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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3-01-31
  5. [成文日期] 2022-12-26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22〕5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22〕5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委員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北京市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2年12月26日  


北京市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動市屬高等學校分類發展,遵循高等學校教師職業特點和發展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以分類分層、科學評價、人才培養為核心,以激發高等學校教師的活力、動力、創造力為目的,建立評價科學、規範有序、競爭擇優的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為我市高等教育事業高品質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援。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院、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統稱“高等學校”)中從事教育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工作的專職教師。

  市委、區委黨校,民辦高等學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改革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設置。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教、講師、副教授和教授。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探索實行教師職務聘任改革,設置助理教授等職務。

  2.創新設置崗位類型。綜合考慮本市高等學校現有教師崗位類型、教育教學規律和國家有關要求,一般設有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社會服務型等崗位類型。根據新時代教師隊伍發展需要,高等學校可結合自身發展實際,探索設置新的崗位類型。

  3.優化職稱專業目錄。根據教育部印發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及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實際進行專業目錄設置。建立職稱評審專業動態調整機制,持續滿足高等學校教師的評價需求。

  4.各層級職稱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把好思想政治關,將師德表現作為職稱評審的首要條件。以師德為先,以教學為要,以育人為本,提升師德師風要求,引導教師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在職稱評價中偽造學歷、資歷、論文著作、科研成果、獲獎證書、工作業績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已取得職稱的予以撤銷,並記入職稱評價誠信檔案。

  2.突出教育教學能力和業績。把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作為評價教師的基本要求,突出教書育人實績,注重對履職績效、創新成果、人才培養實際貢獻的評價。嚴格教學工作量考核,提高教師教學業績和教學研究在職稱評價中的比重。加強教學品質評價,把課堂教學品質作為主要標準,完善實行教師自評、學生評價、同行評價、督導評價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教學品質評價制度。

  3.實行體現高等院校教師職業特點的職稱評價標準。在國家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後),按照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社會服務型等崗位類型,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類分層評價標準。教學為主型崗位教師,重點評價其教育教學水準、教研教改能力、人才培養實績等;教學科研型崗位教師,重點評價其教學水準、學科建設創新品質和貢獻、成果科學價值和學術影響力等;社會服務型崗位教師,重點評價其成果轉化推廣、科技創新服務、決策服務、科學普及等方面的貢獻。職業院校要強化技術技能要求,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將專業課教師參與企業實踐,解決技術難題,進行應用技術推廣等作為重要評價條件。

  4.克服唯論文、唯“帽子”、唯學歷、唯獎項、唯項目等傾向。規範學術論文指標的使用,論文發表數量和引用情況、期刊影響因子等僅作為評價參考,不以SCI(科學引文索引)、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等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和結果判斷的直接依據。對國內和國外的期刊、高水準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報告要同等對待,鼓勵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內期刊和高水準學術會議發表。不得簡單規定獲得科研項目的數量和經費規模等條件。不得將出國(出境)學習經歷作為限制性條件。不得將人才稱號作為職稱評定的限制性條件,職稱申報材料不得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取消入選人才計劃與職稱評定直接掛鉤的做法。

  5.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將高等學校教師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主要依據,建立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明確不同類型、不同層級職稱評審所考察的代表作類型。代表作可包括教學成果、教材、研究課題、項目報告、技術報告、學術會議報告、決策諮詢報告、標準規範、創作作品、專利、技術合同、服務合同、投融資協議、著作、論文等,將高水準成果作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作的品質、貢獻和影響,突出評價成果品質、原創價值和對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以及支撐人才培養情況。防止簡單量化、重數量輕品質。

  (三)暢通晉陞渠道

  1.建立職稱申報綠色通道。對於教育教學教研成果顯著,取得省部級以上人才表彰獎勵、獲得省部級以上教育教學成果獎、擔任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負責人、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高等學校教師,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可破格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2.暢通特殊教師職稱評審渠道。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院校、應用型本科高等院校中的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高等學校中經批准兼職、在職創辦企業、在崗創業、到企業挂職或開展項目合作、離崗創業的教師,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其在創新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作為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的重要參考依據。與高等學校建立聘用關係的港澳臺地區教師,其在港澳臺地區取得的業績可以作為高等院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參考依據。

  3.優化思想政治評審工作。規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評審體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職稱評審納入單列計劃、單設評價標準、單獨分組評審,高級崗位比例不低於學校平均水準。建立符合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職業特點和崗位要求的評價標準,注重考察教學工作業績和育人實效,將在中央和地方主要黨報黨刊和國家級主流媒體上發表的理論文章等納入職稱成果評價範圍。強化教師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將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為教師的基本職責,把教師課程思政建設情況和育人效果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四)優化評價機制

  1.推行高等學校職稱自主評聘。落實《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管理辦法》,將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等學校。各高等學校在評聘許可權範圍內自主組織評審、按崗聘用,並承擔主體責任。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等學校,可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進行學術評議。高等學校自主制定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評審文件,按管理許可權進行備案。高等學校應根據學校特點和辦學類型,制定不低於《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的職稱評價標準和評審代表作清單,並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高級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2.健全評聘和聘期考核機制。高等學校可根據《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管理辦法》等規定自主設置崗位,在核定的職稱結構比例範圍內,結合崗位空缺情況開展教師職稱評審,並將通過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崗位,實現教師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有效銜接。加強聘後管理,科學合理設置考核評價週期,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結合,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週期,把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完善退出機制,實現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對不符合崗位要求、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高等學校教師,可按照高等學校有關規定調整崗位、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3.優化職稱評價服務方式。鼓勵採取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同行評議、實踐操作、業績展示、考核測評等多種靈活評價方式,完善同行專家評議機制,健全完善外部專家評審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價。注重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做參考,尊重和認可團隊所有參與者的實際貢獻。探索建立國防科技、公共安全等特殊領域人才評價辦法。不斷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優化評審工作流程,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和證明事項,強化大數據應用,突出工作單位推薦意見。加快職稱評價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申報、審核、繳費、評審、取證、查驗等一體化服務。

