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引導和規範廣大業主合理使用、維護物業,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範文本),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並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或房屋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示範文本的宣傳和推廣工作,引導建設單位、業主、物業使用人等主體遵守相關約定。
三、非住宅區可以參照使用。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關於發佈<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制定規範>和<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範文本)的通知》(京建發〔2010〕63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8月12日
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
(示範文本)
第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詳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條 業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和住宅品質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及其他文件的約定,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五條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範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事項範圍和決定程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六條 業主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或者未採取措施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業主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人報居民委員會同意,代為維修養護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七條 業主應當遵守房屋建築使用安全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八條 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人開展對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活動。
第九條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專有部分的,應當遵守房屋租賃以及房屋轉讓的有關規定,告知承租人和買受人本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
第十條 業主應當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相關管理部門在依法執行公務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時,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部分,由建設單位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第十三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等具有約束力。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採用以下方式解決:
(一)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
(二)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本規約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自物業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