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5-16
  5. [成文日期] 2022-04-15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22〕14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4-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8期(總第770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園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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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22〕148號

市公園管理中心,各區園林綠化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公園差異化、精細化服務管理,滿足人民群眾休閒遊憩的多元需求,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公園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區及有關單位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2年6月2日  


北京市公園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公園差異化、精細化服務,滿足人民群眾休閒遊憩的多元需求,實行全市公園分類分級管理,依據《北京市公園條例》《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城市綠地分類標準》等法規、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園林綠化局申請納入公園名錄的公園。

  第三條 本市公園分類分級管理實行成熟一批、公佈一批、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制定全市公園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標準,並開展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等工作。

  區園林綠化局負責研究制定本區公園分類分級管理相關配套措施,並具體負責組織申報、檢查評估等工作。

  市公園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市屬公園分類分級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據《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及首都公園遊憩體系構建需求,本市公園分為七類:

  (一)綜合公園:是指功能完善、設施齊全、內容豐富,適合開展遊覽、休憩、科普、文化、健身、兒童遊戲等多種活動,可以滿足不同人群多種遊園需求的公園。最低控制規模點5hm2,適宜規模點10hm2。

  (二)社區公園:是指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和活動場地,主要為一定居住用地範圍內的居民就近開展日常休閒活動服務,側重開展兒童遊樂、老人休憩健身活動的公園。最低控制規模點0.5hm2,適宜規模點1hm2。

  (三)歷史名園:是指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生態、科學價值,能體現特定歷史時期造園技藝,對城市變遷或文化藝術發展産生過影響的園林場景。

  (四)專類公園:是指以特色主題為核心內容或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具有相應遊憩和服務設施,側重滿足特色主題塑造和特定服務內容,兼具其他功能的公園。專類公園依託資源特徵和環境優勢而佈局,空間區位不局限于城市開發邊界內,包括植物園、動物園、遺址公園、兒童公園、文化公園、體育健身公園、遊樂公園、城市森林公園、城市濕地公園、近郊型郊野公園等多種主題類型。

  (五)遊園:位於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用地獨立,規模較小,方便周邊居民和工作人群就近使用,具有休閒遊憩功能和簡單遊憩服務設施,兼具塑造城市景觀風貌的公園綠地。

  (六)生態公園:位於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兼顧市民休閒遊憩、生態環境保護、自然景觀展示、科普教育宣傳等多重功能的公園,包括郊野公園、濱河森林公園、鄉村等公園等。

  (七)自然(類)公園:指自然保護地體系中(包括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向公眾開放、具有休閒遊憩和科普教育等功能、配置相應遊憩服務設施的區域。

  第六條 依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相關標準規範及政策要求,結合公園現狀品質、管理水準和服務需求,本市公園基礎等級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公園:品質優秀,管理水準高,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公園。

  (二)二級公園:品質良好,管理水準較高的公園。

  (三)三級公園:品質較好,管理水準達標的公園。

  (四)四級公園:品質一般,管理水準基本達標的公園。

  自然(類)公園參照相關規定分為國家級、市級兩個等級。

  第七條 除相關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公園類別主要根據功能定位、屬性特徵、公園規模、用地性質、服務對象等內容進行評定,詳見《公園類別評定條件對照表》(附件2)。對於部分鄰近城市集中建設區、具有城市公園形態、發揮城市公園功能的公園,可依據實際用途按綜合公園、社區公園或專類公園評定。

  第八條 初次評定公園等級時,從基本情況(30分)、保護維護(40分)、服務運營(30分)、加分項(10分)等4個方面定量賦分,總分110分。評分點85分為一級、70-84分為二級、60-69分為三級、<60分為四級,詳見《公園等級評價指標表》(附件3)。評價週期記憶體在否決項的公園,取消該公園的評級資格。

  第九條 公園類別、等級的初次申報,由區園林綠化局初評申報,市園林綠化局組織專家論證確認,並以名錄資訊形式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各公園初評申報材料應包含公園基本管理資訊(名稱、所屬區及街鄉、地址、面積、紅線範圍、機構、人員、土地性質、建成開放時間、是否免費開放、聯繫方式等)、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情況、遊客服務設施及保障情況(遊客容量、綠化、建築、園路及鋪裝場地、水體等用地比例及面積、設施配置數量等)、區園林綠化局初評意見等。

  第十一條 公園命名遵循《地名管理條例》並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公園命名應與屬地歷史文化、人文習俗、自然地理、公園特性等相適應,體現地域特色,展現時代特徵。

  (二)應當與規劃所明確的遊憩、服務、生態、景觀、文教和應急避險等主要功能相適應,突出公園主題和文化內涵,避免命名隨意化、一園多名等現象。

  (三)綜合公園一般以“某某公園”命名,社區公園一般以“某某社區公園”命名,遊園一般以“某某遊園”“某某小遊園”“某某園”命名,專類公園可根據功能類型以“遺址公園、體育公園、主題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樂園”等命名,生態公園、自然(類)公園可結合其原有子類命名。

  (四)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民族尊嚴和領土完整以及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字詞,不得使用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含義低俗的字詞。

  (五)未經批准,不得使用明文限制的“大、洋、怪、重”等名稱。

  (六)不得使用外文、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和標點符號,儘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産生歧義的字。

  (七)不得以國外地名、國外企業名、國外産品名和商標名命名。

  第十二條 區園林綠化局申報評定為一級或者二級公園的,由市園林綠化局核定。評定為三級或者四級公園的,由區園林綠化局核定並報市園林綠化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園林綠化局應當督促政府投資或運營的新建、改建公園根據相關規定完成竣工驗收,並組織及時申報納入全市公園分類分級管理名錄。

  第十四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建立健全公園類別、等級年度更新機制。區園林綠化局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區公園檢查、自評以及新建成開放公園申報工作,市園林綠化局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抽查、復核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公佈。

  第十五條 區園林綠化局根據日常監管和年度檢查情況,對本區公園類別、等級提出調整意見。對負面輿情多、發生重大事故或者檢查認定管理服務不達標的,市、區園林綠化局依職責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降級,情節較重的予以撤銷,並在行業內進行通報。對於管理評價好、養護水準高的公園,市、區園林綠化局可以酌情提升等級。

  第十六條 每年公園類別、等級的評價結果抄送區人民政府,建議納入市、區林長制等相關績效、管理考核體系,並作為市、區各相關部門政策保障依據。

  第十七條 各區園林綠化局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公園分類分級管理工作責任體系,明確主管部門、責任到人。

  第十八條 納入分類分級管理的公園應當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公園的類別和等級,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九條 區園林綠化局結合實際,細化制定本區公園分類分級管理措施,並報市園林綠化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2016年3月2日《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園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綠園發〔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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