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6-21
  5. [成文日期] 2022-06-08
  6. [發文字號] 稅務公告2022年第〔〕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2期(總第764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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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公告2022年第3號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全面推進稅收徵管數字化升級和智慧化改造,降低徵納成本,國家稅務總局建設了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24小時線上免費為納稅人提供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在北京市開展全電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市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

  二、全電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普通發票相同。

  三、全電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監製。全電發票無聯次,基本內容包括:二維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資訊、銷售方資訊、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徵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大寫、小寫)、備註、開票人。

  其中,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為從事特定行業、發生特殊應稅行為及特定應用場景業務(包括:稀土、建築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産銷售、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農産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産農産品銷售、差額徵稅等)的納稅人提供了對應特定業務的全電發票樣式。

  全電發票樣式見附件。

  四、全電發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西曆年度後兩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全電發票開具渠道等資訊,第6-20位代表順序編碼等資訊。

  五、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現有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同;其發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改為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

  六、北京市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接收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此外,也可取得銷售方以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交付的全電發票。

  北京市納稅人取得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等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如需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按規定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

  七、納稅人取得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開票方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後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二)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開票方或受票方填開《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後,開票方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發票。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後,與《確認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八、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全電發票資訊。

  九、納稅人以全電發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和檔案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依法、誠信、如實使用全電發票,不得虛開、虛抵、騙稅,並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稅務機關依法加強稅收監管和風險防範,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電發票樣式

        2.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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