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4-02
  5. [成文日期] 2022-04-02
  6. [發文字號] 2022年第〔〕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4-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6期(總第758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管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目錄(2022年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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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7號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管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目錄(2022年本)》(以下簡稱《許可權目錄》,見附件)。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發佈,自2022年4月2日起實施,《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管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目錄(2018年本)》(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許可權目錄(2018年本)》)同時廢止。

  《關於發佈〈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9年第8號)和《許可權目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項目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中對於區域生態環境可能産生較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必要時可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按市政府相關要求,已由部分重點功能區管理機構行使市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力的,仍從其規定。

  建設地點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的建設項目(專業實驗室、研發或試驗基地除外),原則上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必要時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可由項目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對於2022年4月2日前受理的建設項目,仍按《許可權目錄(2018年本)》判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權。

  《許可權目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並適時修訂。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管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目錄(2022年本)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2日  


附件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管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目錄(2022年本)

  一、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25

  1.精煉石油産品製造251:全部(不含單純物理分離、物理提純、混合、分裝的)。

  2.生物質燃料加工254:生物質液體燃料生産。

  二、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26

  1.基礎化學原料製造261;農藥製造263;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産品製造264;合成材料製造265;專用化學産品製造266;炸藥、火工及焰火産品製造267(含液態氫生産項目):全部(不含研發中試、單純物理分離、物理提純、混合、分裝的)。

  2.肥料製造262:化學方法生産氮肥、磷肥、復混肥的。

  3.日用化學産品製造268(其他日用化學産品製造2689除外):以油脂為原料的肥皂或皂粒製造(不含採用連續皂化工藝、油脂水解工藝的);香料製造。以上均不含單純混合或分裝的。

  三、醫藥製造業27

  1.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271;獸用藥品製造275(含涉及藥品復配或化學藥品製劑製造的醫用退熱貼、涉及藥品製造的診斷試劑盒生産項目):全部(不含研發中試,不含單純藥品復配、分裝)。

  2.中藥飲片加工273;中成藥生産274:有提煉工藝的(不含僅醇提、水提的)。

  四、橡膠和塑膠製品業29

  1.橡膠製品業291:輪胎製造;再生橡膠製造(不含常壓連續脫硫工藝)。

  2.塑膠製品業292:以再生塑膠為原料生産的。

  五、非金屬礦物製品業30

  1.水泥、石灰和石膏製造301:水泥製造(不含水泥粉磨站)。

  2.玻璃製造304;玻璃製品製造305:平板玻璃製造。

  3.耐火材料製品製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309:石棉製品;含焙燒的石墨、碳素製品。

  六、汽車製造業36

  1.汽車整車製造361:全部(不含僅組裝的)。

  2.汽車用發動機製造362:全部(不含僅組裝的)。

  七、鐵路、船舶、航空航太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37

  鐵路運輸設備製造371:機車、車輛、高鐵車組製造;發動機生産。

  八、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38

  輸配電及控制設備製造382:太陽能電池片生産。

  九、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39

  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製造398:半導體材料製造;電子化工材料製造。

  十、研究和試驗發展

  專業實驗室、研發(試驗)基地:P3、P4生物安全實驗室;轉基因實驗室。

  十一、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1.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含水泥産能不增加的水泥窯協同處置改造項目):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不含産生單位內部回收再利用的,不含單純收集、貯存的,不含現有廠區紅線範圍內的改建項目)。

  2.醫療廢物處置、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不含單純收集、貯存的,不含現有廠區紅線範圍內的改建項目)。

  十二、社會事業與服務業

  公園(含動物園、主題公園,不含城市公園、植物園、村莊公園):特大型、大型主題公園。

  十三、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

  1.新建、增建鐵路:新建、增建鐵路(30公里及以下鐵路聯絡線和30公里及以下鐵路專用線除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項目。

  2.鐵路樞紐: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新建樞紐。

  3.城市軌道交通(含城市軌道交通樞紐;不新增佔地的停車場、車站改建除外):全部(不含僅車站建設項目,不含僅停車場、車輛段、定修段等附屬配套設施項目)。

  4.機場:新建;遷建;增加航空業務量的飛行區擴建。

  十四、核與輻射

  1.電磁輻射: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變電工程;廣播電臺、差轉臺;電視塔臺;衛星地球上行站;雷達。

  2.放射性: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核技術利用項目退役。

  十五、涉及重點重金屬排放的工業項目

  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採選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礦採選業等)、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冶煉等)、鉛蓄電池製造業、皮革及其製品業(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鉻鹽行業等)、電鍍行業。

  重點重金屬污染物包括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

  十六、機密工程項目及機密備案項目

  十七、建設地點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的建設項目,不含以下類型建設項目

  專業實驗室、研發或試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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