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2-08-08
  5. [成文日期] 2022-08-08
  6. [發文字號] 京商財務字〔2022〕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8-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9期(總第771期)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援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字號:        

京商財務字〔2022〕2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2〕16號),為支援我市對外投資合作,北京市商務局和北京市財政局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聯合製定了《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援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現將該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7月27日  


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援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

  根據《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2〕16號),為支援我市對外投資合作,特製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申請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在我市依法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已經取得市商務局或由市商務局報經商務部批准(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的本市地方企業(對於境外漁業合作的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註冊的,可不受註冊地必須為我市的相關限制);

  2.按照商務部等部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調查制度》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按時向市商務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和項目進展情況;

  3.當年未獲得相同性質的其他同級專項資金的支援;

  4.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二)申請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備案。

  2.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註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1)境外投資,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新設或並購企業;涉及高端裝備製造和國際綠色低碳産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礦産資源開發的;能夠帶動北京市企業技術轉型升級,填補我市企業在技術方面的空白新設或並購的;涉及數字經濟領域的新設或並購的;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實驗室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境外設立商務服務業企業的;能夠帶動中華傳統文化走出去,有利於傳播優秀傳統文化的境外投資的;在境外開展農業種植、畜禽養殖、奶業生産加工,農産品生産加工,參與海外農業技術示範項目和農業科技合作示範園區建設的等境外投資項目。

  (2)對外承包工程,在基礎設施、基礎産業及有利於改善當地民生等領域開展的附加值高、影響力大,具有品牌和技術標準優勢的工程項目,以及設計、諮詢類等工程項目。

  (3)對外勞務合作,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相關規定,支援對外勞務合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強化資訊諮詢、素質培訓、權益保障、規範引導等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輻射面;按規定開展對外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的企業,支援重點:一是外派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區域內或全國範圍內脫貧縣的,二是符合打造對外勞務合作“北京服務”品牌的高端勞務,如醫護、廚師、航空、IT、施工項目管理等技術型勞務。

  (4)境外漁業合作,通過購買捕撈許可、派出漁船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漁業産品60%以上供應首都市場的項目。

  (5)支援建設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省級分平臺,我市企業建立符合GB/T28181-2016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其境外企業和項目的NVR(或視頻伺服器)通過網際網路或專網實現與省級分平臺和我市企業視頻監控系統互聯,市商務局和企業可隨時連接境外項目網路錄影機並查看實時圖像。

  3.項目金額標準:

  境外投資:境外投資項目中方直接投資額不低於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其中北京自貿試驗區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中方直接投資額不低於3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年度重點投資方向和領域新設或並購企業,中方佔有該境外企業30%(含)以上權益的境外投資,中方投資總額不低於300萬美元的;涉及高端裝備製造和國際綠色低碳産能合作(航空裝備、衛星製造以及應用、軌道交通設備製造、海洋工程裝備製造、智慧製造、太陽能、風能、核能、生物質能等)的境外投資,中方佔有該境外企業1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不低於300萬美元的;涉及境外主要礦産資源開發(能源類礦産、金屬礦産、非金屬礦産)的境外投資,中方佔有該境外企業1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不低於300萬美元的;能夠帶動北京市企業技術轉型升級,填補我市企業在技術方面的空白的新設或並購項目(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生物醫藥、新能源、環保設備等),中方佔有該境外企業30%(含)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不低於300萬美元的;涉及數字經濟領域的新設或並購項目(人工智慧、虛擬現實、區塊鏈等),中方佔有該境外企業30%(含)以上權益的境外投資,中方投資總額不低於300萬美元的;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實驗室及科技企業孵化器,中方佔有該境外企業5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不低於100萬美元的;在境外設立商務服務業企業,中方佔有該境外企業5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不低於100萬美元的;能夠帶動“中華傳統文化”走出去,有利於傳播優秀傳統文化的境外投資,中方投資總額不低於50萬美元的;在境外開展農業種植、畜禽養殖、奶業生産加工,農産品生産加工,參與海外農業技術示範項目和農業科技合作示範園區建設的境外投資,中方佔有該境外企業50%以上權益,中方投資總額不低於50萬美元的。

  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額不低於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設計、諮詢類項目除外)。

  4.項目適用時間:

  (1)申請境外風險管理相關費用補助的項目,境外企業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須在資金支援年度內備案並設立或簽訂合同(協議),境外風險管理相關費用須在資金支援年度(含)之前支出;

  (2)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項目合同和貸款合同須在資金支援年度內正在執行並按合同支付利息的;

  (3)申請一次性直接補助的境外投資項目,新設(並購)境外企業須在資金支援年度內備案並設立;

  (4)申請對外承包工程直接補助的,項目須在資金支援年度內正在執行並形成營業額;

  (5)申請外派勞務人員直接補助的,項目須在資金支援年度內實際派出勞務人員;

  (6)申請海外投資保險保費直接補助的,項目須為資金支援年度內執行的投保協議並支付保費;

  (7)申請資源回運運保費的直接補助,其項目合同(協議)在資金支援年度內正在執行,並在此期間內運回權益內資源産品(以海關報關單為準);

  (8)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履約保函費用的直接補助,項目須為資金支援年度內正在執行的項目開具的保函並支付費用的;

  (9)申請建設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省級分平臺補助的,分平臺須在資金支援年度內完成建設,相關建設費用須在資金支援年度(含)之前支出;

  (10)申請外派中方人員安全保險費用補助的,相關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實際派出並已支付相關費用。

  5.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二、支援方式和標準及限額

  (一)對境外風險管理相關費用的補助

  對我市企業為開展境外投資在項目所在國註冊(登記)或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協議)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境外風險管理相關費用進行補助,包括:

