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8-12
  5. [成文日期] 2022-07-26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2〕20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8-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3期(總第765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關於養老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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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養老發〔2022〕204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現將《關於養老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6日  


關於養老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養老機構運營管理,及時準確掌握並防範化解重大涉老安全問題和風險隱患,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大事項報告主體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備案的各類養老機構(含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以及各區民政部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第三條  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各區民政部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及所屬養老機構緊急報告的重大事項

  1.涉及欺老虐老等服務品質投訴、舉報或糾紛問題;

  2.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的災害事件;

  3.涉新冠疫情或其他重大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

  4.機構內人員非正常死亡,他殺、自殺、傷人等事(案)件;

  5.消防事故,施工等安全生産事故;

  6.其他涉老安全問題或涉養老機構安全的隱患或問題。

  (二)各區民政部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常規報告的重大事項

  1.養老機構經營狀況,包括養老機構收費標準及收費情況(包括收取老年人各類預付資金情況)、收支基本情況、場地租賃情況、經營合同期限等;

  2.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情況。

  第四條  養老機構發生第三條中第一款規定的六項重大事項,應即時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告。

  市屬養老機構應即時向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報告後,按要求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告。

  第五條  各區民政部門接到養老機構關於第三條中第一款規定的六項重大事項報告後,按照以下程式向市民政局報告:

  (一)初次報告。各區民政部門在接到養老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後,應第一時間核實情況,並立即向市民政局值班室(電話65395301)進行簡要情況報告,同時派出專人前往現場進行應急處置。

  2小時內,區民政部門向市民政局書面報告重大事項基本情況、先期處置情況、輿情風險研判情況、初步對策建議等。

  24小時內,區民政部門向市民政局書面報告事態發展情況、善後處理措施及意見、輿情研判處置、事件原因分析、經驗教訓、對策建議等。

  (二)階段報告。本著及時續報原則,各區民政部門應及時向市民政局書面報告最新情況、應急處置階段性進展、事件發展趨勢、即將開展工作等情況。事件當天不能處置完畢的,須每日報告情況直至處置完畢。

  (三)總結報告。重大事項處置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區民政部門向市民政局書面上報總結報告。

  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參照上述程式向市民政局報告。

  第六條  每月5日前,各區民政部門應向市民政局書面上報所屬養老機構上月經營狀況報告。

  每年12月底前,各區民政部門對所屬養老機構應至少開展一次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並向市民政局書面報告調查結果。

  第七條  各區民政部門向市民政局上報的重大事項報告,應由區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

  第八條  各區民政部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各養老機構應嚴格落實養老機構重大事項報告要求,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以及不執行報告制度,導致發生重大問題或造成重大損失、重大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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