公告中標結果;

  (十六)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七)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採用邀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併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按照前款程式第(七)項至第(十七)項進行。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發佈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3個工作日前,向市交通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標組織機構和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證明材料;

  (二)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和市交通委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發佈之日起,將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上傳至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同時在市交通委網站同步公開。

  招標人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內容涉及到項目概況、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招標人聯繫方式等實質性內容的,招標人應將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上傳至前款規定的網站。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辦理項目入場過程中,應重點關注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合同條款等關鍵內容,以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信用評價結果在資格預審、招標及評標過程中的應用情況。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不得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品質、安全、揚塵污染綜合管控、農民工工資管理的目標要求,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於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各專業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公路工程的施工標段應當按照有利於規模化、標準化施工的原則進行劃分。

  公路工程的施工工期,應當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的建設工期,根據工程規模、建設難度、地形地質特點和氣候條件等因素,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招標人可以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總承包招標或者分專業招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資格條件審核確認的依據和方法,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對於規模較小且技術難度較低的工程,經論證可不對施工標投標人擬投入的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和監理標投標人擬投入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提出要求,並且可允許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信用修復且符合條件的破産企業參與投標。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組織形式、企業規模、營業範圍等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招投標活動;

  (二)設定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

  (四)通過設置備案、登記、註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五)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

  (六)除被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限制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投標活動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外,招標人以其他與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無關的處罰通報為依據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設置取消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通過資格審查的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或者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

  施工招標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於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相對應部分的金額,監理招標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於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相對應部分的金額。招標人應當進行最高投標限價與初步設計批准概算或者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對比分析,合理控制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金收取的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保證金僅包括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品質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改進投標擔保方式,推廣使用電子保函作為保證金遞交形式,實現線上提交、線上查核。

  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以投標人銀行基本賬戶出具的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或提交保證金。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在近三年內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或者里程較長的其他等級公路工程項目施工,鼓勵採用隨機分配投標標段的方式進行招標。

  主體工程施工可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劃分為路基橋涵、特大橋梁、長大隧道、路面工程等類別;附屬工程施工可劃分為交通安全設施、綠化、機電、房建工程等類別。採用隨機分配投標標段方式招標時,各類工程應當包括兩個以上標段。

  投標人僅需編制一份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適用於所投類別工程內所有標段,並針對該類別工程內所有標段分別編制報價文件。

  採用隨機分配投標標段方式進行招標的,開標時,招標人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投標人可以參與投標的標段,並根據確定的結果分別對各標段進行開標,投標人未抽中標段的投標文件將不予解密開啟。

  第二十四條 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可採用分類別資格預審。工程類別劃分的原則同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採用分類別資格預審方式招標時,招標人在資格預審階段首先劃分工程類別,施工標段包含在各類別中。申請人可根據其信用評價等級,按資格預審文件中各工程類別設定的資質和業績等要求,對不同工程類別而不是對具體標段提出申請,並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具體標段在開標前隨機分配。招標人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分類別進行審查。

  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應按照對應的工程類別,依據在該類別中申請標段的數量,獲取招標文件、提交投標保證金,並編制適用於該工程類別所有標段的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投標人還應編制該類別所有標段的報價文件。

  採用隨機分配投標標段方式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在接收投標文件後對投標人隨機分配標段,未能分配標段的投標文件不予解密開啟,僅對已分配標段的投標文件(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資訊,應當與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上填報併發布的相關資訊一致,系統中可查詢的資訊,招標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投標人應當及時核查並更新上述公開的相關資訊,並承擔由於資訊填報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等問題所導致的可能被否決其投標的後果。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有關分包的規定,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計劃中無須填報具體分包單位,中標人應當按照《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京交路建發〔2017〕431號)實施分包工作。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現場開標的開標地點應當在交易平臺預約的開標場所,線上遠端方式開標的需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已遞交的投標文件不予解密開啟;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當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所有投標人應當按時參加第一信封開標,並按要求對文件解密。未參加第二信封開標的投標人,視為默認開標結果,對開標過程無異議,招標人不得以投標人未參加第二信封開標為由,取消投標人的中標權利。

  第三十條 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採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開標分兩個步驟公開進行:

  第一步驟對第一信封內的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進行開標,對第二信封不予開啟;

  第二步驟宣佈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對其第二信封內的報價文件進行開標,宣讀投標報價。未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對其第二信封不予開啟。

  第三十一條 在開標現場,宣讀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後,當場計算評標基準價。

  評標基準價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不隨投標文件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結果發生變化,但評標基準價計算有誤的除外。

