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91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根據節約水資源、促進首都高品質發展的要求,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應當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實現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增加資金投入,建立長期穩定的投入機制。”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本市充分發揮水價調節作用,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四、將第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市水務部門對備案的區區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不符合全市區域綜合規劃的,送區人民政府依法修改。”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本市採取有效措施,對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城鎮地區和人口集中的農村地區應當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再生水輸配水管線。”
七、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鼓勵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八、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水務部門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九、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水務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的水量水質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功能區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請有關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
十、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利用總量控制指標、經濟技術條件等,制定年度生産生活用水計劃及水資源配置方案,對全市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十一、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本市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用水量較大的非居民用水戶用水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十二、刪去第六章。
十三、刪去第七章中的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此外,將有關條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水務部門”,並對章節條款順序、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