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1-27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22〕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18期(總第750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亦莊新城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4.0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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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22〕12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駐區各職能機構,各街道,各重點國有企業: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亦莊新城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4.0版)》已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月27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亦莊新城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4.0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堅定不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理念,進一步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鼓勵扶持企業增資擴産、提級擴容,培育高精尖産業集群,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具體措施

  1.強化常態化下的精準防控,鼓勵企業開展常態化環境檢測,企業于2022年4月起委託開發區檢測機構定期進行常態化環境檢測的,給予檢測機構檢測費用50%的資金支援,最高不超過20元/管。對於企業主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並在全年未發生疫情的前提下,給予企業剩餘50%的資金獎勵。(責任單位:經濟發展局)

  2.為應對疫情影響,對春節期間能夠開展正常生産的企業給予支援和保障。對於春節期間保持生産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一季度産值達到3億元以上且産值增速同比超過6%的,4月份可給予超過6%的增量部分1.2%的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單個企業獎勵金額最低10萬元(含)。(責任單位:營商合作局)

  3.支援工業企業增資擴産。對於産值20億元以下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2022年産值增速同比超過10%的,給予超過10%的增量部分1%的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於産值達到20億元(含)以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2022年産值增速同比超過3.6%的,給予超過3.6%的增量部分1%的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單個企業獎勵金額最低10萬元(含)。同一企業在兌現全年産值增長獎勵資金時需扣除一季度産值增長獎勵資金部分。(責任單位:營商合作局)

  4.支援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企業和科技服務業企業做強做大。對於2022年新入區註冊資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且營收達到3億元(含)以上的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企業和科技服務業企業,給予當年營業收入0.3%的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營商合作局、科技創新局)

  5.支援專精特新企業發展,鼓勵中小微企業升規入統。對於首次納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的企業,給予年度區域經濟貢獻中開發區地方財政可支配部分50%的獎勵,最高30萬元。(責任單位:經濟發展局)

  6.打造智慧網聯汽車場景示範,緊跟行業技術代際創新,加快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建設,構建車路雲一體化的智慧網聯汽車開放場景,鼓勵開展環衛清掃、城市管理、便民服務、公共交通、出行服務、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務領域示範應用,按單個示範項目實際投資額(企業自籌資金)的30%給予資金獎勵,最高獎勵300萬元。(責任單位:市自動駕駛工作辦公室)

  7.支援産業鏈協同發展。以積體電路産業為試點,對於行業龍頭企業的配套供應商,在開發區成立全資子公司的,可給予其與龍頭企業達成的採購合同金額的5%作為採購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單個企業獎勵金額最低100萬元(含)。(責任單位:積體電路專班)

  二、附則

  1.本措施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申報指南由各政策責任單位編制,統一在開發區政策兌現綜合服務平臺發佈。《關於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亦莊新城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3.0版)》(京技管〔2021〕42號)自完成兌現工作之日起停止執行。

  2.國家、北京市、開發區出臺相關支援政策或已執行開發區入區協議相關政策的,從優不重復享受。

  3.單家企業享受政策獎勵總額不超過該企業2022年區域經濟貢獻的50%,申報主體為行業協會、聯盟等非營利組織的除外。

  三、申報條件

  1.申報企業在開發區(亦莊新城)進行註冊、納稅並進行統計登記,積極配合開發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

  2.企業近3年在財政、工商、稅務、銀行、海關等部門無嚴重不良記錄。

  3.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企業不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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