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1-07
  5. [成文日期] 2022-11-04
  6. [發文字號] 稅務公告2022年第〔〕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3期(總第775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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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公告2022年第5號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加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推廣使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進一步擴大北京市納稅人可接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的開票方範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北京市納稅人可接收四川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二、根據推廣進度和試點工作安排,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試點地區範圍將分批擴大至全國,具體擴圍時間以開票試點省(區、市)級稅務機關公告為準。北京市納稅人可接收新增開票試點省開具的發票。

  三、全電發票試點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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