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0-01
  5. [成文日期] 2022-09-20
  6. [發文字號] 京公治字〔2022〕9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9-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7期(總第779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治安系統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和備案事項工作規範的通知

字號:        

京公治字〔2022〕916號

天安門、清河分局,各分局: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統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和備案事項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各單位要嚴格遵照本工作規範執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治安總隊反饋。

北京市公安局    

2022年9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統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和備案事項

  一、市級或市級區級分條件行政許可事項(13項)

  (一)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

  (二)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審核

  (三)保安員證核發

  (四)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五)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營業性)

  (六)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七)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許可

  (八)民用槍支、彈藥配售許可

  (九)民用槍支援槍許可

  (十)公務用槍持槍許可

  (十一)槍支(彈藥)運輸許可

  (十二)槍支(彈藥)攜運許可

  (十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二、區級行政許可事項(12項)

  (一)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二)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三)安裝使用電網許可

  (四)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五)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六)爆破作業人員許可

  (七)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非營業性)

  (八)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審批

  (九)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十一)養犬登記(首次)

  (十二)養犬登記證年檢

  三、行政確認事項(2項)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證明核發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核發

  四、市級備案事項(2項)

  (一)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備案

  (二)外省市在京提供保安服務備案

  五、區級備案事項(10項)

  (一)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

  (二)娛樂場所營業資格備案

  (三)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備案

  (四)公章刻製備案

  (五)經營廢舊金屬收購業單位設立備案

  (六)經營廢舊金屬收購業單位變更備案

  (七)銷售、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情況備案

  (八)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儲存設施及庫存産品的處置方案備案

  (九)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情況備案

  (十)管制刀具銷售企業登記

  附件1:備案通知書

  附件2:不予備案通知書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統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和備案事項工作規範

  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推進,治安系統行政許可、確認、備案事項均有較大調整,原有內容己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北京市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審改辦發〔2021〕5號)等法規、文件規定,市局對治安系統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和備案事項進行了全面修訂和補充,形成此工作規範。

  一、市級或市級區級分條件行政許可事項(13項)

  (一)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

  設定依據: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

  2.《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6號)

  3.《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市級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北京市設立保安服務申請書(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3.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4.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二級/技師,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6.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屋産權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或擬設保安服務公司房屋使用權材料(如租賃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7.申請設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出資屬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佔註冊資本總額51%以上的資信證明(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

  (2)守護押運人員基本情況(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守護押運人員培訓情況材料(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

  (4)守護押運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員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5)守護押運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6)專用運輸車輛購買發票(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或租賃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7)專用運輸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8)專用運輸車輛停放場地情況説明材料(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9)專用運輸車輛後勤保障材料(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10)聯網報警所需通訊設備、報警器材購買發票(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或租賃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11)專用頻道(非民用頻道)使用許可文件(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12)槍支合法來源材料(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13)槍支彈藥庫材料(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或槍支彈藥庫場地租賃合同(協議)(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14)自設金庫批准文件(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8.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保安服務公司的書面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2)外方的資信證明(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

  (3)外方法人註冊登記證書(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4)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在所屬國家或地區無被刑事處罰記錄的公證機關文件(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

  (5)在華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二級/技師,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2.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3.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備、裝備。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5.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佈局要求,具備《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1)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佔註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2)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3)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4)有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情況的材料。

  6.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除了向公安機關提交《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合同;

  (2)有外方的資信證明和註冊登記文件;

  (3)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須在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無被刑事處罰記錄、有5年以上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有在華取得的保安師資格證書。

  辦理結果名稱:保安服務許可證

  (二)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審核

  設定依據: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

  2.《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2號)

  3.《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市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告知承諾)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材料:

  1.保安服務公司基本資訊變更登記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更換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決議(所有股東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保安服務許可(政府部門核發,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原件收回)

  4.擬任保安服務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二級/技師,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6.保安服務公司營業執照副本(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7.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審核告知承諾書(現場領取填寫,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規定的開辦保安服務公司的條件。

  辦理結果名稱:保安服務許可證(現場發證)

  (三)保安員證核發

  設定依據: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

  2.《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市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各保安培訓機構

