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0-01
  5. [成文日期] 2022-09-01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22〕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0-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5期(總第777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告知承諾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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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22〕55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各相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簡化審批方式,強化信用監管,推進告知承諾改革工作有序開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在前期試行告知承諾辦理方式的基礎上進行優化,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告知承諾審批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新版告知承諾書(2022年8月修訂版)和告知承諾許可文書同時啟用。實施中,好的經驗做法請及時報送市人防辦。本辦法與《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壓減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和高頻事項試行告知承諾制的通知》(京人防發〔2021〕104號)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2年9月1日  


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告知承諾審批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一次性公佈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的辦理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後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直接作出同意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報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除中直機關、國家機關和駐京部隊所屬工程外)。

  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按照一般辦理方式辦理。

  第四條  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告知承諾審批管理工作,並指導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開展告知承諾審批工作。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許可權開展告知承諾審批工作,並對所審批的告知承諾事項進行後續核查監管。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虛假承諾申報。

  第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准予辦理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行為的法律後果等;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供的服務內容、諮詢方式、採取的監管方式以及承擔的責任等;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定申請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程式和標準,整改期限,違諾失信行為等級劃分標準,以及申請人解釋、説明、申訴、信用修復的渠道;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申請人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申請人應對以下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所提交申報資訊、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不以虛假承諾申報;

  (二)已經知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且達到相應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審批服務部門告知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

  (四)簽名(蓋章)均係申請人真實意願和親自簽署、用印,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第八條  告知承諾書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蓋章、申請人簽名或簽章後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審批服務部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告知承諾書應在申請人提交所需材料時一併提交並存檔。

  第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直接作出同意的決定。對於網上申請的事項,告知承諾辦理時限不得超過0.5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現場勘查、公示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告知承諾辦理時限。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結果文書上註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該行政審批決定。

  第十一條  作出許可決定後20個工作日內,審批服務部門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對申請人履諾情況開展全覆蓋核查。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採用告知承諾辦理方式,其未履行承諾失信情節區分為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等級。

  第十三條  申請人存在違諾失信情形的,與承諾不符但不屬於虛假承諾的行為,責令其20個工作日內限期整改。其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人防系統信用資訊檔案並同步推送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區分不同失信等級進行記錄、公示。

  違諾失信情形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嚴重違諾失信情形未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整改的,撤銷決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年內申請人在全市人防系統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對待;一年內申請人在全市人防系統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對待。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請人違諾失信進行查證、告知、認定、公佈、備案、動態管理等事項,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京人防發〔2020〕86號)辦理。可按規定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採取激勵措施,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採取相應措施強化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許可資訊、撤銷資訊,應按規定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外,市場主體承諾內容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第十六條  申請人發現其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按規定會同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核查,並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違諾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條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式,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和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因未履行承諾或虛假承諾造成的法律後果由申請人承擔。因未按規定告知造成的法律後果由政府部門承擔。

  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監督措施,不斷提高政務服務工作品質效率。主動靠前服務,在做好服務中落實監督管理要求。加強信息化運用,審批事項均應通過北京市人防工程資訊管理平臺辦理。嚴格申報材料要求,避免隨意要求提供清單外材料。加強與規自、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溝通聯繫,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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