  對於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鼓勵招標人隨機確定評標基準價計算公式。招標人可根據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標準電子招標文件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評標基準價的各類計算方法並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確定最終採用的計算方法。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

  國家審批或者核準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獨立橋梁和獨立隧道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可以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也可以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抽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回避、保密制度。抽取評標專家時應當回避的單位名稱,由招標人負責統計並錄入相應系統。

  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按《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等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資訊,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評標所必需的資訊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可以協助評標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並提供相關資訊:

  (一)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二)以評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列出投標文件相對於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並進行歸類匯總;

  (三)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進行核實;

  (四)通過相關網站對各類註冊資格證書、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等證件進行查詢核實;

  (五)摘列出投標文件中發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所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情形;

  (六)在評標過程中,對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評分表進行復核,統計匯總;對評標過程資料進行整理。

  招標人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全面、獨立評審所有投標文件,並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資訊進行核查,發現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進行修正。評標委員會不得以協助評標過程中未發現投標文件中存有偏差或協助評標工作存在疏忽為由規避評標責任。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並遵守《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相關規定。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對於投標文件存在的偏差,評標委員會應依法判定其屬於重大偏差還是細微偏差。投標文件中非關鍵內容的文字錯誤、遺漏等,不得作為重大偏差並因此否決投標。由於評標標準和方法前後內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條 款存在易引起歧義、模糊的文字,導致難以界定投標文件偏差的性質,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利於該投標人的原則進行處理。

  涉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建議書等主觀評分內容的評審,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獨立完成,不得協商評分。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通過交易平臺指定的網路設備查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資訊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資訊與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發佈的資訊不符,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對相應投標報價作出書面説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能證明可以按照其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品質標準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價競標,並否決其投標。

  招標人應當配合評標委員會完成以上對特定投標人投標文件內容的澄清和説明工作。

  第三十七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通知市交通委行政監督人員現場或遠端對評標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並同步在市交通委網站上公開,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且公示期最後一天應當為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績、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

  (四)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五)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公示截止日到期後,若無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招標人已作出答復的,招標人可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條 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可與中標候選人進行合同談判。合同談判的內容僅限于招標文件約定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不得涉及投標標的、投標價格、品質目標、履行期限等。

  第四十一條 除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符合中標條件而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中補充對該項工作的情況説明。

  招標人選擇重新招標的,應當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請,説明重新招標的理由。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日內,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告中標結果,並同步在市交通委網站上公開,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

  第四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市交通委備案。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招標過程簡述;

  (三)評標情況説明;

  (四)中標候選人公示情況;

  (五)中標結果及公告情況;

  (六)招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弄虛作假、與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以及進行惡意投訴等投標不良行為;

  (七)附件,包括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説明等;

  (八)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

  有資格預審情況説明、異議及投訴處理情況和資格審查報告的,也應當包括在書面報告中。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規定在北京市公共資源綜合交易系統上簽訂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品質、安全、環保、農民工工資、履行期限、主要人員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上述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對中標人主要人員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主要人員不得更換。

  市交通委定期組織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同時將檢查結果記入中標人單位以及主要人員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交通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加強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對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含補遺書、答疑文件)進行隨機抽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抽查比例不少於30%。對招投標關鍵環節和載體進行隨機檢查,對問題易發多發環節以及發生過違法違規行為的主體,採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督。

  第四十七條 市交通委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的要求,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在招標投標管理、信用管理,對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串通投標、低價搶標、暗箱操作、地方保護和投標人履約情況等方面進行監督與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授權委託人在同一單位繳納社保;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上傳遞交;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八條 市交通委負責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招標人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於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鼓勵和支援招標人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企業。

  根據《北京市公路建設從業單位信用獎懲辦法》(京交路法制發〔2011〕163號),招標人對信用等級高的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或者中標人,可以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品質保證金等優惠措施。優惠措施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認定條件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結果可以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中履約信譽項的評分因素,各信用評價等級的對應得分應當符合《北京市公路建設從業單位信用獎懲辦法》(京交路法制發〔2011〕163號)有關規定,並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九條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從業人員行為規範》(京交公建發〔2021〕7號),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第五十條 依託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做好招標人、投標人、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信用資訊記錄和歸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交通運輸部、北京市相關招標投標規定的,市交通委將依法依規進行嚴格查處,並視情節嚴重程度,限制其在本市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異議、投訴,執行《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試行)》(京交公建發〔2020〕1號)相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細則》(京交路建發〔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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