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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7-29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22〕2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7-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強化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綜合風險分級管控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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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綜合風險分級管控,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按照“簡化分級標準、優化定級流程、強化事中監管”的原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不斷優化本市建設工程綜合風險定級,強化品質安全差別化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築(含裝飾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含軌道交通工程)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工程規模、周邊環境、規劃用途及人員密集情況、超規模危大工程數量等因素確定工程項目綜合風險等級(綜合風險分級表詳見附件)。綜合風險分為低風險、一般風險、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四個等級。

  二、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風險分級管控平臺(以下簡稱“風險分級管控平臺”)通過自動歸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資訊,完成工程綜合風險定級。未通過自動歸集資訊確定綜合風險等級的工程(如辦理施工登記意見函的工程、風險分級管控平臺未定級工程等),建設單位項目部或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登錄風險分級管控平臺進行綜合風險定級。

  風險分級管控平臺將工程綜合風險等級資訊共用至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監督執法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監督執法平臺”)。

  三、市、區安全品質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綜合風險等級開展相應頻次的監督檢查。

  工程綜合風險為低風險的,取消首次監督會議,在施工過程中,品質監督機構會同安全監督機構僅開展1次現場監督檢查(對於新建、改擴建項目宜在工程結構施工階段開展監督檢查,對於內部裝修項目應當根據工程施工進度以及技術特點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檢查時間不超過1天,形成北京市低風險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品質安全監督檢查情況表,且不再另行通過“雙隨機”方式開展。

  工程綜合風險為一般風險的,監督抽查頻次原則上不少於3次(裝飾裝修工程不少於1次),且每3個月不少於1次。重點加強對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竣工驗收或聯合驗收環節的監督檢查。

  工程綜合風險為較大風險的,監督抽查頻次原則上不少於4次(裝飾裝修工程不少於2次),且每3個月不少於1次。重點加強對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竣工驗收或聯合驗收環節的監督檢查。

  工程綜合風險為重大風險的,監督抽查頻次原則上每月不少於1次。

  工程受到安全品質類行政立案處罰、通報或發生影響較大突發事件的,低風險工程風險等級應升級為一般風險,其他風險等級工程應至少增加一次安全品質監督檢查。

  四、工程建設期間發生安全品質事故的,該工程及其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京總承包的其他工程的綜合風險等級應動態升級,安全品質監督機構應按照升級後的綜合風險等級調整監督檢查計劃,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工程發生一起一般安全品質事故的,該工程綜合風險等級直接升級為“重大風險”,且該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京總承包的其他工程綜合風險等級提升一級(重大風險工程應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即:低風險升級為一般風險,一般風險升級為較大風險,較大風險升級為重大風險。

  工程發生兩起及以上一般安全品質事故或一起較大及以上安全品質事故的,該工程及其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京總承包的其他工程綜合風險等級均升級為“重大風險”。

  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升級監督執法平臺和風險分級管控平臺,實現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下發以及整改報告線上提交審核功能。市、區安全品質監督機構應通過登錄監督執法平台下發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要求;工程參建單位應登錄風險分級管控平臺查看工程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並逐條對照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品質安全首要責任的通知》要求形成整改報告,掃描後通過風險分級管控平臺上傳提交。整改報告自動共用至監督執法平臺,監督機構在監督執法平臺對整改結果予以審核確認,並在下次現場監督檢查時核對整改報告原件。原則上,參建單位已提交電子版整改報告的,無需再提交紙質版整改報告。

  安全品質監督機構應進一步規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復核工作,復核可採取現場復核或非現場復核方式進行。安全品質監督機構應根據本區實際制定現場復核標準。

  六、竣工聯合驗收(以下簡稱聯合驗收)按照工程項目綜合風險等級分類實施。低風險和一般風險等級的工程項目,原則上應實施聯合驗收;較大風險等級的工程項目,在項目具備成熟驗收條件的基礎上,鼓勵實施聯合驗收;重大風險等級的工程項目,不建議實施聯合驗收。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應加強對轄區內可實施聯合驗收項目的指導,提高聯合驗收實施率,做到應施盡施。

  現場聯合驗收時,品質監督機構通過查看工程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及驗收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看工程實體品質,填寫《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監督竣工驗收檢查情況表》,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通過監督執法平臺形成工程品質監督報告。

  七、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風險分級管控平臺上還未定級的工程應按附件1、2標準進行定級,原《關於優化社會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9〕25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明確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品質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0〕43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強化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品質安全監督檢查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1〕120號)廢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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