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0-25
  5. [成文日期] 2022-10-25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2〕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0-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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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指導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行為,保障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單位及居民用戶協商參考使用。

  第三條 暫停和恢復供熱實施範圍為供熱採暖合同約定的單套房屋全部區域,單套房屋內不應局部暫停或恢復供熱。

  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的新建房屋建築,原則上不應辦理暫停供熱。

  第四條 暫停或恢復供熱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和房屋所有權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房屋所有權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條 有暫停或恢復供熱需求的用戶,原則上應在當年9月30日前提出,與供熱單位簽訂暫停供熱協議或恢復供熱確認單,並繳納供熱設施基本費。暫停供熱期原則上應為整個採暖期,且至少為一個採暖期。

  第六條 供熱單位應為提出暫停供熱申請且符合條件的用戶辦理相關手續。簽訂暫停供熱協議時,用戶宜將暫停供熱期間供熱設施基本費一次性繳清。

  第七條 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型式的用戶,暫停供熱時,供熱單位宜將共用供熱設施與用戶自用採暖設施完全斷開。不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型式的用戶,有暫停供熱需求且經供熱單位評估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辦理停熱手續,並採取適當的處理方式進行停熱。不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書面告知用戶原因。

  因暫停供熱可能造成安全隱患或影響他人正常用熱的,不得辦理暫停供熱。

  第八條 供熱單位同意用戶申請後,用戶需自行清理供熱設施周邊障礙物(含裝修等),由供熱單位對供熱系統採取暫停或恢復供熱措施。

  暫停和恢復供熱産生的人工和材料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供熱單位需向用戶提供相關費用明細。

  第九條 暫停供熱期間,每個採暖期供熱設施基本費收取標準參照原供熱採暖合同約定或由供用熱雙方協商確定。

  供熱單位在收取供熱設施基本費時,需提供符合稅務機關要求的發票。

  第十條 暫停供熱期間,房屋所有權人發生變更的,新、老用戶宜同時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如有欠費需在變更前補齊。

  暫停和恢復供熱時,用戶如有欠費,需在變更前補齊。

  第十一條 暫停供熱期間,用戶不應以任何形式連接供熱設施自行恢復供熱。如自行恢復,用戶需補齊暫停供熱所有採暖期全額採暖費。暫停供熱期間,供熱單位確需入戶檢查處置的,用戶應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在每年9月30日前和協議期滿時,主動與用戶確認是否有恢復供熱需求。暫停供熱協議期滿,經供熱單位確認用戶不續簽暫停供熱協議的,供熱單位應恢復正常供熱;供熱單位無法聯繫上用戶的,按照繼續暫停供熱執行協議。

  第十三條 遇特殊情況,在確保安全穩定供熱且不影響其他用戶前提下,用戶確需在採暖期內暫停或恢復供熱的,需提前7日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並繳納本採暖期全額採暖費。

  第十四條 供用熱雙方對暫停和恢復供熱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居民用戶: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建設工程保修期限:依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供熱系統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個採暖期。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工程品質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三)全額採暖費:未暫停供熱情況下,按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全部採暖費。

  第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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