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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鐵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6-17
  5. [成文日期] 2022-06-16
  6. [發文字號] 京交設施發〔2022〕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期(總第783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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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設施發〔2022〕15號

京投公司、市地鐵公司、京港地鐵公司、市軌道運營公司、市交通運輸執法總隊:

  為加強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産安全,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及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行業管理規定,結合我市軌道交通特點,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將此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2年6月16日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以下簡稱“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産安全,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及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行業管理規定,結合我市軌道交通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不含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從業單位安全生産行為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範圍參照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分類與代碼》第2條界定。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包括提升安全服務改造及更新改造。提升安全服務改造是指為在城市軌道交通既有運營線路中提升運能、提升效率、提升安全及服務品質、提升經濟效益等目的而對設施設備進行的改造(不含新建、改建、擴建);更新改造是指用新的設施設備替換到期、報廢或損壞的舊設施設備,或者為復原設施設備原功能而對其進行修復,或者增加其功能、提升其性能而進行的改造。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負責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産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設備供應、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産權單位或受産權單位委託,負責本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建設的管理單位。

  第四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全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總隊具體負責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執法檢查和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對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開展的行業檢查。

  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産的行業監督管理。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政策;

  (二)依法對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産條件實施監督管理;

  (三)建立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機制,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受理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五)統籌協調、監督指導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安全事故。發佈安全生産動態資訊,逐級報送事故資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安全生産條件

  第七條 從業單位從事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産條件。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製度實施辦法(試行)》推行安全總監製度。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要求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並符合《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九條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 産權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十一條 産權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對建設管理單位進行安全履約管理,督促建設管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對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 負責籌措工程建設資金,保證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安全生産費及時、足額到位;掌握工程建設進展、投資完成情況。

第四章 建設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管理負總責。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進行安全履約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在開工前組織開展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風險評估並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落實責任,確保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費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産條件、安全生産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供應、檢測監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工程實際情況向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提供氣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資料,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單位向設計單位進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交底。

  勘察、設計文件交底應當重點説明勘察、設計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的內容,並形成文字記錄,由各方簽字並蓋章。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工程安全生産例會制度、安全生産檢查制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制度、安全資訊管理及報送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與監理和施工單位等簽訂安全合同,明確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第五章 監理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産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監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産監理工作負責。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項目監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安全生産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加強巡視檢查,配備負責安全生産的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四條 開工前,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審查合格後方可同意工程開工。監理單位應核實工程項目中安全費用及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書面指令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並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並建立施工安全監理臺賬。

第六章 施工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産承擔主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産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産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産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改造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産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依法進行勞務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對勞務作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工程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滿足工程管理需要。

  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産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含可能對工程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分部分項工程,下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根據設計處理措施、專項設計和工程實際情況編制,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産費用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産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周邊環境進行核查。工程周邊環境現狀與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補充完善。

  第三十二條 改造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項目技術人員應當就有關施工安全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説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保護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築物等,在施工前將地下管線、地下構築物等基本情況、相應保護及應急措施等向施工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作詳細説明,並在現場設置明顯標識。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支護結構以及工程周邊環境等進行施工監測、安全巡視和綜合分析,及時向設計、監理單位反饋監測數據和巡視資訊。發現異常時,及時通知産權、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並採取應對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編制施工監測方案,並經監理單位審查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落實設計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的設計處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見證下,按規定進行現場取樣,並送有相應資質的品質檢測單位進行品質檢測。

  第三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安全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保證安全文件真實、完整。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品質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範圍、保修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章 勘察、設計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從事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必須具有相應資質,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改造工程項目的安全承擔勘察、設計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勘察、設計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驗。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改造工程的勘察、設計安全負責。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執業人員應當對其簽字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或明確安全管理機構,對工程勘察、設計的安全實施管理。

  勘察外業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勘察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産有關規定,並採取措施保護勘察作業範圍內的地下管線和地下構築物等,保證外業安全品質。

  勘探孔應當按規定及時回填,避免對工程施工等造成影響。

  第四十四條 勘察單位進行勘察時,對尚不具備現場勘察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在勘察文件中説明情況,提出合理建議。在具備現場勘察條件後,應當及時進行勘察。

  工程設計、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委託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勘察。

  第四十五條 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可靠,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滿足設計、施工的需要,並結合工程特點明確説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必要時針對特殊地質條件提出專項勘察建議。

  第四十六條 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並應根據工程周邊環境的現狀評估報告提出設計處理措施,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設計文件中應當註明涉及工程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並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設計處理措施。

  施工圖設計應當包括工程及其周邊環境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標準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風險評估確定的高風險工程的設計方案、工程周邊環境的監測控制標準等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十八條 工程設計條件發生變化的,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變更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審。

  第四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文件和原始資料歸檔保存。

  第五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配合施工單位及時解決與勘察、設計工作有關的問題。

第八章 工程監測、檢測單位安全生産責任

  第五十一條 從事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第三方監測業務的工程監測、檢測單位(以下簡稱監測、檢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監測單位不得轉包監測業務,不得與所監測工程的施工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檢測單位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五十二條 監測單位對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項目的安全承擔監測責任。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監測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監測負責人對所承擔改造工程的安全監測工作負責。

  項目監測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監測工作經驗。

  第五十三條 監測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測機構的管理。

  項目監測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監測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四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監測合同及有關資料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並經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第三方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和巡視工作,及時向建設、監理、設計單位提供監測報告。發現異常時,立即向建設單位反饋。

  第五十五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反饋。

  第五十六條 監測、檢測單位出具的監測、檢測報告應當經監測、檢測人員簽字,監測、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方可生效。檢測單位出具的見證取樣檢測報告中應當註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監測、檢測單位應當對監測、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五十七條 監測、檢測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監測、檢測人員進行安全品質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五十八條 監測、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測、檢測資料立卷歸檔。

第九章 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五十九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改造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預警和應急協調保障機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定期演練。

  第六十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並按有關規定向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可以採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二)組織應急搶險隊伍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三)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設施、設備或者其他障礙物等;

  (四)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條 應急搶險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必要時經專家論證後實施。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産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産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産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産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産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産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六十四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費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一經發現,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應急管理部門,由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十五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十六條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等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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