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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3-30
  5. [成文日期] 2022-03-30
  6. [發文字號] 京交道管發〔202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8期(總第770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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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道管發〔2022〕3號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國資委、市園林綠化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城管執法局,十六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為加強我市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規範橋下空間使用行為,強化橋下空間安全管理,提升橋下空間環境和功能品質,按照市政府指示精神,現將《北京市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即日起實施,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2年3月30日  

  (聯繫人:周恒;聯繫電話:83775333)


北京市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規範橋下空間使用行為,強化橋下空間使用安全,凈化橋下空間使用環境,提升橋下空間功能品質,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城市道路橋下空間的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

  本辦法所稱橋下空間,是指城市道路附屬橋梁下方垂直投影範圍內的可使用空間,不包括山谷、河道、公園、鐵路、軌道、道路等特殊地形或功能區域。

  第四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遵循“行業指導、屬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各單位、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道路橋下空間實施管理。

  (一)市交通委負責市管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養護安全管理,指導各區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管理工作。

  (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指導各區開展城市道路橋下空間利用規劃管理工作,研究橋下空間提升利用原則和技術導則。

  (三)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將橋下空間治理提升檢查考評工作納入首都環境建設管理考評和通報機制。

  (四)園林綠化、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管理的行業指導工作。

  (五)市國資委負責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單位中涉及國有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六)屬地政府負責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區管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負責橋下空間提升利用項目規劃設計和實施工作。

  第六條 橋下空間的使用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橋下空間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維護,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橋下空間管理的直接責任;

  (二)負責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按崗位落實隱患排查及治安、消防、衛生等管理責任,發現安全隱患或橋梁設施受損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通報屬地政府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章 規劃使用

  第七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屬於城市公共空間,其管理使用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優先滿足城市運作保障需求,兼顧城市公共服務功能。

  第八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整體佈局應符合“安全優先、交通優先、保障優先、公益優先”的要求,與城市功能定位相融合,與市容景觀環境相融合。

  第九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交管、園林、城管等部門研究制定城市道路橋下空間提升利用原則和技術導則,統籌點位佈局,明確使用功能。

  各相關部門及屬地政府可依據利用原則和技術導則,研究制定具體點位城市道路橋下空間利用方案。

  第十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整體利用應在保障橋梁設施安全的基礎上,優先滿足交通通行路線組織優化、公交場站(駐車、調度)、市政應急保障(備勤)站點、公共停車場等城市交通運作基本需求,兼顧公眾體育休閒、便民服務、市容景觀等城市服務功能和需求,可用於:

  (一)保障動態交通運作,優化交通路線組織,如增設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步道、完善慢行系統等需求;

  (二)保障公共交通運作,設置公交場站,配合公交線網優化調整,滿足駐車、調度等日常運營需求;

  (三)保障城市基本運作,設置市政公用事業應急、保障站點,供交通秩序、道路養護、環境衛生、防汛除雪、園林綠化等隊伍駐守、設備車輛停放、物資儲備使用;

  (四)保障靜態交通功能,設置公共停車場(機動車、非機動車、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等),向社會提供停車資源;

  (五)因地制宜提升環境品質,設置公眾體育休閒場所,拓展便民服務,綠化、美化、亮化城市環境。

  第十一條 已移交屬地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橋下空間按照以下流程確定使用單位:

  (一)需求方向屬地政府提出需求,編制使用管理方案(包括用途、範圍、期限、使用方案、橋梁防護措施、管理職責,以及安全和應急措施等)。

  (二)屬地政府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組會研究。

  (三)各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後,屬地政府組織簽訂使用協議。

第三章 設施設置要求

  第十二條 橋梁墩臺保護設施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場地內受車輛進出影響的橋墩,應粘貼反光條,顏色為黃黑相間,粘貼高度點1.5米,寬度點0.4米。

  (二)凈空小于3.5米的橋梁,應設置金屬防撞架或粘貼反光條,懸挂限高標識。

  (三)在車場出入口的橋樁四週,設立金屬防撞架,高度不低於1.5米。

  (四)橋梁墩臺1.5米以內不得存放融雪劑等腐蝕性物品。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消防設施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橋下空間場地,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配備要求參照相應的國家標準及場地面積計算。橋下空間場地,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配備標準以場地面積計算。

  (二)在符合國家標準配置的前提下,場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需配備不少於4個5公斤乾粉滅火器;500平方米以下需配備不少於6個5公斤乾粉滅火器;1000平方米以下需配備不少於8個5公斤乾粉滅火器並配備至少1套35公斤推車式乾粉滅火器;1000平方米以上需配備不少於8個5公斤乾粉滅火器並配備至少2套35公斤推車式乾粉滅火器。公交、環衛、綠化使用橋下場地的在以上標準基礎上增加1套35公斤推車式乾粉滅火器。

  (三)滅火器不可集中擺放,應布設在橋樁和值班室前。

  (四)橋下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或安裝充電樁應設置消防沙箱,箱內裝有鐵鍬和不少於2立方米的滅火沙子。

  (五)在明顯部位需設置嚴禁煙火標誌牌。

  (六)滅火器必須按照相關標準定期檢驗、維修、更換,並註明日期,建檔備查;保持滅火器材清潔,表面乾淨無塵土。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臨時用房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橋下各類臨時建築物應統一規劃、統一設計,景觀美化應與橋梁結構形式、周圍建築環境協調、統一。

