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監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7-08
  5. [成文日期] 2022-07-0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監發〔2022〕23號
  7. [廢止日期] 2024-02-21
  8. [發佈日期] 2022-07-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0期(總第772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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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監發〔2022〕2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

  為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行政處罰職權,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等因素,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制了《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通知要求貫徹執行。

  一、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的要求,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輕微免罰,穩慎探索初次違法慎罰,提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水準,打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堅持依法行政、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職責法定,確保執法有據,程式合法,依法保障勞動者和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要堅持過罰相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公平公正執法;要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廣泛運用説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包括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於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罰。

  三、嚴格適用範圍和條件,體現執法力度與溫度。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清單中所列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兩種情形的適用條件,實施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要統籌處理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的關係,對於拖欠工資、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不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四、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樹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與查處其他違法行為案件辦理程式保持一致,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採取“一案三書”方式(即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提交《守法誠信承諾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引導市場主體增強誠信守法意識,規範勞動用工行為。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等制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堅決防止以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為藉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消極執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版)>的通知》(京人社監發〔2020〕29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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