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3-11
  5. [成文日期] 2022-03-11
  6. [發文字號] ​京教督辦〔202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3期(總第755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教育評估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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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督辦〔2022〕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高等學校:

  《北京市教育評估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3月11日  


北京市教育評估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教育評估監測制度,推進首都教育高品質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開展的各級各類教育發展狀況和品質監測以及各級各類學校辦學狀況和教育教學水準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教育評估監測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科學有效、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各級各類教育評估監測制度,健全完善教育督導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多方參與的教育評估監測機制。

  第五條 市級教育督導機構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全市各級各類教育評估監測工作。區級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中等及以下教育的評估監測。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改革發展任務要求和工作實際,構建完善的各級各類教育評估監測體系。

  第七條 實施教育評估監測,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情況;

  (二)基礎教育發展狀況及品質等;

  (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和水準;

  (四)普通高校人才培養狀況、教育教學水準等;

  (五)本科和碩士學位論文品質;

  (六)社會公眾教育工作滿意度等;

  (七)教育改革發展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本市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實施教育評估監測,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評估監測事項、指標、標準、工具和規程,成立專家組。

  (二)根據評估監測事項需要,在適當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單位。

  (三)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單位採集數據,開展自評、訪談或者考察等工作。

  (四)統計分析監測數據,形成監測結果;對評估對象的自評報告、實地考察情況和相關數據、材料進行評議分析形成評估意見。

  (五)根據監測結果、評估意見,形成監測、評估報告並書面反饋相關單位。

  第九條 實施教育評估監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的情況彙報;

  (二)調取、查閱、複製與教育評估監測事項有關的數據、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就有關事項作出説明;

  (四)列席或參加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

  (五)組織召開座談會,開展問卷調查、測評、訪談及其他工作;

  (六)綜合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資訊技術手段獲取相關單位的數據和材料;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估監測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構建智慧化教育評估監測體系,提升數據支援、資訊支撐、管理保障與服務決策能力,提高教育評估監測信息化、科學化水準。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單位反饋教育評估監測結果,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被評估監測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要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有關部門。被評估監測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履行指導督促整改責任,確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條 對教育評估監測發現問題較為突出、整改不力、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對干擾、不配合教育評估監測工作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或單位,有關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問責。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重視評估監測結果運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其作為對被評估監測單位政策支援、資源配置、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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