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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1-17
  5. [成文日期] 2022-11-17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22〕3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期(總第782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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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發〔2022〕321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審核確認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17日  


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審核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審核確認工作,確保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得到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政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確認、資金髮放、管理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總體工作統籌安排、指導監督。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綜合管理工作,對街道(鄉鎮)開展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街道(鄉鎮)具體負責本轄區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確認、動態管理等工作。社區(村)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發現報告、申請審核、動態管理、政策宣傳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低保資格條件)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低保標準,且符合本市低保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納入低保範圍。

  非本市戶籍居民與本市戶籍居民結婚組成的家庭,其中非本市戶籍居民須持有本市居住證,且符合前款家庭成員月每人平均收入、財産狀況規定的,也可納入本市低保範圍。

  第五條(直接納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人員,直接納入低保範圍:

  (一)低收入家庭中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

  (二)符合本市低保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扶養或撫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第六條(特殊對象)由民政部門管理的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原國民黨起義投誠及寬釋特赦人員、生活困難的“老歸僑”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參照本市低保標準給予保障。

  前款所述的特殊救濟對象的身份認定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未納入低保的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急之用的每人平均貨幣財産總額不超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的1.5倍且實物財産符合低保認定條件的,可納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戶籍居民與本市戶籍居民結婚組成的家庭,其中非本市戶籍居民須持有本市居住證,且收入、財産符合前款規定的,也可納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第八條(限制重復救助)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已在戶籍所在地或其他地區獲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不再享受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

  第九條(限制情形)下列情形不納入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

  (一)非北京市戶籍學生,因就學遷入在京學校集體戶口的;

  (二)採取規避法律法規隱瞞經濟來源行為的;

  (三)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家庭成員)本辦法所稱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十一條(不計入家庭成員)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二)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四)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五)民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産,具體認定條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三條(如何申請)申請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書面或線上提出申請,也可向居住地街道(鄉鎮)提交申請材料,該街道(鄉鎮)應及時將全部材料通過社會救助資訊管理系統轉介至戶籍地街道(鄉鎮)。履行申請程式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社區(村)或他人代為申請,並辦理相應委託手續。

  第十四條(人戶分離家庭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則申請:

  (一)家庭成員在同一戶籍地且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的,向戶籍地街道(鄉鎮)申請;

  (二)家庭成員在多個戶籍地且戶籍地與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數家庭成員戶籍地街道(鄉鎮)申請;家庭成員戶籍人數相同的,可向任一戶籍地街道(鄉鎮)申請;

  (三)家庭成員在多個戶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員戶籍地與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街道(鄉鎮)申請。

  第十五條(可遷移公共戶籍申請)屬於可遷移的“集體戶口”“社區公共戶”的家庭或個人,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單獨申請)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與父母長期共同居住的離婚或喪偶人員。

  第十七條(申請材料)申請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應當填寫《社會救助申請承諾及授權書》(附件1),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以及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二)無法通過政務數據共用獲得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申請家庭成員義務)申請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相關人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二)書面聲明家庭成員基本資訊、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狀況並簽字確認;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成員資訊、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並配合開展調查工作;

  (四)承諾所提供的資訊真實、完整、無欺騙和隱瞞;

  (五)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産狀況發生變化時,須及時主動申報;

  (六)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就業,並自願接受街道(鄉鎮)提供的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其中,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按照本市就業失業管理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九條(撤銷申請)申請人可在街道(鄉鎮)審核確認前任一時點,以書面形式撤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街道(鄉鎮)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後,及時終止審核確認程式。

  第二十條(材料審查)街道(鄉鎮)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填寫《社會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2),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近親屬備案)參與社會救助受理、審核、確認的街道(鄉鎮)經辦人員和社區(村)工作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申請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時應當如實申明;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進行單獨登記。

  近親屬範圍的確定參照《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工作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章 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核查時限)街道(鄉鎮)應當自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展家庭基本資訊及經濟狀況調查。

  第二十三條(核查方式)調查申請人家庭基本資訊及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資訊核對。受理申請後,街道(鄉鎮)應按照申請救助家庭成員及其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的授權進行資訊核對,核對結果為審核確認工作提供依據。