  申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僅供查驗)

  2.身體健康檢查材料(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

  2.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3.初中以上學歷;

  4.參加保安員考試,成績合格;

  5.無《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辦理流程:

  1.已入職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人可通過網上選擇保安培訓機構報名。

  (1)由保安服務公司登錄北京保安服務監管資訊系統,按提示進行報名;

  (2)申請人收到手機短信後,按短信提示下載安裝“北京保安APP”,APP將提供後續考試、發證等服務。

  2.未入職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人需到各保安培訓機構報名。

  辦理結果名稱:保安員證

  (四)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設定依據:

  1.《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5號)

  2.《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市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分級受理、分級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7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承辦者營業執照(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2.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3.主辦者與承辦者的協議(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4.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方聯合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提交:聯合承辦協議(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5.場所使用權材料(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6.承辦者的大型活動方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7.承辦者的安全工作方案(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8.按照規定應當經主管部門事先批准的,提交: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批准文件(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9.活動參與單位的資質資格材料,具體包括:秩序保安公司、安檢保安公司、安檢器材公司、票務公司、風險評估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複印件1份)

  10.承辦者與參與活動方簽訂的合同及方案,具體包括:承辦者與秩序保安公司、安檢保安公司、安檢器材公司、臨建設施公司、票務公司、風險評估公司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秩序保安公司、安檢保安公司制定的安保工作方案及突發事件處置預案,臨建設施搭建平面尺寸圖和現場效果圖,票務公司的驗票流程及票務銷售方案、無紙化方案(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凡要求提交複印件的材料,申請時需攜帶原件備查。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大型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安全許可:

  1.承辦者具有合法身份;

  2.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辦理結果名稱: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

  (五)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營業性)

  設定依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2.《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市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4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材料:

  1.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庫房的房屋産權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或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庫房租用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庫房安全評價報告(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

  3.註冊資金、凈資産、設備凈值審計報告(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

  4.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清單(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及購買發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5.《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6.爆破協會專家出具評審意見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審批表》(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

  7.營業執照(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8.技術負責人主持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方案(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爆破作業單位(營業性)具備的基本要求:

  (1)從事的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産活動;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3)設置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等崗位,並配備相應人員。

  2.爆破作業單位的具體資質條件包括單位主體資格、儲存倉庫、資金條件、人員條件、專用設備、施工業績等方面。

  3.爆破作業單位(營業性)具備的特殊要求:

  一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自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2)註冊資金200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2000萬元,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1000萬元;

  (3)近3年承擔過的A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或B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20項,工程品質達到設計要求,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4)技術負責人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高級技術職稱,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A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5項,或B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

  (5)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9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爆破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6)有鑽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二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自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2)註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500萬元;

  (3)近3年承擔過的B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或C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20項,工程品質達到設計要求,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4)技術負責人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高級技術職稱,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B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5項,或C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

  (5)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4人),爆破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6)有鑽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三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自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2)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300萬元,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150萬元;

  (3)近3年承擔過的C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或D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20項,工程品質達到設計要求,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4)技術負責人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高級技術職稱,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C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5項,或D級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於10項;

  (5)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爆破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6)有鑽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四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自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2)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100萬元,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50萬元;

  (3)技術負責人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

  (4)具有理學、工學學科範圍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爆破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5)有鑽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辦理結果名稱: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

  (六)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設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市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Ⅰ、Ⅱ級市級受理、決定,Ⅲ、Ⅳ、Ⅴ級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6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燃放作業方案(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資質證明(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3.《焰火燃放許可證》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材料齊全,具有擬申請級別相應技術人員和燃放器材的從事焰火晚會燃放工程的單位。

  辦理結果名稱:焰火燃放許可證

  (七)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許可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市級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6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申請審批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公安部批准民用槍支、彈藥配購的文件(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符合槍支管理法規相關規定。

  辦理結果名稱: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

  (八)民用槍支、彈藥配售許可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市級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7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民用槍支、彈藥配售許可申請(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符合槍支管理法規相關規定。

  辦理結果名稱:民用槍支(彈藥)配售許可證

  (九)民用槍支援槍許可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市級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6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申請人自備,原件3份)

