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6-01
  5. [成文日期] 2022-05-31
  6. [發文字號] 通告〔2022〕12號
  7. [廢止日期] 2024-06-01
  8. [發佈日期] 2022-06-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2期(總第764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北京市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試點實施辦法》的通告

字號:        

通告〔2022〕12號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和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我局組織編制了《北京市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試點實施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佈。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試點實施辦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北京市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試點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和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對接“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充分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宏觀引領作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項目環評”)聯動,促進項目環評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要求

  在環境品質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考核要求、環境管理體系較為健全的産業園區內,推行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改革,入駐産業園區的建設項目依據其環境影響程度和環境風險大小,分類優化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手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推動産業園區高品質發展。

  二、適用範圍

  (一)産業園區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工作,且採納落實了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

  2.産業園區環境品質符合國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關考核要求,未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列入區域限批範圍;

  3.産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完善、運作穩定;

  4.産業園區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健全且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

  實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産業園區名單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成熟一批、推進一批”的原則發佈。

  (二)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入駐産業園區的建設項目符合園區規劃功能定位、佈局和本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規劃環評的環境準入要求。

  三、聯動內容及要求

  按照國家及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入駐産業園區的建設項目優化環評手續辦理:

  (一)下放審批許可權

  對入駐産業園區的建設項目,除屬於生態環境部審批許可權以及機密級別的建設項目外,其餘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均由産業園區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與《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管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目錄(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1.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本市實施細化規定要求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可免於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2.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本市實施細化規定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且在“産業園區免於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類別清單”(見附件1)內的建設項目,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三)優化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未納入“産業園區環境風險管控項目類別清單”(見附件2),且按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本市實施細化規定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管理。具體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20〕1號)執行;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完成後向建設單位出具正式批復。

  (四)創新辦理方式

  同一類型的小微企業項目,在明確相應責任主體的基礎上,可打捆開展環評審批,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單個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評。

  (五)簡化評價內容

  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本市實施細化規定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項目,簡化相關評價內容,包括:

  1.不再分析規劃環評已經論述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保護政策;

  2.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可行性論證內容可參照規劃環評結論;

  3.環境功能區判定內容可以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結論;

  4.環境現狀監測和環境品質現狀評價結果可引用規劃環評中的有效數據和相關內容(區域環境品質呈下降趨勢或項目新增特徵污染物的除外);

  5.依託的産業園區基礎設施已經穩定運作的,項目環評只需説明依託情況,無需開展依託可行性分析。

  (六)排污許可聯動

  打捆開展環評的項目,入駐企業(建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時可將打捆環評批復作為其環評批准文件;免於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入駐企業(建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時無需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認定程式

  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本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和規劃環評要求,根據本市産業園區規劃環評開展情況,組織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認定工作;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擬納入聯動試點産業園區的申報工作。相關程式如下:

  (一)申報

  對符合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要求的産業園區,按自願申請原則進行申報。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申報組織工作,原則上每半年申報一次(2022年6月底、12月底,2023年6月底、12月底)。聯動申報模板見附件3。

  (二)認定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認定工作,並及時反饋認定結果,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三)發佈名單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發佈實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産業園區名單。

  五、落實各方責任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産業園區管理部門、入駐企業(建設單位)要形成合力,高品質推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工作,切實發揮規劃環評優化産業佈局與生態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服務和監管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政策宣傳;結合雙隨機抽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核查發生重大不良影響的規劃,向産業園區管理部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嚴格依法依規處理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通過強化信息公開、公眾監督等方式,構建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産業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檢查,對未落實規劃環評有關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強對産業園區環境品質變化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管,依法開展執法監測,落實監管責任。

  (二)産業園區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管理

  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規劃環評編制工作(鼓勵開展碳排放評價);組織落實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要求,重點關注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任務;組織開展園區環境監測,對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組織整改,抓實環境保護責任;對可能産生重大生態環境影響、實施5年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組織開展跟蹤評價;對已經批准的規劃,其實施範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佈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組織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相關政策宣講,指導、幫扶園區內入駐企業(建設單位)落實聯動措施;做好規劃環評中相關數據資料共用,為簡化評價內容提供便利條件。

  (三)入駐企業(建設單位)要落實生態環境主體責任

  園區內入駐企業(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環境風險防範責任,做好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特別是環評文件、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上載明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對免於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不免除建設單位(入駐企業)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定義務。建設單位(入駐企業)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要求,做好項目環保設計,落實法律、法規、標準及相技術規範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六、試點要求

  各相關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對聯動試點産業園區相關工作的調度,及時發現問題,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與産業園區管理部門保持溝通聯繫,梳理入駐産業園區建設項目,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探索改革新舉措,形成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對於聯動試點中出現重大問題的園區,市生態環境局將終止該産業園區的聯動試點。

  對於有聯動試點産業園區的地區,各相關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産業園區聯動試點工作情況總結。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兩年。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