  1.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專業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風險評估報告、環評報告、盡職調查報告等所發生的支出。

  2.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專業機構為對外投資項目提供法律、會計、技術、商務和投融資諮詢服務等所發生的支出。

  補助標準:對企業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境外風險管理相關費用予以支援,支援比例不超過50%,一個項目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援,增資項目不予支援。

  (二)貸款貼息

  申請貼息貸款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長期境內非政策性貸款,貸款可從境內銀行取得,也可由我國企業在境外設立的控股企業從我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取得;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貸款可由境外項目公司從境內銀行取得,也可從我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取得;貸款用於對外投資合作項目的建設及運營;規定項目貸款額不超過《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備案的貸款額度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額,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於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補助標準:用於支援對外投資合作項目的貸款貼息,不超過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50%;每個項目可獲得累計不超過3年的貸款貼息支援,每年度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境外投資的直接補助

  我市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直接補助的須是經市商務局或經市商務局報經商務部備案或核準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註冊,已履行完境內外全部手續。

  補助標準:對境外投資項目在規定年度內直接投資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的投資,給予額度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境外投資項目在規定年度內直接投資額不低於500萬美元(北京自貿試驗區企業直接投資額不低於300萬美元)、少於5000萬美元的投資,給予額度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如達不到上述標準要求,符合支援重點且在規定年度內累計中方直接投資完成中方投資總額60%以上的,給予額度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直接補助。

  (四)對外承包工程的直接補助

  1.我市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申請營業額補助的應為申請企業直接中標項目,不含從其他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獲得的工程分包項目;項目合同總額不低於500萬美元(設計、諮詢類項目除外);以聯營體形式承包工程的,企業承擔項目情況按合同比例計算工程合同額。

  補助標準:用於支援企業取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補助,按照不超過項目申報期內已完成營業額的0.5%進行補助。一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人民幣。

  2.用於支援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履約保函費用的補助,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的50%,一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五)外派勞務人員的直接補助

  對按商務部、北京市規定開展對外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重點對外派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區域內或全國範圍內脫貧縣的企業、符合打造對外勞務合作“北京服務”品牌高端勞務的企業進行直接補助(申報京津冀或脫貧縣人員補助需提供所派出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脫貧縣以商務部提供的名單為準)。

  支援標準:培訓補助每人不超過500元人民幣,其中,對派出人員戶籍所在地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區域內或全國範圍內脫貧縣的,每人補助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

  (六)資源回運運保費的直接補助

  我市企業開展境外能源資源開發,將其所獲合作權益以內的産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給予補助。計算運保費的資源産品進口數量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企業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換回的,不超過與外方簽署的開發投資合作協議合同總金額的資源産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給予補助;享受補助的回運資源種類比照上述境外資源、能源開發合作項目執行。

  補助標準:企業規定資源回運運保費支援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的50%,一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七)海外投資保險保費的直接補助

  對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投保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進行補助。

  補助標準:給予不超過申請企業實際支付保險費用50%的補助,一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八)外派中方人員安全保險費用補助

  鼓勵我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為外派中方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人身意外傷害險、綁架與贖金綜合保障險、傳染病及醫療保險,海外救援服務等保障外派中方人員人身安全的産品,按每人實際發生保險費用的50%,給予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補助,一個申報企業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九)建設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省級分平臺的直接補助

  對我市企業為接入省級分平臺的各項實際發生對接費用給予補助。

  補助標準:給予不超過申請企業實際支出費用50%的一次性直接補助。

  (十)企業(單位)建設支援本市企業“走出去”的公共服務平臺,具體支援方式標準以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標準為準。

  (十一)對受主管部門委託的企業(單位)為促進我市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而組織的促進活動,按組織開展促進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助。

  (十二)同一申報企業當年獲得本專項資金支援總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審核和撥付

  對外投資合作資金的申請詳見當年申報通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請貸款貼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對外投資合作專項資金申請表;

  2.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貸款、項目預期收益情況分析和發展前景等;

  3.申請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4.企業持有的有效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許可》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表》等證書複印件;

  5.境外企業或機構註冊文件複印件或合作項目合同副本;

  6.申報單位承諾書;

  7.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及利息結算清單複印件;

  8.申請企業近兩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9.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直接補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業除提供上述(一)項中序號1至6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提出申請的,需提供項目有效中標的證明文件(中標通知書、正式簽訂的合同、使館經商參處意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備案(核準)表等材料複印件),規定期內完成營業額的情況説明材料,申請投標、履約保函費用補助的還需提供保函覆印件及費用支付票據;

  2.以對外投資項目提出申請的,需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在當地或第三國融資、企業內部從第三國調動資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但須提供相關證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的驗資證明,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須提供海關報關單複印件等證明項目已經實施的材料;

  3.以境外風險管理相關費用項目提出申請的,需提供相關費用支出相關合同、票據等材料;

  4.以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省級分平臺建設提出申請的,需提供建設費用支出相關合同、票據等材料;

  5.以保費補助項目提出申請的,需提供投保保單、保費發票、合同等材料;

  6.受主管部門委託的企業(單位)為促進我市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組織開展的促進工作為由提出申請的,需提供促進活動已經開展的證明材料(開展促進活動文件、機票、合同及發票等);

  7.以對外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提出申請的,需提供培訓的相關證明材料及外派勞務人員的戶籍證明材料;

  8.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申報單位報送的材料凡與申請有關的外文資料,須同時報送中文譯本,複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一式兩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順序列出規定文件目錄並裝訂成冊。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援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0〕21號)、《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援北京市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海外投資保險統保平臺實施方案〉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0〕22號)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