  2.申請單位民用槍支援槍許可申請書(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槍支來源的批准文件(政府部門核發,複印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槍支必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合法配備、配置的;

  2.必須具備保管和使用槍支的條件;

  3.使用、保管人員要經過培訓;

  4.有完善的規章制度。

  辦理結果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持槍證

  (十)公務用槍持槍許可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市級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4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申請人自備,原件3份)

  2.申請單位公務用槍持槍許可申請書(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槍支來源的批准文件(政府部門核發,複印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經過單位政審合格、經過公務用槍培訓考核合格、使用槍支未發生過問題。

  辦理結果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

  (十一)槍支(彈藥)運輸許可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市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材料:

  1.《槍支(彈藥)運輸審批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槍支(彈藥)運輸批准材料(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

  3.《委託運輸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申辦單位自運的無需提供)

  4.運輸押運員、駕駛員及車輛材料(政府部門核發,複印件1份)

  5.外貿企業出口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許可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和《國內供貨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申辦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符合本部門的職責範圍;運輸方案和應急預案操作性強。

  辦理結果名稱:槍支(彈藥)運輸許可證

  (十二)槍支(彈藥)攜運許可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市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材料:

  1.《槍支(彈藥)攜運審批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槍支(彈藥)攜運批准材料(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

  3.《委託運輸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申辦單位自運的無需提供)

  4.運輸押運員、駕駛員及車輛材料(政府部門核發,複印件1份)

  5.外貿企業出口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許可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和《國內供貨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申辦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符合本部門的職責範圍;運輸方案和應急預案操作性強。

  辦理結果名稱:槍支(彈藥)攜運許可證

  (十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設定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一級市級受理、決定,二級、三級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方案(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環保部門的貨包表面劑量材料(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

  4.環保部門對放射源轉讓、進出口的審批文件(政府部門核發,複印件1份,如多次使用需在原件標注使用記錄再複印)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申辦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符合本部門的職責範圍;運輸方案和應急預案操作性強。

  辦理結果名稱: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區級行政許可事項(12項)

  (一)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設定依據:

  1.《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佈)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

  3.《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4.《北京市刻字業管理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87〕22號,2010年修改)

  5.《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

  6.《北京市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審改辦發〔2021〕5號)

  實施主體:東城、西城、豐臺、石景山、房山、懷柔、密雲、平谷、門頭溝、延慶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告知承諾)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東城、西城、豐臺、石景山、房山、懷柔、密雲、平谷、門頭溝、延慶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經營申請書(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經營場所平面圖、建築結構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錄影設備、防護設施設置位置分佈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4.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5.從業人員、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6.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告知承諾書(現場領取填寫,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2.有符合要求的印章製作設備。

  3.有專門的印章成品保管庫房和檔案保管室,製作室、業務室、章料庫房相對獨立,且專職人員分工負責。

  4.安裝必要的防盜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

  辦理結果名稱:特種行業許可證(現場發證)

  (二)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設定依據:

  1.《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佈)

  2.《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

  3.《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告知承諾)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3.營業執照(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

  4.房屋使用權材料(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5.旅館方位圖和內部平面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6.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7.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基本情況(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8.利用人防地下室開辦旅館的,提供:人防工程使用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利用普通地下室開辦旅館的,提供: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記備案情況材料(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9.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核發告知承諾書(現場領取填寫,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2.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3.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4.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5.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資訊系統。

  6.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7.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8.客房內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9.開辦旅館的建築不是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層以及地下三層以下。

  10.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辦理結果名稱:特種行業許可證(現場發證)

  (三)安裝使用電網許可

  設定依據:《北京市安裝使用電網安全管理規定》(京政辦發〔1987〕151號,2010年修改)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0.5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安裝電網的申請書(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安裝電網單位安全使用的規章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安裝電網施工圖和比鄰建築方位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申請材料齊全,內容屬實。