  (二)臨時用房頂部與橋底面凈距點1.5米,與橋梁墩柱凈距點1.5米。

  (三)墻體保溫材料應採用防火阻燃材料。

  (四)臨時用房墻體玻璃要保持完好、清潔,無污漬、無破損,室內整潔、乾淨,物品碼放整齊有序。

  (五)如作為公共停車場使用,臨時用房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使用面積的5%。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監控設施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的橋下空間應布設監控設備。

  (二)監控錄影保存時間大於15天。

  (三)監控範圍無死角、全覆蓋。

  (四)攝像頭和視頻線布設不得影響橋梁結構。

  (五)監控設備要每天檢查,確保始終保持良好運作狀態。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公示牌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材質選取亞光不銹鋼板,厚度為2毫米,字體製作工藝採用不銹鋼腐蝕。

  (二)規格為30釐米×50釐米,標牌字體顏色為黑色。

  (三)公示內容包括:橋下空間監管單位、使用單位的名稱、負責人及電話等。

  (四)懸挂固定於橋下空間每個入口處。

  (五)公示牌出現鬆動或傾斜等現象時應及時進行修復,對嚴重破損的應及時更換。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圍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超出橋梁投影面積,高度一般為1.8至2.5米,圍欄邊緣與路緣石之間應保留不小于0.5米的安全帶,有行人通行需求的應不小于2米。

  (二)圍欄可採用固定或可移動形式,顏色、樣式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圍欄應完整清潔,無缺損、無懸挂物,每月清洗,及時除銹、刷涂油漆,圍欄受損變形應及時修復更換。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地面鋪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面應採用瀝青、混凝土、步道磚等材料進行硬化。

  (二)結構厚度不小于37釐米。

  (三)地面平整、防滑,無積水、無坑槽、無破損。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線纜架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架設牢固、平順。

  (二)合纜並線、規範入槽,無雜亂飛線、廢舊線纜、私拉亂接。

  (三)架設不影響橋梁結構。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照明設施設置應符合國家、行業技術安全要求及以下要求:

  (一)橋下區域照明不低於橋外區域道路的照明水準。

  (二)照明覆蓋無死角。

  (三)配電箱規範設置,保持完好、潔凈。

  (四)照明設施要保持完好,出現破損老化的要及時更換。

  第二十一條 標誌、標線要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國家及相關部門的規定,出現缺損老化的應及時更新更換。

第四章 使用規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應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一)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把橋下空間場地列為防火重點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加強防火安全管理。

  (二)橋下停放車輛,要按順序停放,禁止阻塞消防車通道;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三)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和有效性,滅火器材周圍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四)橋下停車場應組織安全防火演練,值班人員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使用應符合以下用電安全要求:

  (一)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用電等規章制度,除專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私接更換和挪動供電設施。

  (二)未經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安裝、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

  (三)電線布設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用電設備與電線負荷相匹配,並有專人負責,掛牌明示。

  (四)用電設備必須接好安全地線,移動電器必須有專用插座,電器插頭必須完好,橋下場地不得私拉亂接各種電線插座。

  (五)電源支路上使用的電氣設備總功率不得超過線路和配電盤的總負載能力,防止因過載引發事故。

  第二十四條 橋下空間使用單位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橋下空間隱患排查制度,及時消除橋下空間安全隱患。屬地政府定期組織橋下空間環境秩序檢查。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應符合以下環境衛生要求:

  (一)明確橋下環境衛生負責人,營造良好的首都市容市貌環境,保持橋下空間整潔、美觀。

  (二)地面無污垢、污水、落葉、積塵、水果皮等垃圾雜物。

  (三)墻面無小廣告、無污垢、臟物,保持墻面潔凈。

  (四)清掃後的垃圾要及時處理,不可隨地堆放,日掃日清。

  (五)值班室、值班亭的墻體玻璃完好乾淨,無污漬、無破損,四週禁止堆放雜物,室內乾淨整潔,物品碼放整齊有序。

  (六)圍欄或護網,完整清潔,無缺片、無損壞、不懸挂物品。

  (七)設施排列、碼放乾淨整齊。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橋下空間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火餐飲。

  (二)從事各種商貿經營活動。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

  (四)擅自開挖橋下空間地面、拆改各類管線、設置地下設施以及其他任何有損橋梁設施的行為。

  (五)侵佔、損壞城市橋梁設施及附屬設施,妨礙橋梁設施的正常檢查和養護維修的行為。

  (六)違反治安、消防、規劃、土地、交通、綠化、市政市容等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橋下空間空置的,屬地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範設置圍欄,並實施綠化或硬化地面,定期進行巡查、維護,防止私自佔用和人員進入。

  第二十九條 橋下空間使用行為及設施影響橋梁結構安全、養護維修、檢測作業和搶險搶修工作的,應無條件予以調整和拆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級部門和屬地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範圍,加強對城市道路橋下空間的監督檢查,督促橋下空間使用單位落實各項管理責任和要求,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規佔用、使用橋下空間的,屬地政府應加強監管執法,依法處理及時清退。

  第三十二條 橋下空間使用涉及橋梁結構、外觀等變化、調整等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橋梁安全的情況,必須徵得橋梁管理單位同意。

  第三十三條 橋下空間綠化及與橋下毗鄰綠化要做到科學管理、職責清晰、景觀協調,確保植被正常生長、景觀協調一致。

  第三十四條 屬地政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橋下空間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抽查檢查工作,督促使用單位落實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7日發佈的《北京市城市立交橋下空間使用管理規定》(京路城養發〔2006〕771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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