  (二)入戶調查。街道(鄉鎮)可以在社區(村)的協助下,對申請人家庭基本資訊及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入戶開展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和家庭成員身體健康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狀況,核實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填寫《社會救助申請(定期核查)入戶調查表》(附件3),並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視情還可採取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方式。

  必要時,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可以採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家庭成員資訊未如實申報處理)街道(鄉鎮)調查核實中發現申請人未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基本資訊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家庭成員基本資訊的,應當出具《社會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所有相關材料。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補正材料的,視為申請人放棄本次申請。

  第二十五條(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及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不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認定條件的,街道(鄉鎮)應下發《申請社會救助家庭調查結果告知書》(附件4)。該家庭可以在收到《申請社會救助家庭調查結果告知書》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作説明的,街道(鄉鎮)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做出審核確認決定。

第五章 審核確認

  第二十六條(初審及公示)家庭調查核實結束後,街道(鄉鎮)根據家庭基本資訊及經濟狀況調查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填寫《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表》(附件5)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審核確認表》(附件6),並及時在社區(村)務公開欄公示《社會救助初審情況公示單》(附件7),公示期為7天。

  對公示有異議或出現投訴、舉報等有爭議的家庭,街道(鄉鎮)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或民主評議,並根據調查或民主評議情況重新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七條(民主評議)需要進行民主評議的,街道(鄉鎮)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在社區(村)的協助下,以社區(村)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一)民主評議由街道(鄉鎮)工作人員、社區(村)黨組織和自治組織有關成員、熟悉社區(村)情況的黨員代表、社區(村)居民代表等參加。

  (二)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宣講政策。街道(鄉鎮)工作人員介紹參加評議人員、評議議程,宣講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資格條件和監督管理等政策規定,宣佈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2.介紹情況。申請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基本資訊及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

  3.現場評議。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對申請人家庭基本資訊及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評價。

  4.形成結論。街道(鄉鎮)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家庭調查結果作出結論。

  5.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按照《民主評議會議記錄表》(附件8)內容逐項詳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三)民主評議應按規定程式進行,評議期間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應當回避。《民主評議會議記錄表》作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檔案要件之一,與其他檔案一起妥善管理。

  第二十八條(審核確認)公示結束後,街道(鄉鎮)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作出確認決定。符合條件的,發放《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告知書》(附件9)或《確認給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告知書》(附件10);不符合條件的,發放《不予確認最低生活保障告知書》(附件11)或《不予確認低收入家庭救助告知書》(附件12)。在作出以上確認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取得送達回證。

  第二十九條(禁止行為)未經調查核實,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

第六章 資金髮放

  第三十條(低保金計算)低保金應當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與本市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同時對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殘人等特殊困難人員,按照本市分類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水準。

  第三十一條(全額發放低保金人員)下列人員按本市當年低保標準的全額確定保障金額:

  (一)本辦法第六條所列人員;

  (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符合低保認定條件的孤老烈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

  (三)納入救助範圍的重度殘疾人;

  (四)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第三十二條(發放生活補貼人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月按照當年低保標準的35%發放生活補貼;低收入家庭中16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每月按照本市當年低保標準的25%發放生活補貼。

  第三十三條(發放要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有關規定,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所需資金納入專賬管理,按時發放。低保金、低收入家庭成員生活補貼從批准之月起給付,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救助金支付到個人賬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進行社會化發放的,由申請人向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街道(鄉鎮)指定工作人員代發現金。

  街道(鄉鎮)、社區(村)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於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補貼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應當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並報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救助項目限定情形)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列人員,不適用以家庭為單位的專項救助。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終止審核確認程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審核確認工作的,街道(鄉鎮)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式。

  第三十六條(及時報告)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産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個月內主動向街道(鄉鎮)申報。

  第三十七條(分類定期核查)街道(鄉鎮)應當定期核查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資訊和經濟狀況,並根據家庭實際情況實行分類管理。

  (一)對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

  (二)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或不易確定,以及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應加強核查,一般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必要時可根據資訊核對預警、投訴舉報等情況隨時核查;

  (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人員,只需適時掌握其身體健康狀況,不必核查其經濟狀況;

  (四)核查期內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低保金額度。

  第三十八條(積極就業)已獲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就業,及時報備就業情況。其中,低保家庭登記失業人員因以下情形之一被登出失業登記,且無在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求職行為的,街道(鄉鎮)應當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一)本人終止就業要求;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收公共就業服務;