  2.申請安裝電網單位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3.安裝電網場所符合安全條件。

  辦理結果名稱:安裝使用電網許可通知書

  (四)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設定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理由及用途説明,包括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購買的品種、數量和合法使用的用途説明(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民爆物品使用單位是指有爆破作業資質、直接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公司或具有正常使用需求的礦山、水利工程和道路交通建設單位等具體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等,不包括購買屬於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産原料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以及從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進貨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

  2.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包括爆破作業單位、教學科研單位等其他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憑《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提出申請,教學、科研等其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憑科研合同、教學計劃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辦理結果名稱: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五)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設定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的説明(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民用爆炸物品運輸方案(包括: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民用爆炸從業單位(生産、銷售、購買、進出口)資質證明(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4.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材料(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申請單位具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准許實施民爆物品運輸的相應資質。

  2.申請運輸的民爆物品係《民用爆炸物品品名錶》(國防科工委 公安部公告〔2006〕1號)中所列物品。

  3.單位提交的應急處置方案科學、有效。

  4.單位提交的運輸時間、路線、起始地點、經停地點,符合交通、交管部門對危險物品運輸的相關規定。

  5.承運單位及司機、押運員資質有效,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辦理結果名稱: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六)爆破作業人員許可

  設定依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2.《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區級審批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與爆破作業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材料(包括申請人與爆破作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爆破作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爆破作業單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員和退休人員等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爆破作業單位的聘任協議以及現或原所在單位的同意受聘書、退休證或説明材料)(政府部門核發的,原件1份,僅供查驗;申請人自備的,複印件1份)

  2.《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學歷證明(中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爆破作業人員分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

  1.一般要求:

  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一般要求為:

  (1)無妨礙爆破作業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無刑事處罰記錄;

  (4)無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適合從事爆破作業的情況。

  2.特殊要求:

  (1)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為:

  ①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70周歲;

  ②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D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範圍大學專科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範圍大學本科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1年以上;

  ③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C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範圍碩士研究生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D後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於3項D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④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B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範圍博士研究生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C後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於3項C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⑤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A的,應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B後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於5項B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⑥近3年參與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的,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2)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資格條件為:

  ①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

  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③近3年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辦理結果名稱: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七)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非營業性)

  設定依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2.《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2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安全評價報告(中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

  2.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清單(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主體責任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4.《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5.合法生産活動需從事爆破作業的資質材料(包括安監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産許可證》、國土部門核發的《採礦許可證》以及煤監部門核發的《煤炭生産許可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的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産活動;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3.設置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等崗位,並配備相應人員。

  辦理結果名稱: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

  (八)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審批

  設定依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6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設計施工單位與委託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附件內容包含爆破合法性及相關部門許可材料,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安全評估單位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安全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4.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的安全評估報告(包括爆破物品購買、運輸、存儲情況説明材料,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5.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許可應當具備以下6個方面的條件:

  1.屬於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項目在法定需要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的爆破作業項目範圍內。

  2.具備相應的資質。申請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以及該項目的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應當持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並具備與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3.已經簽訂爆破作業項目合同。申請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的爆破作業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了有效的建設項目合同,能夠明確項目合法,以及爆破作業地點和大致週期,簽訂合同的施工單位與申請許可的單位一致。

  4.已經編制爆破設計方案。爆破作業單位已經編制並審核通過爆破設計方案,明確了爆破作業的基本方式、規模、等級,設計、審核人員具備規定的資格等級。

  5.已經安全評估,取得可行的評估結論。凡是需要行政許可的爆破作業項目,都要取得爆破安全評估報告,具有符合性結論,從事安全評估的爆破作業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6.已經簽訂安全監理合同。凡是需要行政許可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與爆破安全監理單位簽訂爆破安全監理合同,從事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辦理結果名稱: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

  (九)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設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0.5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煙花爆竹道路運輸方案(包含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應急措施)(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承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資質,政府部門核發,正本原件1份,僅供查驗)

  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員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政府部門核發,正本原件1份,僅供查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政府部門核發,正本原件1份,僅供查驗)

  4.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5.托運人煙花爆竹安全生産或經營(批發)許可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6.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7.煙花爆竹的産品品質檢驗報告(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和煙花爆竹的包裝合格憑證(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運輸煙花爆竹,托運人向運達地或啟運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1.承運單位及司機、押運員資質有效,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2.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産、經營的資質有效。

