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3-28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8期(總第770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委託品質檢測管理的通知

字號:        

京建法〔2022〕3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單位對見證取樣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和工程實體品質、使用功能檢測的管理,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委託品質檢測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品質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品質安全首要責任的通知》(京建發〔2021〕253號)等法規文件規定,認真落實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責任。

  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規定對見證取樣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和工程實體品質、使用功能進行檢測。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託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託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品質驗收依據。

  三、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做好見證試樣取樣、制樣、標識、封樣、檢測的全過程品質控制。

  四、建設單位委託檢測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和工程實體品質、使用功能的檢測業務內容,應按照《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以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執行。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委託品質檢測管理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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