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14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2〕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3期(總第765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健全本市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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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2〕20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家醫保局等八部委《關於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醫保發〔2021〕4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首都功能定位和全市中心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以醫療事業發展規律為遵循,建立健全符合本市實際、適應行業發展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堅持公立醫療機構公益屬性,通過穩妥有序優化價格結構,引導醫療資源合理配置,促進醫療服務技術發展,主動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和合理補償功能,有效調控醫療服務價格總水準,提高醫療衛生為人民服務的品質和水準,控制人民群眾醫藥費用負擔,保障人民群眾獲得高品質、有效率、能負擔的醫療衛生服務。

  二、基本原則

  (一)總量調控,穩定預期。強化醫療服務價格宏觀管理,綜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醫保基金籌資運作情況、醫療收入合理增長等因素合理確定調控總量、整體謀劃,平衡好醫療事業發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穩定調價預期,確保群眾負擔總體穩定、醫保基金可承受、醫療機構高品質發展。

  (二)分類管理,有序推進。建立醫療服務價格評估觸發和專項調整制度,根據實際採取適宜方式有序推進醫療服務價格動態管理,及時疏導價格突出矛盾,平衡服務供給,實現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制度化、規範化。

  (三)靈敏有度,結構優化。建立靈敏有度的價格調整評估觸發機制,明確啟動指標和約束指標,量化評估。在調價總量範圍內突出重點、有升有降,提高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支援薄弱學科和中醫傳承發展,逐步理順和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結構。

  (四)監測評估,協同配套。強化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運作情況評估,發揮監測評估結果的激勵約束作用,確保價格機制穩定運作。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推進公立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分級診療、醫療控費、醫保支付等相關改革,增強改革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三、建立更可持續的總量調控機制

  綜合本市醫療行業發展情況和各方承受能力,對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量實行宏觀管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

  (一)合理確定價格調整總量。以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入作為歷史基數,綜合考慮醫保基金籌資運作情況和醫療收入合理變化等因素,通過綜合平衡,確定年度價格調整總量。

  (二)調整總量的分配與使用。結合本市實際科學分配調整總量,有保有壓,體現合理回報、激勵先進,關注不同類型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服務能力和運作特點,兼顧收入結構特殊的專科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機構,優先將技術勞務佔比高、成本價格嚴重偏離或與相同經濟水準地區比價差距明顯的醫療服務項目納入調價範圍,平衡好調價節奏和項目選擇。年內進行的各類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原則上共用本年度調價總量,當年調價總量未使用、未用盡的不結轉下一年度。

  四、建立規範有序的分類管理機制

  統籌平衡行業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需求,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建立評估觸發和專項調整兩種動態管理機制,兼顧制度性與靈活性。具備啟動條件的,按照研究論證、徵求意見、集體審議、履行審查程式等基本流程開展調價工作。

  (一)評估觸發機制。建立靈敏有度的價格調整評估指標體系,設立啟動指標和約束指標,每年進行量化評估。啟動指標的評估總分值不低於60分的,符合觸發標準,當年按程式啟動價格調整;未達到觸發標準或符合任一約束指標的,當年原則上不安排此類調價工作。

  1.啟動指標(具體指標的考核標準、分值見附件)

  (1)醫療收入指標。上年度醫療收入總額年增長率;上年度次均門診和每人平均住院中的檢查、化驗收入年增長率;上年度次均門診和每人平均住院中藥品和衛生材料收入年增長率。

  (2)技術服務收入指標。上年度技術服務性收入(不含藥品、衛生材料、檢查、化驗收入)佔比。

  (3)醫保基金運作指標。上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

  (4)民生統計指標。上年度個人自付比例同比增長;啟動評估時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情況。

  2.約束指標

  (1)上年度全市醫療收入總額年增長率高於15%。

  (2)啟動評估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等於或超出政府年度調控目標。

  (3)上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少於6個月。

  (4)上年底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少於2個月。

  (5)國家及市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情形。

  (二)專項調整機制。國家及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醫療服務價格專項改革任務、落實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等重要改革任務、應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疏導醫療服務價格突出矛盾、緩解重點專科醫療供給失衡等,可根據實際需要啟動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工作,靈活選擇調價窗口期,有序調整價格。

  五、建立嚴密高效的監測評估機制

  建立健全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執行運作情況監測評估機制,進一步加強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效果評估,定期跟蹤掌握公立醫療機構落實改革任務、遵守價格政策、加強內部管理、優化收入結構等情況,發揮激勵約束作用,形成政策閉環,促進價格管理與醫院運作之間形成正向互動關係,保證價格機制平穩、高效、可持續運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是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一項重點任務,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市區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落實責任分工,強化協作配合。各有關醫療機構應主動適應改革,加強和改善醫院管理,科學核算並控製成本;不斷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合理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優化醫療服務流程,改善患者就醫體驗;改革完善內部分配機制,有效調動各方積極性,實現良性平穩運作。

  (二)強化部門協同。醫療保障部門要牽頭做好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同步銜接醫保支付政策,依法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保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要會同相關部門,強化對醫療機構的綜合監管和指導,嚴格落實醫療服務價格政策。

  (三)做好輿論引導。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合理引導群眾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社會共識,充分調動各方支援配合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高品質醫療衛生服務。

  附件: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觸發評估指標體系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6月14日  

附件

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觸發評估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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