  3.單位提交的運輸時間、路線、起始地點、經停地點,符合交通、交管部門對危險物品運輸的相關規定。

  辦理結果名稱: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設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2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及數量的説明(含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説明,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經辦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結果名稱: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十一)養犬登記(首次)

  設定依據:

  1.《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3年第11號)

  2.《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申報地區公安分局派出所

  申請材料:身份證件(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明。2.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4.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申請人所養犬只不屬於本轄區禁養犬;攜犬現場辦理。

  辦理結果名稱:養犬登記證

  (十二)養犬登記證年檢

  設定依據:

  1.《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3年第11號)

  2.《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受理、決定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申報地區公安分局派出所

  申請材料:身份證件(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屬於本機關管轄;申請人所養犬只不屬於本轄區禁養犬;攜犬現場辦理。

  辦理結果名稱:養犬登記證貼年檢標識

  三、行政確認事項(2項)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證明核發

  設定依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98-2010)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市級受理、確認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6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材料:

  1.《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質證明》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燃放作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材料齊全,經考核合格。

  辦理結果名稱: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核發

  設定依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及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99-2010)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市級受理、確認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辦結時限:6個工作日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材料:

  1.《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

  2.上年度或當年本單位的註冊資金、凈資産、設備凈值審計報告(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

  3.大型焰火燃放作業業績材料(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4.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5.單位法定代表人簡歷(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6.技術負責人畢業證書(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

  7.技術負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8.技術負責人的公司任命文件(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9.符合相應等級的燃放技術人員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證明(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10.符合相應等級的操作人員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證明(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11.符合相應等級的安全員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證明(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12.符合相應等級的保管員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證明(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甲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300萬元,其中燃放作業設備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150萬元;

  (2)近5年承擔過的Ⅰ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10項,或者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20項,未發生較大以上燃放作業責任事故;

  (3)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有10年以上燃放作業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Ⅰ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5項,或者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10項;

  (4)燃放技術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不少於3人,中級技術職稱不少於5人),燃放操作人員不少於3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5)有電腦程式控制燃放設備。

  2.乙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100萬元,其中燃放作業設備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50萬元;

  (2)近5年承擔過的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10項,或者Ⅲ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20項,未發生較大以上燃放作業責任事故;

  (3)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有7年以上燃放作業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5項,或者Ⅲ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10項;

  (4)燃放技術人員不少於9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不少於2人,中級技術職稱不少於4人),燃放操作人員不少於2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5)有電腦程式控制燃放設備。

  3.丙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凈資産不低於50萬元,其中燃放作業設備及檢測、測量設備凈值不少於25萬元;

  (2)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有5年以上燃放作業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Ⅲ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5項;

  (3)燃放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中級技術職稱不少於2人,初級技術職稱不少於2人),燃放操作人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4)有電子控制燃放設備。

  辦理結果名稱: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

  四、市級備案事項(2項)

  (一)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備案

  設定依據: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

  2.《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2號)

  3.《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85號)

  4.《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5.《北京市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審改辦發〔2021〕5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市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材料:

  1.保安培訓單位備案(變更備案、撤銷備案)申請書(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2.法人單位證件(如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辦學許可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3.法定代表人、校長、副校長、教職工材料(具體包括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教師、行政、財務、醫務等人員的個人基本情況、學歷證書、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産生,原件1份,僅供查驗)

  4.保安培訓場所的房屋産權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或房屋使用權材料(如租賃合同,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5.培訓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文件(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6.教學計劃(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2.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專兼職師資力量;

  3.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二)外省市在京提供保安服務備案

  設定依據: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

  2.《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2號)

  實施主體:市公安局

  行使層級:市級

  許可權劃分:市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市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材料:

  1.外省市保安服務企業在京開展保安業務備案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總公司保安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在京分公司營業執照(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3.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在京開展保安服務項目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和保安服務公司所屬保安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二級/技師,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五、區級備案事項(10項)

  (一)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

  設定依據: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

  2.《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2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自行招用保安服務單位備案的,需提供:

  (1)北京市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表(申請人自備,網上填報)

