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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監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24
  6. [發文字號] 京金融〔2022〕18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4期(總第766期)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發佈《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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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金融〔2022〕18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的事中事後監管,實現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分級分類動態監督管理,促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辦法》,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的事中事後監管,實現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動態監督管理,促進地方金融組織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國家授權由地方實施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以及國家授權地方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組織。

  第三條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統籌組織實施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工作。根據需要,監管評級工作可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服務,並與其簽署保密協議。行業自律組織可協助開展監管評級工作。

  第四條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是指市金融監管局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按照本辦法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公司治理與信用管理、經營情況與財務狀況、業務合規與風險管理等要素作出評價判斷,對地方金融組織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依法依規對地方金融組織進行分類監管。

  第五條監管評級要堅持以下工作原則:

  全面性原則。依據地方金融組織全面資訊,綜合分析地方金融組織合規情況、經營情況與風險水準狀況等資訊。

  客觀性原則。市金融監管局應嚴格依照評級操作程式規範開展評級工作,保證評級結果客觀公正。

  真實性原則。參評地方金融組織應確保報送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第二章 評級要素和等級劃分

  第六條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與信用管理、經營情況與財務狀況、業務合規與風險管理以及加分事項。要素下分為若干要點,每個要點根據重要程度賦予一定分值,具體如下:

  (一)公司治理與信用管理

  要點包括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信用情況等。

  (二)經營情況與財務狀況

  要點包括註冊資本、經營規模、資産狀況、盈利水準等。

  (三)業務合規與風險管理

  要點包括監管配合、監管指標、資訊報送、信訪投訴、信用風險、風險處置等。

  (四)加分事項

  黨建工作突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可酌情予以加分。

  第七條評級結果根據各評級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權重加權匯總後確定得分,總分為100分。總分超過100分的,記100分。

  第八條評級等級共分五級,以A級、B級、C級、D級和E級表示,特殊情形列為S級,其中:

  A級:得分為90分(含)以上。公司治理規範,運營穩健,業務活動總體合規,積極認真落實各項監管要求,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發展能力較強。

  B級:得分為80分(含)至90分。公司治理基本規範,運營正常,業務活動基本合規,基本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具有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發展能力。

  C級:得分為70分(含)至80分。公司治理不夠規範,運營存在薄弱環節,業務活動存在一定違規,能基本落實各項監管要求,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發展能力有待提升。

  D級:得分為60分(含)至70分。公司治理不規範,運營不良,業務活動存在較為嚴重的違規,落實各項監管要求能力弱,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E級:得分為60分以下。公司治理混亂,運營異常,業務活動存在重大違法違規,不能落實監管要求,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S級:處於正在退出行業、因重組無法正常展業等情形的地方金融組織,經市金融監管局認定後直接列為S級。

  新設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地方金融組織不參加監管評級。

  第九條地方金融組織或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出現下述情形之一併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不得高於D級: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監管工作;

  (二)存在重大經營風險;

  (三)報送虛假資訊;

  (四)重大輿情應對不當,造成不良後果;

  (五)存在其他較為嚴重違規經營行為或風險事項。

  第十條地方金融組織或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出現下述情形之一併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應當評為E級: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監管工作,情節惡劣;

  (二)涉嫌非法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

  (三)存在涉眾風險,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穩定;

  (四)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

  (五)存在其他嚴重違規經營行為或風險事項。

  第三章 評級程式

  第十一條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套裝程式括年度評級方案制定、資訊收集、評審、結果反饋等環節。

  第十二條市金融監管局根據國家監管要求、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與風險、監管規則和關注重點等因素,制定各行業監管評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市金融監管局應加強地方金融組織資訊系統建設,綜合利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不斷完善監管評級工作。

  第十四條監管評級工作應充分結合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情況與財務資訊、通過現場檢查或非現場監管掌握的監管資訊、與地方金融組織相關的投訴資訊及外部輿情資訊等,開展綜合分析研判。

  區人民政府負責金融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及時向市金融監管局報送現場檢查報告、日常監管資訊、信訪投訴情況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市金融監管局按照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相結合、總量分析與結構分析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評級要素明確各行業監管評級具體指標。

  第十六條市金融監管局將確定的評級結果告知地方金融組織。

  地方金融組織對評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復核申請,並提供佐證材料。市金融監管局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反饋地方金融組織。

  第十七條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評級週期為一年,評價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評級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市金融監管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評級結果,對地方金融組織進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督管理:

  (一)評級為A級的地方金融組織,可適當減少現場檢查頻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市金融監管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支援其依法開展創新業務及享受相關政府扶持、獎勵政策。

  (二)評級為B級的地方金融組織,關注監管評級中得分較低的要素,視情安排現場檢查。根據需要以談話等方式督促進行規範提升。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市金融監管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支援其依法開展創新業務及享受相關政府扶持、獎勵政策。

  (三)評級為C級的地方金融組織,給予監管關注,開展現場檢查或專項檢查。可通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等方式督促加強內部治理與風險管理,及時整改。

  在整改達到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市金融監管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審慎支援其依法開展創新業務及享受相關政府扶持、獎勵政策。

  (四)評級為D級的地方金融組織,加強日常監管,有針對性地提高現場檢查頻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督促整改,防範化解風險。

  (五)評級為E級的地方金融組織,加大檢查力度,強化監管措施,督促全面整改,穩妥處置風險。對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引導退出行業。

  第十九條通過本辦法確定的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市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工作部門內部使用且不對外公開。

  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將評級結果用於廣告、宣傳、行銷等商業目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通過本辦法確定的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結果僅作為市金融監管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對地方金融組織分級分類監管的依據,不代表對地方金融組織實際經營情況及自身風險現狀的保證或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增信。

  第二十一條市金融監管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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