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2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可回收物體系建設是生活垃圾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重要抓手。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垃圾分類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加強可回收物體系建設,推動可回收物回收增量和其他垃圾末端處置減量,促進居民參與垃圾分類和資源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堅持空間配置與機制建設相結合、可回收物回收與垃圾分類相結合,發揮市場機制主導作用,加快可回收物體系建設,規範可回收物市場秩序,推動居民垃圾分類習慣養成,改善城市生活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推動。加強頂層設計,優化整體佈局,完善支援政策,增強調控能力,推進信息公開和共用。
堅持市場運作。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規範市場秩序,鼓勵規模化企業全鏈條運營,促進企業開展低值可回收物回收。
堅持社會參與。鼓勵物業管理、環衛作業等機構共同參與,發揮各自優勢,分工協作,鼓勵採用“兩桶一袋”到府有償回收等方式,促進居民垃圾分類習慣養成。
堅持科學佈局。合理佈局可回收物點站中心設施網路,建設規範、有序的可回收物收運處理體系。
二、加快建設點站中心設施體系
(三)健全源頭交投網路
鼓勵採用到府有償回收可回收物方式,引導市民養成可回收物分類習慣。未採用到府回收的,應在生活垃圾分類固定桶站合理設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方便市民投放。居住小區(村)應優先結合生活垃圾分類驛站設置至少一處可回收物交投點,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經營者收集運輸,並簽訂服務合同。居住小區(村)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置可回收物臨時交投點或流動式收集車,定時定點回收。新建居住小區應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站點,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具備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可自行開展可回收物回收經營,促進垃圾分類與再生資源回收“兩網融合”。
(四)合理設立轉机站
區城市管理部門協調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考慮區域大小、規劃、人口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可回收物轉机站數量、位置、功能和規模。每個街道(鄉鎮)應至少設置一處可回收物轉机站,承擔轄區內包括廢玻璃、廢泡沫塑膠、廢舊紡織品、大件垃圾等在內的低值可回收物托底回收工作。不具備條件的街道(鄉鎮)可與其他街道(鄉鎮)共用轉机站。可結合密閉式清潔站提升改造或通過空間規劃拓展,建設具備計量稱重、分揀、轉運等設備設施的可回收物轉机站。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委託企業運營,鼓勵社會企業投資建設運營可回收物轉机站。轉机站運營企業應按照市場價格機制與源頭收集經營者、專業運輸企業和分揀中心運營企業建立暢通的物流通道,實現可回收物全鏈條規範運營。
(五)加快推進分揀中心建設
再生資源分揀中心作為可回收物處理全鏈條的樞紐,是垃圾處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分揀中心要按照《綠色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範》設計建設成為機械化、智慧化、規模化的可回收物分揀、處理設施,逐步淘汰再生資源低端交易市場。各區要依據全市再生資源分揀設施佈局規劃和《分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2017年-2035年)》,優先落實再生資源分揀中心用地供應。可採用政府出地及市政配套、企業投資設施設備、市場機制運營方式,推動分揀中心建設。分揀中心須承擔轄區內大件垃圾等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處理,強化可回收物回收處置托底保障。各區根據可回收物處理規劃,合理確定産業規模,産能不足部分,鼓勵社會企業利用工業企業存量土地、閒置廠房或租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揀、貯存、處置可回收物,作為有益補充。不具備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建設條件的區,可與周邊有條件的區協商,合作建設,共同使用。
三、提高規範管理水準
(六)簡化備案程式
優化營商環境,按照《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規定,對符合相關佈局要求的再生資源回收産業不予禁限。各區根據實際,為可回收物經營者按規定辦理註冊登記,並進行備案。
(七)完善企業進入退出機制
各區可採取特許經營等方式,適度扶持,重點培育市場龍頭企業,鼓勵企業開展全鏈條運營。引導企業通過到府回收等有效服務模式,促進居民家庭開展可回收物分類,做到應分盡分、應收盡收。扶持的企業要承擔區域內含低值可回收物在內的全品類回收工作。各區政府要加強對企業運營的監管,健全企業准入和退出機制,確保土地持續用於保障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處理。各區可根據垃圾減量效果,因地制宜制定促進企業參與政策。
(八)提高服務品質
鼓勵企業與社會回收人員建立利益共用機制,發揮各自優勢,分工協作,建設規範、有序的可回收物源頭收集體系。鼓勵可回收物經營者根據區域和人群特點,採用“兩桶一袋”預約到府回收、舊貨交易、積分回饋、“網際網路+”、智慧回收機櫃自助回收等方式,保證從各個渠道收集的可回收物納入規範管理。督促引導可回收物經營者依法經營,公平交易。在回收過程中做到“統一標識、統一車輛、統一着裝、統一衡器、統一服務、統一編號”六統一。在回收服務中做到“便民熱線公開、回收人員信息公開、回收目錄公開、回收價格公開、投訴電話公開”五公開。