  (2)法人單位證件(掃描上傳,政府部門核發)

  (3)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保安服務分管負責人身份證件(掃描上傳,政府部門核發)

  2.自行招用保安服務撤銷備案的,需提供: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撤銷備案申請(需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並掃描上傳,申請人自備)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

  辦理途徑:

  1.登錄北京保安服務監管資訊系統,通過自然人賬號進行註冊。

  2.在自行招用保安員備案模組按提示填寫資訊,上傳相關材料,完成提交。

  3.審批機關審驗通過後系統向備案人發送手機資訊,備案人可以進入系統查詢辦理結果。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二)娛樂場所營業資格備案

  設定依據: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

  2.《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3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場所基本情況(需包含地理位置圖、場所外貌、場所正面照)(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經營場所內部結構示意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法人代表和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4.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説明(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5.監控、安檢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6.核定的場所消費人數説明(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7.設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遊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1.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三)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備案

  設定依據:

  1.《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佈)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

  3.《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4.《北京市刻字業管理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87〕22號,2010年修改)

  5.《北京市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審改辦發〔2021〕5號)

  實施主體:朝陽、海淀、大興、通州、順義、昌平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朝陽、海淀、大興、通州、順義、昌平區區政務服務中心

  申請材料:

  1.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經營申請書(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經營場所平面圖、建築結構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錄影設備、防護設施設置位置分佈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4.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5.從業人員、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2.有符合要求的印章製作設備。

  3.有專門的印章成品保管庫房和檔案保管室,製作室、業務室、章料庫房相對獨立,且專職人員分工負責。

  4.安裝必要的防盜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四)公章刻製備案

  設定依據:

  1.《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佈)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

  3.《北京市刻字業管理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87〕22號,2010年修改)

  4.《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經過公安機關行政許可或備案的有資質的公章刻製企業辦公地

  申請材料:

  1.新開辦企業公章刻製,按照本市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統一備案、免費發放,無需自行公章備案。

  2.非新開辦企業和黨政機關、社會組織公章刻製備案對應不同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公章刻製備案應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證明用章單位合法成立的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經辦人有效授權書。

  (2)刻製黨政機關公章

  刻製黨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關、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公章,應持有編制或人事等相關部門核發的證件或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複印件、上級單位介紹信。

  刻製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公章,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部際聯席會議不予刻製公章。

  (3)刻製事業單位公章

  刻製事業單位法定名稱章,應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上級單位介紹信。

  刻製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公章,應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和複印件、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刻製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公章

  刻製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法定名稱章,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複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證明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經辦人應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辦理。

  刻製企業內設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應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複印件、加蓋企業法定名稱章的介紹信。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外國人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外文材料中文譯本。

  企業刻製中外文對照的法定名稱章,應另行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外文譯本。

  (5)刻製社會組織公章

  刻製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法定名稱章、業務專用章,應分別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夥或個體)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複印件、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介紹信。

  刻製社會組織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公章,應持所屬社會組織的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複印件、社會組織的介紹信。

  (6)刻製外省市駐京聯絡處公章

  外省市駐京聯絡處刻製公章,應持《駐北京聯絡處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外聯辦出具的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7)刻製境外非政府組織公章

  境外非政府組織刻製公章,應持《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證書》原件和複印件、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8)刻製報紙(期刊)編輯部公章

  報紙(期刊)編輯部刻製公章,應持國家新聞出版部門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原件和複印件、主辦單位介紹信。

  (9)刻製律師事務所公章

  律師事務所刻製公章,應持《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10)刻製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公章

  刻製物業管理委員會公章,應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證明。

  刻製業主大會公章,應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證明和印章刻製證明。

  刻製業主委員會公章,應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證明和印章刻製證明。

  (11)刻製經貿文體等臨時性活動公章

  舉辦各种經貿、文體等臨時性活動需要刻製公章的,憑批准活動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原件和複印件及活動主辦單位介紹信。活動組委會公章,應刊明活動起止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12)刻製銀行證券保險企業籌備公章

