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司法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8-15
  5. [成文日期] 2022-06-29
  6. [發文字號] 京司發〔2022〕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7-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0期(總第772期)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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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司法部《關於優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司發〔2021〕2號)要求,提升服務品質、優化營商環境,市司法局決定選取部分公證證明事項,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含義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申請辦理公證時,根據待證事實具體情形,需要向公證機構提供由相關部門出具的或當事人自行收集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則,對特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對待證事實真實性等進行書面承諾並承擔承諾不實的法律責任,當事人書面承諾後,公證機構可以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適用情形

  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對遺産繼承等公證事項,可由申請人對公證所涉婚姻關係進行承諾;對用於小客車指標調控工作中親屬關係核查的聲明公證,可由當事人對其所聲明的親屬關係作出承諾。

  我市持續推動辦理公證所需數據共用、線上查詢核驗,根據改革任務進展,適時擴大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

  三、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配套措施

  (一)規範格式文本

  北京市司法局指導北京市公證協會針對告知承諾制的具體公證事項制定相關的工作規程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包括證明材料名稱、證明內容、需要適用告知承諾的理由、不實承諾法律責任以及授權公證機構核實的意思表示等。當事人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已知曉和理解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承諾的事項客觀真實、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和約束懲戒等。

  (二)公示承諾事項

  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公證機構服務窗口、網站等渠道公佈,方便當事人查閱或者下載。

  (三)完善承諾機制

  納入告知承諾範圍的證明事項,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對因客觀條件限制,經當事人申請,公證機構評估後採用承諾制的,公證員要將採用承諾制的承辦意見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附卷歸檔。當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或者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承諾不實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辦理公證必要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可以在出證前撤回承諾,撤回後按照原程式辦理,重新計算時限。

  (四)落實調查核實

  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當事人承諾的事實,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核實記錄應當附卷歸檔。

  (五)實施信用管理

  公證機構在調查核實中發現當事人承諾不實的,要終止辦理公證,同時公證機構對其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並將其個人信用資訊納入北京市公證行業失信當事人名單。當事人因作出不實承諾而導致嚴重後果的,根據《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其個人信用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當事人不實承諾涉嫌違法犯罪的,報有關機關處理。

  (六)強化品質監管

  市區兩級司法行政機關公證管理部門、市公證協會、各公證機構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加強對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公證事項的事中事後核查。司法行政機關按照“6+4”一體化綜合監管要求,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市公證協會加強對試點業務的行業自律管理;各公證機構強化對試點業務的審批制度,認真辦理試點業務相關復查投訴事項。

  (七)加強工作統籌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行業協會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爭取有關部門支援,加快推進政府部門向公證行業共用數據聯網核驗,防範執業風險。各相關單位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重視情況匯總報送,遇有重大風險隱患及時報所屬司法行政機關。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正式實施。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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