  (三)連續6個月未與登記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聯繫。

  本條所述停發情形不適用懷孕、在哺乳期、長期照護失能失智或重度殘疾的家庭成員、單親撫養學前兒童等登記失業人員。

  第三十九條(異常情況處置)定期核查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員應主動配合,自下發《社會救助核查材料提交通知書》(附件13)之日起15日內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逾期不提供者將根據資訊核對情況作出確認決定。家庭成員有增加的,新增加的成員及其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應履行委託對其進行經濟狀況核查的手續。

  無特殊情況,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拒不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和資訊的,可暫停發放低保金或生活補貼。

  第四十條(終止或變更)街道(鄉鎮)應當根據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員及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及時辦理低保金或生活補貼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對不再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辦理終止手續,並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或變更確認表》(附件14)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終止或變更確認表》(附件15),與原始檔案一同存檔。

  第四十一條(終止或變更送達)對於被終止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街道(鄉鎮)應及時送達《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告知書》(附件16)或《停止低收入家庭救助告知書》(附件17),並取得送達回證。對於家庭收入或人員狀況發生明顯變化且符合救助條件的,街道(鄉鎮)應及時送達《最低生活保障金變更告知書》(附件18)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變更告知書》(附件19),並取得送達回證。

  第四十二條(救助漸退)低保人員就業後應主動報備。主動報備的,扣除就業獎勵後,若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雖高於低保標準但家庭財産符合低保認定標準的,可給予12個月的救助漸退期,漸退期內仍按月領取低保金。具體標準為:前6個月按其家庭原領取低保金的100%發放,後6個月按其家庭原領取低保金的50%發放。具體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低保就業人員向街道(鄉鎮)書面提出救助漸退申請。

  (二)街道(鄉鎮)受理後,啟動資訊核對,實施低保復審程式。對符合救助漸退條件的,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或變更確認表》(附件14)和《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漸退告知書》(附件20),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取得送達回證。

  (三)救助漸退期內保留救助漸退家庭低保資格,除申請人書面提出停止救助漸退或該申請家庭人口發生變化外,不再進行其他變更。

  第四十三條(救助遷移)低保、低收入家庭戶籍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辦理受助資格的遷移手續。

  遷移範圍在本區的,由街道(鄉鎮)辦理遷移手續。

  市內跨區遷移時,由區民政局協助辦理遷移手續。遷移手續應當在15日內完成。遷出地街道(鄉鎮)應當支付當月低保金或生活補貼;遷入地街道(鄉鎮)應及時辦理遷入手續,並從下月起發放低保金或生活補貼。

  遷出本市的,街道(鄉鎮)應及時辦理登出手續。

  第四十四條(檔案管理)區民政局、街道(鄉鎮)應規範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檔案的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監管檢查)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隨機選取一定數量的救助家庭,查看程式是否規範、認定是否準確、檔案是否齊全,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區民政部門每月還應重點監督檢查新增和退出救助對象審核確認、資金髮放、近親屬備案及審核確認文書出具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信息公開)街道(鄉鎮)應在每月月初,將本行政區域內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情況在信息公開網站或被救助人居住地社區(村)務公開欄長期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低保、低收入信息公開範圍包括被救助家庭申請人姓名、保障人口數、家庭月保障金額或生活補貼金額等、所在街道(鄉鎮)名稱。公開期限為自批准給予救助之日起,至終止救助之日止。

  第四十七條(資訊保密)參與社會救助各類工作人員,除按照規定公示、公佈的資訊外,對在救助工作中涉及到的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條(社會監督)街道(鄉鎮)應當按照《北京市社會救助工作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辦法》相關規定,公開諮詢和監督電話,健全完善投訴舉報核查制度,有投訴舉報的,應當逐一調查。

  申請或者已獲得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對街道(鄉鎮)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違規處罰)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的,應當停止救助,並根據《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並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威脅、侮辱、打罵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擾亂工作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各區民政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生活困難補助的申請、審核、確認程式參照低保有關規定執行。按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重度殘疾人,若所在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認定條件,給予其本人低保後,不再領取生活困難補助。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20〕73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中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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