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1-25
  5. [成文日期] 2022-01-24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1-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4期(總第756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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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2〕5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醫保局等八部委《關於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醫保發〔2021〕41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工作,促進醫療技術創新發展和臨床應用,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明確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

  市醫保局負責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工作。經相關部門核定後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由市醫保局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式,將符合條件的、現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未覆蓋的新醫療技術或新醫療活動,轉化為邊界清晰、要素完備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併發文公佈。

  二、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價格備案制度

  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在臨床使用初期,醫療機構應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綜合成本測算結果、與技術難度、風險程度相近的項目比價關係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測算試行價格。必要時,市醫保局將對醫療機構進行指導。

  (一)醫療機構首次制定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時,應如實填寫《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備案表》(附件1)和《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表》(附件2)並報市醫保局備案。試行價格在市醫保局官網公佈後執行。

  (二)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水準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更試行價格的,醫療機構應提交《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備案表》和《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表》,並補充提交《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調整説明》(附件3),報市醫保局備案。市醫保局將在官方網站相關欄目定期動態更新價格,官網公佈後執行。

  三、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實行動態管理

  (一)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確因項目涉及病例極少等客觀因素,試行期間醫療機構未發生實際工作量的,在試行期滿前3個月,由醫療機構向市醫保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附件4)。理由清晰充分的,試行期可順延2年(僅可順延1次);理由不充分或未在試行期滿前提出書面申請的,試行期滿後項目終止執行。

  (二)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期滿前(以首家醫療機構獲批時間計算),市醫保局將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項目備案價格、實際開展情況、項目間比價關係、各方意見建議以及外省市價格等因素,及時開展政府定價及醫療保險支付政策研究。對於繼續保留的項目,市醫保局將制定統一價格並明確醫保支付政策,醫療機構無需再繼續履行價格備案程式。

  (三)為促進創新醫療技術儘早服務於人民群眾,對試行期滿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醫療機構可不受試行期限制,及時向市醫保局提出優先納入統一定價和醫保支付政策評估論證程式的書面申請(附件5),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均需加蓋公章)。具體條件包括:

  1.在重大疾病、罕見病診療手段或診療效果方面填補空白的,或相關管理部門特批加速應用的醫療新技術轉化為診療服務的項目;

  2.來源於古代經典、至今仍廣泛使用、療效確切的中醫傳統技術以及創新性、經濟性優勢突出的中醫新技術轉化為診療服務的項目;

  3.重大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對於疫情疾病診斷救治急需的新醫療技術轉化為診療服務的項目;

  4.屬於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及創新醫療器械的産品,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診療服務的項目;

  5.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其他有必要優先評估論證的項目。

  (四)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期間或統一定價後,由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禁止、叫停,或項目造成負面社會影響需要終止執行的,市醫保局將依實際情況及時終止,並在官方網站中撤除。對於不應繼續保留或終止執行的項目,將以文件形式廢止。終止執行和廢止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醫療機構不得再向患者收取費用。

  四、強化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監測和價格監督管理

  (一)醫療機構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到“應備盡備”,不得瞞報、漏報、遲報,上報資訊及所提交資料須真實、準確、全面。加強費用監測,醫療機構每年1月及7月底前填寫《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監測表》(附件6),將每半年度項目臨床使用情況、診療人次、價格水準、存在問題等相關情況報告市醫保局。

  (二)市醫保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對於未按要求及時進行備案、高於備案價格收費以及收取未列明費用等損害患者權益的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印發之日前核定通過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且目前仍執行試行價格的,各醫療機構應在2022年2月28日前提交附件1,完成價格備案程式,原則上備案價格不得高於本醫療機構現行價格。

  (二)上述所有材料提交紙質版同時,需同步提交電子版至jgzc@ybj。beijing。gov。cn。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項仍按現行相關政策執行。

  (四)凡被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禁止臨床應用的醫學診療技術,相關項目自動廢止。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備案表(略)

     2.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表(略)

     3.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調整説明(略)

     4.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試行期順延申請表(略)

     5.優先納入統一定價和醫保支付政策評估論證程式申請表(略)

     6.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監測表(略)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1月24日  

  (聯繫人:魏巍,邢健男;聯繫電話:89152561,89152502)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醫療保障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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