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司法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8-31
  5. [成文日期] 2022-08-31
  6. [發文字號] 京司發〔2022〕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9-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7期(總第779期)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實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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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發〔2022〕33號

  為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市政府關於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要求,現將《北京市實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承諾書

  2.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説明表

  3.法律援助申請人告知承諾情況核查授權書

  4.法律援助協查函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8月31日  


北京市實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和國務院、市政府關於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有關文件精神,我市對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實行告知承諾制,特製定本實施意見(試行)。

  一、告知承諾制實行範圍

  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均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告知承諾制適用對象

  如實説明經濟困難狀況並承諾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條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選擇或者無法選擇告知承諾制的,應當依法提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材料或者證件。

  列入國家、北京市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信用懲戒名單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信用修復適用國家和本市失信資訊信用修復相關規定。

  三、告知承諾工作流程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的,適用以下流程:

  (一)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向申請人提供書面《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承諾書》。申請人對《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承諾書》內容有疑問的,工作人員應當作出解釋。申請人無閱讀能力的,工作人員應當宣讀《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承諾書》,並記錄在卷。

  申請人應當簽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承諾書》,同時填寫《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説明表》,並簽署《法律援助申請人告知承諾情況核查授權書》。

  (二)決定。申請人提交告知承諾制相關材料並已經提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法律援助決定。

  (三)承諾退出。申請人撤回承諾時,法律援助機構尚未作出法律援助決定的,申請自動終止;已經作出法律援助決定的,受援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經濟困難相關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繼續實施法律援助。受援人未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材料的,法律援助機構作出法律援助終止決定,並通知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受援人。

  四、核查監管

  (一)核查標準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條件,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執行。根據本市社會救助相關文件精神,具體核查標準為:家庭收入標準為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家庭財産標準為家庭擁有的每人平均貨幣財産總額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每人平均財産貨幣總額限制金額內。

  家庭財産存在不符合給予社會救助條件之情形的,認定為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條件。

  (二)核查方式

  主要採取線上核查和信函索證核查兩種方式。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資訊系統核查,也可以採取信函索證的方式向相關單位發函予以核實。信函索證對象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單位、民政部門、戶籍地或者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及個人。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採取多種方式對申請人承諾進行核查,同時不得以核查為由加重申請人負擔或者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但是,有線索反映申請人存在虛假承諾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進行核查。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核查,應在作出法律援助決定或者收到線索1年內完成。

  (三)監督與風險防範

  1.案件承辦人監督。案件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2.公示監督。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後,可將申請人的姓名、住所地、申請援助事項、承諾內容、給予法律援助等資訊,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服務大廳資訊公示欄(電子設備)、網路、申請人居住地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月,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3.群眾監督。法律援助機構在北京法律服務網設立的對外服務電話為群眾監督電話,接受群眾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情況反映。

  五、告知承諾失信懲戒

  核查認定申請人存在失信行為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所處不同階段作出失信懲戒:

  (一)尚未作出法律援助決定前,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應當提交經濟困難相關材料申請法律援助。同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其失信行為記入失信記錄,共用至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在國家和本市信用平臺進行公示。

  (二)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後案件尚未辦結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認定其屬於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法律援助,依法終止法律援助,並書面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將《送達回證》存檔,將其失信行為記入失信記錄,共用至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在國家和本市信用平臺進行公示。

  (三)案件已經辦結,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認定其屬於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法律援助,將其失信行為記入失信記錄,共用至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在國家和本市信用平臺進行公示。

  對以上失信人員,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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