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辦發〔2022〕98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局屬相關單位,機關相關處室:
經2022年第8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將《北京市綠地樹木許可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2年4月15日
(聯繫人:杜春媛;聯繫電話:89150621)
北京市綠地樹木許可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和市政府關於“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要求,提升政務服務水準和效率,進一步規範本市城市綠地佔用、樹木移植砍伐、古樹名木保護的行政許可服務(以下統一簡稱“綠地樹木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綠地佔用、樹木移植砍伐、古樹名木保護,應當取得綠地樹木行政許可。
綠地樹木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是綠地樹木行政許可的責任部門負責綠地樹木行政許可辦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嚴格限制城市綠地佔用和樹木移植、嚴格控制綠地樹木砍伐、嚴格保護古樹名木,維護好現有園林綠化生態資源。市、區園林綠化局按照許可權和程式組織審批,各負其責,提高服務效能,加強檢查監督。
第二章 行政許可許可權
第五條 由區園林綠化局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建設項目臨時佔用中心城公共綠地外其他綠地的;
(二)因城市建設、居住或設施安全、生態安全、撫育或者更新改造等原因,同一建設項目移植樹木不滿50株的,或者砍伐樹木胸徑小於30釐米並且不滿20株的;
(三)由市政府或者市園林綠化局下放審批層級的。
第六條 由市園林綠化局審核或者審批的情形包括:
(一)建設項目改變綠地性質和用途、臨時佔用中心城公共綠地;
(二)因城市建設、居住或設施安全、生態安全、撫育或者更新改造等原因,同一建設項目一次或者累計移植樹木50株以上的,砍伐樹木胸徑30釐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計砍伐樹木20株以上的;
(三)跨區建設項目涉及佔用綠地、移植砍伐樹木的;
(四)工程建設涉及古樹名木,需採取避讓保護措施的;
(五)國家或者市級重點項目建設,因特殊情況無法避讓保護,需遷移古樹的;
(六)由市政府下放審批層級的。
除本市特殊規定外,項目涉及砍伐樹木50株以上、遷移古樹名木的,由市園林綠化局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行政許可辦理
第七條 綠地樹木行政許可申請由項目所在區園林綠化局“一窗”受理、“一站式”辦理。申請內容屬區級行政許可許可權的,由區園林綠化局批准;超出區級行政許可許可權的,由區園林綠化局報市園林綠化局辦理。
第八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應當制定綠地樹木行政許可辦事程式,設立受理、審核、審定崗位,明確各崗位工作標準、職責、許可權、辦理時限等,嚴格按照受理、審核(上報)、審定、製作和發送行政許可決定的程式開展審批服務。
第九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應當將綠地樹木行政許可辦理程式或者辦事指南以及需提交的格式化示範文本,在政府網站及辦事場所公開,方便申請人查閱下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鼓勵企業、群眾通過網際網路申報。除涉密項目外,市、區園林綠化局優先推行網上辦理服務,提高服務效率,對經區園林綠化局報市園林綠化局辦理的項目,應當使用北京市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網上辦理,確保行政許可材料內部流轉,多方共用。
第十一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行政審批機構受理人員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辦理受理手續,出具受理通知。
申請內容不需辦理行政許可的,受理人員應當現場告知不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錯誤不能現場更正的,受理人員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全部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材料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補正後仍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視為放棄申請,補正期限屆滿後,受理人員將已經收到的全部申請材料退回。
第十二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行政審批機構審核人員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現場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核查。審核人員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內容存在政策性、實質性問題,可能影響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限期對申請材料進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釋説明;申請人拒不配合或者配合調整後,仍存在問題的,審核人員應繼續審查,不利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行政審批機構審定人員結合審核人的意見對申請材料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做出處理: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准予行政許可;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行政許可證制發
第十四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按照行政許可許可權制發行政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第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局應當統一規範綠地樹木行政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式樣,明確編號規則、行政許可效力範圍、有效期限等事項。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應當嚴格按照審定人員批准的具體位置、數量及相關要求等內容製作,相關資訊完整、準確、規範,加蓋行政審批專用印章。
電子證件製作參照執行,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電子印章。
第十七條 申請人憑行政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施工作業。
行政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應當通過審批系統或者內部網路平臺及時共用,便於組織實施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八條 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審批、移植樹木的行政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個月,有效期內未實施的,過期失效。
臨時佔用綠地的行政許可證有效期按實際許可期限計,最長時限不超過2年。
行政許可證有效期自行政許可證載明的核發日期計算。
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有效期的,經申請並審查後延續有效期;有效期延續不超過原行政許可時長。
第十九條 行政許可證失效的,申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申報。
第五章 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除涉密項目外,綠地樹木行政許可批准後,市、區園林綠化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主動將行政許可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市園林綠化局應當組織開展對區園林綠化局綠地樹木行政許可服務的檢查指導。
第二十二條 綠地樹木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由市、區園林綠化局負責,採取現場核實、查閱資料等方法,組織對被許可人綠地佔用及樹木移植砍伐、後期補栽、綠化恢復、古樹保護、綠地還建等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被許可人嚴格按照行政許可及承諾內容實施,做好監督檢查情況記錄。
第二十三條 經市政府或者市園林綠化局批准的綠地樹木行政許可,區園林綠化局應當做好屬地的日常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應當按照《北京市接訴即辦條例》等規定,認真對待群眾投訴、意見、建議,及時按照程式組織調查處置並反饋。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分別負責本機關行政許可檔案的管理。綠地樹木行政許可紙質檔案為每項目一卷,按照行政審批檔案資料管理具體規定歸集整理。
涉及永久佔用綠地、古樹名木避讓保護、遷移古樹名木審核事項檔案保存期為永久,涉及臨時佔用綠地、移植砍伐樹木審批的檔案保存期為10年。
超過保存期限的檔案,由市、區園林綠化局按照程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紙質檔案規範管理基礎上,市、區園林綠化局應當積極推進落實電子檔案管理工作,存儲行政許可電子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小於”“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6日起實施,2010年2月21日《北京市樹木移植砍伐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京綠資發〔201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