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3-28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2〕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4期(總第756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新冠病毒抗原檢測及部分藥品臨時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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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2〕15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當前疫情防控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3號)要求,為做好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及相應檢測項目臨時性納入本市基本醫保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其中檢測試劑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檢測項目列為甲類項目。參保人員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相關費用按規定支付,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檢測試劑的費用,可使用個人賬戶支付。

  二、將《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中新增藥品奈瑪特韋片/利托那韋片、安巴韋單抗/羅米司韋單抗注射液、靜注COVID-19人免疫球蛋白、疏風解毒顆粒,臨時納入本市醫保基金支付範圍,按甲類藥品報銷。北京市醫藥集中採購服務中心做好新增藥品的挂網工作,藥品挂網前允許醫療機構先線上下採購應急使用。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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