(九)規範回收運營管理
可回收物經營者應將可回收物分類存放、碼放整齊。室外堆放的可回收物應規範遮蓋,做到“日收日清”。採用定時定點方式收集的,應保持場地周邊的環境衛生,做到“人走場凈”。轉机站和分揀中心運營企業應因地制宜配置分選、減容、轉運等設備設施,與源頭收集經營者和具備資質的加工利用企業建立聯單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確保可回收物處理安全、環保、物流可追溯。
(十)完善數據統計體系
各區要指導回收企業、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建立可回收物管理臺賬,明確可回收物管理資訊系統技術標準,搭建可回收物收集、運輸、分揀、再利用的全過程數據鏈,實現準確的可回收物資訊統計。數據資訊要接入生活垃圾全流程精細化管理系統,作為日常管理和政策補貼的依據。
(十一)加強監督管理
各區政府相關管理和執法部門依法加強可回收物日常運作體系的監督管理,規範回收市場秩序。督促企業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教育培訓,落實安全生産、環保消防、治安管理等主體責任,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四、加大政策支援力度
(十二)落實用地保障
各區政府為企業提供用地保障,有效降低企業投資成本。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城市管理委指導各區按照分區規劃,落實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土地供應,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市、區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部門指導各區、街道(鄉鎮)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合理利用閒置土地和零散地塊,落實可回收物轉机站佈局要求。市、區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街道(鄉鎮)、社區(村)、産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充分發掘配套設施用房和場地資源,保障生活垃圾分類驛站等可回收物交投點用地需求。
(十三)做好政策整合
市發展改革委落實迴圈經濟和清潔生産促進相關政策,支援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建設。市經濟信息化局做好資源化利用政策支援,促進資源增值。市商務局通過發揮生活性服務業發展政策作用,支援可回收物體系建設。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研究制定促進可回收物體系建設的財政支援政策。
(十四)保障運輸車輛通行
參照物流寄遞行業政策,對可回收物回收行業車輛配備、通行區域、上路時段等予以支援。按照新能源物流配送車輛優先通行政策要求,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明確可回收物回收企業運輸車輛貨運通行證辦理程式和要求,組織企業申辦貨運通行證,並做好初審工作;市交通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步對通過初審的車輛資訊進行複審。對可回收物收集車輛要按照“統一顏色、統一標識和統一編碼”進行管理,企業應為車輛購買安全責任保險。市商務局等部門對可回收物回收行業適當給予資金補貼,促進與物流寄遞行業加速融合。
(十五)培育龍頭企業
由各區推薦,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各區和相關部門,篩選信譽高、服務好、實力強的優秀企業,建立推薦企業名錄和信用機制。定期更新名錄,為各區培育龍頭企業創造便利條件。
(十六)建立産業聯盟
探索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産業聯盟。發佈可回收物市場指導價格和資源綜合利用資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利益合理分配。制定可回收物交投點、轉机站和分揀中心建設管理標準,不斷提升技術水準。暢通再生資源利用渠道,促進規模化集聚和資源化利用。
(十七)加強宣傳引導
普及可回收物分類知識,宣傳可回收物回收促進垃圾減量和資源利用的重要意義,引導居民自覺開展可回收物分類,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可回收物體系建設的良好氛圍。
(十八)開展規範整治
各區政府組織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産、市容環境等相關要求的回收企業和經營場所進行整治,依法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五、加強組織管理
(十九)強化部門管理責任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可回收物體系建設規劃和管理規範,制定並公佈可回收物目錄。市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可回收物體系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十)落實屬地主體責任
各區政府是可回收物體系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在市級政策指導下,研究制定具體辦法,探索建立符合區域實際的建設運營管理模式,再生資源分揀中心等重要設施建設要落點落圖,力爭用一年左右時間,初步建成規範的可回收物回收體系。
(二十一)明確企業社會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建立可回收物日常管理制度,分類收集、暫存可回收物,交由有資質的可回收物經營者收運,確保渠道暢通;定期將可回收物回收情況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可回收物經營者根據可回收物目錄,擴大收集渠道,做到應收盡收;遵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産、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