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4-01
  5. [成文日期] 2022-04-01
  6. [發文字號] 京糧發〔2022〕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4-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6期(總第758期)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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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糧發〔2022〕18號

各區商務局(糧食和儲備局)、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現將《北京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4月1日  


北京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就北京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定本意見。

  一、告知承諾的涵義

  本意見所稱告知承諾,是指由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事項的辦理條件、標準、所需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後果,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直接予以備案的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也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

  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外,市場主體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辦理流程

  (一)一般方式

  1.提交材料。申請人辦理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包括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初始備案;糧油倉儲單位拆遷、改變用途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行政徵收、徵用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出租、出借備案),可以通過各區政務服務辦事窗口現場提交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網網上提交申請材料。

  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現場接收備案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查與備案。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以備案並告知理由。承諾辦結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

  3.領取通知書。申請人可直接到各區政務服務辦事窗口或通過郵寄方式領取通知書。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自確定是否予以備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或寄出通知書。

  (二)告知承諾方式

  1.提交材料。申請人辦理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包括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初始備案;糧油倉儲單位拆遷、改變用途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行政徵收、徵用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出租、出借備案),可以通過各區政務服務辦事窗口現場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提交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網網上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提交申請材料。

  2.審查與備案。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現場接收備案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予以受理並確定是否准予備案;網上申請的,辦理時限不得超過0.5個工作日。

  3.領取通知書。申請人可直接到各區政務服務辦事窗口或通過郵寄方式領取通知書。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自確定是否予以備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或寄出通知書。

  三、日常監管

  (一)通過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備案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抽查檢查。

  (二)通過抽查檢查發現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備案;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備案,並依法追究申請人相應法律責任。

  四、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諾與虛假承諾

  1.未履行承諾。未履行承諾行為分為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三種情形。

  輕微違諾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不齊全、不完整;一般違諾失信,是指提供材料無效,或與事實不符;嚴重違諾失信,是指提供虛假資訊、逾期不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行為。

  自申請之日起1年內,申請人辦理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包括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初始備案;糧油倉儲單位拆遷、改變用途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行政徵收、徵用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出租、出借備案),累計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3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處理;申請人辦理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包括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初始備案;糧油倉儲單位拆遷、改變用途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行政徵收、徵用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出租、出借備案)累計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2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處理。

  2.虛假承諾。虛假承諾是指申請人隱瞞備案相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二)懲戒措施

  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1個月,最長公示期為6個月;嚴重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為1年。

  虛假承諾行為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按嚴重違諾失信行為最長公示期公示1年。

  (三)失信修復

  申請人可以採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可根據信用修復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6個月。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資訊,並將違諾失信主體修復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五、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備案過程及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12345服務熱線電話、部門電話、政府網站等提出有關告知承諾事項的諮詢和投訴舉報。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生效時間

  本意見自2022年4月1日起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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