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2-06-02
  5. [成文日期] 2022-06-02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發〔202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5期(總第757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擴大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辦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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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發〔2022〕4號

  為貫徹落實《關於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精神,現就擴大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辦法通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

  産業鏈供應鏈受疫情影響較大的17個行業(行業名單見附件)所屬生産經營困難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産經營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可以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二、緩繳期限

  緩繳期限至2022年年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行業類別和單位劃型確認

  申請緩繳參保單位所屬行業類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用數據確認;中小微企業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和《關於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等規定劃型標准予以確認。

  四、申請條件

  參保單位申請緩繳時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2021年度在京正常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

  (二)申請緩繳月之前1個自然月處於虧損狀態,或之前3個自然月累計虧損。

  (三)提出緩繳申請的當月,參保單位不在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內。

  (四)參保單位必須承諾緩繳期滿及時繳費。

  2022年在本市新開戶的參保單位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須符合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條件。

  五、辦理流程

  (一)符合中小微企業緩繳條件的參保單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模組中選擇“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參照執行單位)”。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17個行業中的大型企業向所屬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線上提交緩繳申請。

  (二)參保單位應恪守誠信,在提交緩繳申請時,須閱讀承諾書和緩繳協議,確認並同意後即申請成功。

  (三)參保單位須留存虧損月份的相關財務報表以備查,如核查不符合條件,將取消緩繳資格,未按時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六、申請時間

  緩繳申請只需辦理一次,無需每月申請。6月2日至6月6日可申請從5月起享受緩繳政策;6月13日至6月25日可申請從6月起享受緩繳政策;7月至12月緩繳申請時間為當月1日至15日,申請當月起可享受緩繳政策。

  七、費款補繳

  參保單位申請緩繳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最遲應于2023年2月23日前繳清,免收滯納金。逾期未繳的,從2023年3月1日起,對已緩繳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如實記錄。

  八、權益保障

  緩繳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辦理關係轉移等業務的,參保單位應為其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申請緩繳的參保單位依法登出的,應在登出前繳納緩繳的費款。

  九、與餐飲等五個特困行業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銜接

  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鐵路運輸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均延長至2022年年底,已申請緩繳的參保單位緩繳期限自動延長,無需再次申請。參保單位按五個特困行業申請緩繳的辦理流程不變。

  已按五個特困行業提交緩繳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復核不符合資格的參保單位,符合本通告緩繳條件的可按本通告申請緩繳,從申請之月起享受緩繳。

  附件:17個困難行業名單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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