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9-01
  5. [成文日期] 2022-08-18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8-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1期(總第773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住宅區業主管理規約 (示範文本)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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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引導和規範廣大業主合理使用、維護物業,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區業主管理規約(示範文本),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規約由全體業主共同制定,對全體業主具有普遍約束力。業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共同決定對示範文本的內容進行增補。

  二、管理規約應當按照規定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或房屋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示範文本的宣傳和推廣工作,引導業主、物業使用人等主體遵守相關約定。

  四、非住宅區可以參照使用。

  五、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北京市住宅區管理規約><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工作報告>制定規範和示範文本的通知》(京建發〔2010〕762號)中的《北京市住宅區管理規約》(示範文本)及制定規範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8月12日  


北京市住宅區業主管理規約(示範文本)

  第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四條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範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事項範圍和決定程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五條 業主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或者未採取措施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業主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人報經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代為維修養護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房屋建築使用安全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七條 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人開展對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活動。

  第八條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專有部分的,應當遵守房屋租賃以及房屋轉讓的有關規定,告知承租人和買受人本管理規約的內容。

  第九條 業主應當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條 相關管理部門在依法執行公務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時,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等具有約束力。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採用以下方式解決:

  (一)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調解;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

  (三)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

  (四)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______區___________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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