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8-14
  5. [成文日期] 2022-07-08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22〕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7-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1期(總第773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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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22〕38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在設計、標準審查、施工圖審查、竣工測量、竣工驗收等環節建築面積計算工作,落實本市"多測合一"改革工作要求,市人防辦對《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積計算規則》(京人防發〔2019〕6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規則自2022年8月14日起實施,《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積計算規則》(京人防發〔2019〕69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2年7月8日  


北京市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1 總則

  1.1 為規範本市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築面積計算工作,根據現行《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房産測量規範》《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範》《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技術指南(試行)》等規範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適用於本市新建、改建的抗力級別為甲5級、甲6級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人防工程在設計、標準審查、施工圖審查、竣工測量、竣工驗收等環節建築面積計算。

  1.3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計算

  2.1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應按人防工程的防護區、戰時主要出入口、豎井、人防連通道等部分建築面積之和計算,且應以每個防護單元為單位分別進行統計。

  2.2 防護區建築面積應為與第一道防護密閉門或防護門、第一道防爆波活門相連接的臨空墻、外墻邊緣和防護單元隔墻中線圍合而成的,其防護設備和內部設備均能自成系統的使用空間的建築面積。

  2.3 戰時主要出入口建築面積應包括戰時作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第一道防護密閉門或防護門以外有防護要求的通道、樓梯間建築面積和地面管理用房建築面積之和。

  2.4 戰時主要出入口處樓梯間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5 地面管理用房建築面積應為管理人防工程而設置的出地面建築的建築面積。

  2.6豎井包括通風豎井和物資垂直運輸井。物資垂直運輸井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戰時通風豎井的建築面積應按相鄰防護區所在層的水準投影面積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7 人防工程之間的人防連通道應按其水準投影面積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其面積指標可計入任一相鄰防護單元面積指標之中。

  2.8 當防護區內部的坡道下方加以利用時,結構層高小于2.20m(無法獲取層高時凈高不足2.10m的)時,不應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9 次要出入口、採光井、僅供平時使用的通風豎井、防爆波電纜井、轉換風道等不應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10 位於防護區內且專供人防工程使用的變電所、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等可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11 戰時主要出入口敞開部分不應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永久性防倒塌棚架,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週邊水準面積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準面積的1/2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12 封堵結構或預留連通口外側房間、通道以及土建風道、油罐、儲水(油)池等,不應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13 防護結構外墻外側的防水層、保溫層不應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14 防護區內底板下的水池、水封井與管溝、防爆波化糞池、油管接頭井等不應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15 兩個防護單元共用戰時主要出入口及戰時通風豎井,其共用部分面積指標可計入任一相鄰防護單元面積指標之中。

  2.16 警報器控制室及高點監控控制室不應計入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2.17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應以m2為單位,計算過程中面積應取位至0.0001m2,最終面積應取位至0.01m2。

  2.18 其他人防工程空間建築面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中的規定計算。

3 人防工程竣工測量

  3.1應測繪人防工程總平面圖,並符合下列規定:

  3.1.1 在圖中標明人防工程各防護單元的範圍邊界並註明其編號;不同的戰時功能應採用不同的圖例表達清楚;多層人防工程應分層表達清楚;

  3.1.2 標注各防護單元防護區邊界線角點坐標,轉折密集區選擇主要折點進行標注;

  3.1.3 標注戰時主要出入口及進排風豎井、物資提升井、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的首層出地面外邊界主要角點坐標,以上內容集中設置在一起的,只標注合併後的外輪廓線的角點坐標;

  3.1.4 註明戰時主要出入口位置、編號及其通道位置和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位置;

  3.1.5 註明戰時通風豎井、物資提升井、人防連通道位置;

  3.1.6 次要出入口、採光井、僅供平時使用的通風豎井、防爆波電纜井、轉換風道只用文字標注位置不進行編號。

  3.2 人防工程竣工測量,按照本規則2.1至2.18的規定計算建築面積,形成《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明晰表》,詳見下表。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明晰表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明晰表

  3.3人防工程竣工測量所依據的技術規範標準見《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技術指南(試行)》。

4 附則

  4.1 本規則由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4.2 本規則于2022年8月1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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