  4.加強評審監督。健全和完善職稱評審監督機制,堅持職稱評審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結果驗收和備案制度,加強對申報條件、評價標準、工作流程的監督檢查,確保標準公開、程式公平、結果公正。實行職稱自主評聘的高等學校或職稱評審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價工作,嚴格按照本單位制定的評價標準或《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審核材料,規範答辯、評審工作程式,嚴肅職稱評價工作紀律。用人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證明的,將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實行職稱自主評聘的高等學校或職稱評審服務機構違反評審程式,不能保證評審品質的,將暫停其評審工作,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實行職稱自主評聘的高等學校或職稱評審服務機構負責落實職稱改革相關政策,完善職稱評價標準,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開展日常職稱評價工作。

  (二)穩步推進改革。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施首都人才發展戰略、提高首都教育現代化水準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首都教師隊伍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引導高等學校教師積極支援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本辦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實施。

附件:

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高等學校教師申報職稱評價,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修養,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愛崗敬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堅持教書與育人、言傳與身教、潛心問道與關注社會、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相統一。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具備教師崗位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承擔教育教學任務並達到考核要求,身心健康,心理素質良好,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助教

  (一)基本條件:

  掌握基本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教學態度端正。協助講授課程部分內容。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具有一定的本專業知識。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高等學校教師工作並考核合格;

  2.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高等學校教師工作滿1年並考核合格。

  二、講師

  (一)基本條件:

  具有紮實的本專業知識,具備一定的科學研究能力。掌握基本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教學基本功紮實,教學態度端正、教學方法得當、教學效果良好,承擔課程部分或全部內容的講授工作,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將思想政治教育較好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高等學校教師工作並考核合格;

  2.碩士研究生畢業、取得助理級職稱後,在助教崗位工作滿2年;

  3.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助理級職稱後,在助教崗位工作滿4年。

  三、副教授

  (一)基本條件:

  1.教學為主型:具有本專業系統、紮實的理論基礎和淵博的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成績突出,具有較高水準的研究成果和學術造詣,積極參與教學改革與創新。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優良,形成有較大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教學改革、課程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承擔過公共課、基礎課或專業課的系統講授工作,指導實習實訓、社會調查、畢業論文和畢業設計等,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水準高。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教師的能力。將思想政治教育較好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

  2.教學科研型:具有本專業系統、紮實的理論基礎和淵博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水準的研究成果和學術造詣。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優良,形成有一定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教學改革、課程建設等方面取得較突出的成績。承擔過公共課、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工作,指導實習實訓、社會調查、畢業論文和畢業設計等,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水準高。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教師的能力。將思想政治教育較好融入教學過程,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

  3.社會服務型:應具有本學科系統、紮實的理論基礎,有較強的應用開發能力和較豐富的研究製造經驗,能夠瞄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開展技術創新工作,在服務國家産業行業、解決核心技術、成果轉化推廣上,取得良好的應用成果。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優良。承擔過公共課、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工作,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教師的能力。將思想政治教育較好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作出較大貢獻。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後,在講師崗位工作滿2年;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後,在講師崗位工作滿5年;

  3.已取得非本系列(專業)副高級職稱後,在講師崗位工作滿3年。

  四、教授

  (一)基本條件:

  1.教學為主型:具有本專業系統、紮實的理論基礎和淵博的專業知識,具有突出水準的研究成果和學術造詣,積極推進教學改革與創新。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秀,形成很好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教學改革、課程建設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承擔過公共課、基礎課或專業課的系統講授工作,指導實習實訓、社會調查、畢業論文和畢業設計等,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水準高超。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教師的能力。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2.教學科研型:具有本專業系統、紮實的理論基礎和淵博的專業知識,具有突出水準的研究成果和學術造詣。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良,形成有較大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教學改革、課程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承擔過公共課、基礎課或專業課的系統講授工作,指導實習實訓、社會調查、畢業論文和畢業設計等,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水準高超。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教師的能力。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3.社會服務型:具有本學科系統、紮實的理論基礎,有突出的應用開發能力和豐富的研究製造經驗,能夠瞄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開展重大技術創新工作,在服務國家重點産業行業、解決關鍵技術、成果轉化推廣上,取得重大的應用成果。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良。承擔過公共課、基礎課或專業課的系統講授工作,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教師的能力。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在副教授崗位工作滿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專業)正高級職稱後,在副教授崗位工作滿3年。

  五、其他條件

  (一)課時要求:

  高等學校教師參加職稱評審,一般應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工作量的計算,以校內教學為主,經學校批准在校外講授大學課程,可酌情計入教學工作量。在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中,應有一定主講課程的時數(包括實驗課)。

  (二)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求:

  晉陞高一級職稱的青年教師,須有至少一年擔任輔導員、本科生導師、班主任等學生工作經歷,或支教、扶貧、參加孔子學院及國際組織援外交流等工作經歷,並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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