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9-15
  5. [成文日期] 2022-09-15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2〕248號
  7. [廢止日期] 2024-03-12
  8. [發佈日期] 2022-10-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3期(總第775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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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5日  


北京市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工作,全面提升養老服務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和《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3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登記,並經民政部門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含)以上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  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是指民政部門結合養老機構相關規定及標準,組織專業力量,按照規定程式,對養老機構服務品質進行綜合評價,確定等級並授予證書、牌匾的活動。

  第四條  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工作堅持自願參與、分級實施、全面客觀、公開公正、動態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四星級及以上的養老機構進行評定。區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三星級及以下的養老機構進行評定。

第二章  評定對象條件

  第六條  養老機構申請星級評定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備案並運營一年以上;

  (二)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劃分與評定》(DB11/T 219)關於申請星級評定的基本要求與條件。

  第七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星級評定申請不予受理:

  (一)未依法在民政部門備案的;

  (二)養老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存在嚴重違法、違紀、違反養老行業相關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等行為記錄的;

  (三)三年內發生責任事故的;

  (四)存在欺老、騙老、虐老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情形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隱患的;

  (六)前次申請評定星級未通過不滿一年的;

  (七)三年內發生被終止評定或者撤銷星級情形的;

  (八)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評定星級情形的。

第三章  評定組織

  第八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分別牽頭組建由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相關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星級評定委員會”)。

  第九條  市、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分別在市、區民政部門的領導下,自行組織星級評定專家開展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星級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養老工作部門,負責星級評定日常工作。

  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規則由市星級評定委員會統一制定。

  第十條  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建立專門工作制度,明確日常職責任務、工作程式、文件運轉、會議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及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工作制度等,須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備。

第四章  評定程式

  第十二條  提交申請。養老機構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參評申請,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提交申請材料。首次申評星級不得高於二星級。

  第十三條  受理。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養老機構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機構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申請參評養老機構名單。   

  申請四星級及以上養老機構應由各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當日報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現場評審。

  (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評審小組進入養老機構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二)評審小組根據現場評審得分情況,按照不高於其申評星級的原則提出星級評定初步建議,並在完成現場評審當日提交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會議評審。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現場評審初步建議10個工作日內,提請並召開星級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核,並提出擬評定星級意見。

  第十六條  公示。會議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市、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面向社會公示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評定結果確認。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定結果及公示情況報民政部門確認,並將評定結果錄入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

  第十八條  評定結果公佈。星級評定結果確認後3個工作日內,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將評定結果書面通知參評機構,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報備。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每月將新增星級養老機構名單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備。

  第二十條  評定過程中,參評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定:

  (一)存在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偽造有關檔案記錄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存在不配合現場評審、採取不正當手段干擾評定工作或受理後隨意撤回參評申請的;

  (三)發生本辦法第七條第(二)、(三)、(四)、(五)、(八)項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異議處理。

  (一)養老機構對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二)養老機構對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定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星級評定委員會應在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三)養老機構對受理決定復核申請處理意見或星級評定結果復核申請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自收到復核申請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第五章  星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從低到高劃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自星級評定結果通知書印發之日起計算。養老機構可在現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參評申請。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星級實行逐級晉陞。申請晉級的,應在獲評現星級滿一年後提出。晉級申請經評定未通過的,按其實際服務品質水準保持原星級、降低或撤銷星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或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對獲評星級的養老機構進行隨機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於10%。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在現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對其開展服務品質監督檢查:

  (一)名稱、服務地址等重要備案資訊或運營團隊主體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第二十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或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抽查過程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安全風險隱患、內部管理不規範等服務品質問題且情節輕微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獲評星級的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星級評定委員會審定撤銷其星級:

  (一)未按重大事項報告有關規定即時報告重要備案資訊及變更情況,或存在服務品質問題,情節嚴重的;

  (二)拒絕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監督檢查的;

  (三)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時限、標準不符合要求的;

  (四)發生本辦法第七條第(二)、(三)、(四)、(五)、(八)項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星級發生變化的養老機構名單及相關情況,向民政部門報備並對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  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加強對各區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予以糾正處理,違紀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各區民政工作綜合評估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證書、牌匾樣式、規格由北京市民政局統一設計,由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制發。獲評星級的養老機構應將星級牌匾懸挂在其公共場所顯著位置。

  第三十三條  市、區民政部門分別承擔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工作所需經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星級評定名義向養老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做好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京民養老發〔2019〕113號)及《關於做好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工作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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