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3-14
  6. [發文字號] 京文旅發〔2022〕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6期(總第758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關於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部調整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審批有關事項通知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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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發〔2022〕29號

各區文化和旅遊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文旅行政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5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規範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審批工作,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舉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幼兒園周邊200米距離內不得新設“兩類場所”

  “幼兒園”是指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經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

  按照《通知》第二條,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簡稱“兩類場所”),幼兒園與“兩類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的意見,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結合2019年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第六十五條有關規定,經徵求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各區文化和旅遊局等部門意見建議,確定本市“兩類場所”與幼兒園之間的距離及測量方法,即“兩類場所”進出大門與幼兒園進出大門之間按交通行走規則測量的距離不少於200米。

  自2021年6月1日起,本市幼兒園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審批“兩類場所”。2021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幼兒園周邊200米範圍內依法審批設立的“兩類場所”,當其申請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變更經營場所除外)事項時,原發證機關按照場所與幼兒園之間的原有實際距離辦理。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與幼兒園之間交通行走規則測量的距離不少於200米執行。

  二、加強行政指導及屬地監管

  (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提供政策法規宣傳與行政指導,做好“兩類場所”設立場地勘查及幼兒園周邊距離測量。審批“兩類場所”後應及時告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貫徹執行《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在已設立的“兩類場所”200米範圍內不得新設立幼兒園。

  (二)加強對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兩類場所”的安全監管,引導場所經營者自覺樹立社會責任感,提升經營主體責任,建立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睦鄰友好關係,自覺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與義務。

  三、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

  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暢通審批流程。積極與同級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溝通會商,做好行政審批改革舉措的協同銜接,促進文化市場健康規範發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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