  銀行、證券、保險企業因工作需要需在籌備期間刻製印章的,需持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批准籌備的批准文件及相關部門介紹信或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的委託書,籌備用章應刊明籌備起止時間,批准文件無明確要求的,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13)刻製村民委員會公章

  刻製村民委員會公章,應持鄉(鎮)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複印件、介紹信辦理。

  (14)刻製企業清算組公章

  刻製企業“清算組”公章,應持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公函,法院指定的清算單位(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的證照、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或持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核定其成立該公司“清算組”的《企業備案核準通知書》、清算組負責人、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清算組負責人授權委託書。

  (15)更換公章刻製

  因單位或者機構撤銷、名稱改變或者換用新印章等需要更換公章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備案材料外,還應提供單位或者機構撤銷、名稱改變或者換用新印章等證明材料。原舊公章按照規定自行封存或銷毀。

  (16)重新刻製公章

  因公章遺失、被盜等原因需要重新刻製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有關備案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公章作廢聲明的材料原件。

  對無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不開具介紹信的用章單位,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親自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各項材料齊全,符合標準。

  辦理結果名稱:公章刻製企業上傳系統備案

  (五)經營廢舊金屬收購業單位設立備案

  設定依據:

  1.《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號)

  2.《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經營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名錄(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示意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禁收、驗證登記、可疑情況報告、協查通報治安管理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4.大型廢舊金屬收購市場治安辦公室、視頻監控設施分佈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5.《營業執照》(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各項材料齊全,符合標準。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六)經營廢舊金屬收購業單位變更備案

  設定依據:

  1.《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號)

  2.《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經營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名錄(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2.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示意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禁收、驗證登記、可疑情況報告、協查通報治安管理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4.大型廢舊金屬收購市場治安辦公室、視頻監控設施分佈圖(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5.《營業執照》(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各項材料齊全,符合標準。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七)銷售、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情況備案

  設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銷售、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備案情況表(包括銷售或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品種、數量、用途;因轉産、停産、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的情況説明)(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八)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儲存設施及庫存産品的處置方案備案

  設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2.管理制度(單位應建立的責任體系、操作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如有儲存場所,還需提交:

  (1)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用倉庫(場所)情況材料(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2)保管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庫房值守人員的基本情況材料(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九)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情況備案

  設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政府部門核發,原件1份,僅供查驗)

  2.管理制度(單位應建立的責任體系、操作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3.如有儲存場所,還需提交:

  (1)劇毒化學品儲存的專用倉庫情況材料(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2)保管及值守人員的基本情況資料(申請人自備,複印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辦理結果名稱:備案通知書

  (十)管制刀具銷售企業登記

  設定依據:《公安部關於切實加強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號)

  實施主體:區公安分局

  行使層級:區級

  許可權劃分:區級備案

  辦件類型:即辦件

  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申報地址: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請材料:管制刀具企業情況登記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受理條件: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條件:

  1.有工商營業執照;

  2.銷售的管制刀具符合《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1334-2016)的要求;

  3.安裝具有辨識人臉面部特徵的視頻監控設備,視頻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於30日;

  4.建立銷售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度,管制刀具銷售、檢查、巡視、報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5.銷售員工經過培訓合格。

  辦理結果名稱:管制刀具企業情況登記表

  本工作規範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原《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治安系統行政許可和備案事項工作規範的通知》(京公治字〔2018〕34號)、《北京市公安局關於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意見》(京公治字〔2020〕598號)廢止。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意見》(京公治字〔2020〕600號)中關於行政許可審批的內容在自由貿易區(北京)所屬行政區全域停止執行,實行備案制。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審核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意見》(京公治字〔2020〕599號)、《北京市公安局關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意見》(京公治字〔2020〕601號)中與本文不一致的內容,以本工作規範為準。

附件1

( )公    備字[    ]第  號

備案(變更備案、撤銷備案)通知書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日,你單位提交的___________備案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予以備案。

公安機關(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公安機關留存,一份交予申請人。

附件2

( )公    不予備字[    ]第  號

不予備案通知書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日,你單位提交的______備案材料,我局不予備案,退回有關材料。理由如下:

公安機關(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公安機關留存,一份交予申請人。

  (備註: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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