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4-25
  6.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22〕23號
  7. [廢止日期] 2022-12-31
  8. [發佈日期] 2022-04-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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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202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功能作用,助力穩就業保民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於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仍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最高提至90%。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實施上述穩崗返還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廣通過後臺數據比對精準發放的“免申即享”經辦新模式,進一步暢通資金返還渠道,對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

  二、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範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照初級(五級)不超過1000元、中級(四級)不超過1500元、高級(三級)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申請技能提升補貼。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規定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三次。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繼續實施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職業培訓補貼。

  四、繼續實施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和廣東省,可繼續將失業保險基金用於支援參加失業保險且符合就業補助資金申領條件人員和單位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四項支出。實施上述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2年以上。

  五、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可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産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按每名參保職工不超過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支援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作代替培訓。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通過大數據比對,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直接發放補助,無需企業提供培訓計劃、培訓合格證書、職工花名冊以及生産經營情況證明。上述補助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實施上述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六、大力支援職業技能培訓。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2年以上,並且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不足的統籌地區,在各項保生活穩崗位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可提取累計結余4%左右的失業保險基金至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統籌用於職業技能培訓。該項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七、實施降費率和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對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3個月,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至2023年底前補繳。

  八、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對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發放臨時生活補助。保障範圍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結合本地區就業形勢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體實施政策,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續做好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等常規性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實際,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要進一步優化失業保險待遇全國線上申領統一入口,方便失業人員申領。

  九、切實防範基金風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監測失業保險基金運作狀況,加強形勢研判和工作指導,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續。要加快推進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充分發揮省級調劑金作用,支援基金結余不足的統籌地區落實政策。要健全基金審核、公示、撥付等監督機制,加強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驗證資格條件,完善待遇申領資訊比對核查系統,嚴防欺詐、冒領、騙取風險。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抓緊抓實抓細失業保險保生活穩崗位提技能等各項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見效。要大力開展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援企穩崗“護航行動”和技能提升補貼“展翅行動”,持續優化經辦服務,推動更多政策免跑即領、免申即享、免證即辦,推動政策紅利早釋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工作調度,及時掌握政策落實情況,加大督促指導力度;要大力宣傳先進經驗、工作亮點,為推進工作提供借鑒,營造良好氛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政策實施情況、效果和失業保險基金運作情況開展評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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