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政法〔2022〕20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對開展限制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備案登記等16個政務服務事項試行告知承諾辦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
1.對開展限制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備案登記
2.對醫療機構外出體檢備案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
4.鄉村醫生執業期滿再註冊
5.醫療機構登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登出血站執業登記
7.醫師登出執業註冊
8.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執業登出
9.醫療保健機構申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項目登出
10.開展助産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許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許可)登出申請
11.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許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登出申請
12.婚前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母嬰保健機構服務機構許可)登出申請
13.産前篩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許可)登出申請
14.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個人劑量監測機構資質登出
15.登出放射(乙級)機構認定
16.登出放射(甲級)機構認定
二、按照告知承諾辦理事項的方式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以上事項時,應提交《告知承諾書》、所需申請材料,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及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即直接作出同意決定。對於網上申請的事項,告知承諾辦理時限不超過0.5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現場勘查、公示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告知承諾辦理時限。
申請人可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也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按照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審批證件上註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該行政審批決定。
三、有關要求
(一)對試行告知承諾辦理的事項,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必須嚴格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通過官網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的辦理條件、標準、技術要求、申請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諾(或虛假承諾)的法律後果、認定標準、救濟渠道等。對申請人提交《告知承諾書》、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事項,需依法直接作出同意決定。
(二)按照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告知承諾書》相關資訊,並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告知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申請人所作承諾需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確保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通過告知承諾辦理的,結合辦理事項實際,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資料核對或現場檢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抽查檢查,發現其未履行承諾或作出虛假承諾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有關信用監管的要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結合辦理事項實際,進一步細化差異化違諾失信懲戒標準、失信記錄修復機制並逐步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